《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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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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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解读一、《预算法》修改的背景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预算法修订学习》课件

《预算法修订学习》课件
通过修订。
02
预算法修订内容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预算法修订的原则
法制化原则
确保预算的制定、执行和 监督都遵循法律法规,增 强预算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
科学性原则
优化预算编制方法,提高 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确保预算能够真实反映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
管理。
通过加强预算的监管,可以确保 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监管的加强将有助于预防和 纠正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保
障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促进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预算法的修订将注重财政的可 持续发展,确保政府财政的长 期稳定和健康。
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政 收支结构,可以提高财政的可 持续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 稳定的基础。
透明度原则
增强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 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提高预算的公信 力。
预算法修订的重点
完善预算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责任,建 立完整的预算体系,确保预算的全面 覆盖。
加强预算监督
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职能, 完善预算执行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 的合规性和严肃性。
推进预算公开
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
加强预算管理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修订预算法有助于加强预算管理,规 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执 行效率。
修订预算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 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 能力和水平。
促进经济发展
修订预算法有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力度,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阶段
建立健全预算法修订实施的监督机制 ,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 查。

《预算法修订学习》课件

《预算法修订学习》课件
监督
规范预算的调整和变更
完善预算的绩效管理和问责机 制
平衡各方利益:需要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利益 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浪费和滥用 提高预算透明度:需要提高预算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政府的预算情况 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需要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效果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 行了第二次修订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 行了第五次修订
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 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财政风险 促进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协调
Part Three
明确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
提高预算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度 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职能优化 加强预算监督,提高政府预算执行效果
Part Six
加强预算管理, 提高预算透明度
完善预算制度, 提高预算执行效 率
加强预算监督, 提高预算执行效 果
加强预算绩效管 理,提高预算管 理水平
完善预算监督机制,提高预 算透明度
预算透明度是政府财政管理的重要 指标
提高预算透明度有助于加强政府财 政的监督和制约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提高预算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公众对 政府财政的信任
提高预算透明度有助于促进政府财 政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保障公民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Part Five
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 行效率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预算信息化建设,提高 预算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俞光远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06(0)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
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预算法执行近10年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现行的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不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建立了不少新制度,如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等,预算法缺乏许多新内容、新规定,已经滞后于改革开放,特别是滞后于财税改革,需要通过修改预算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总页数】5页(P29-33)
【作者】俞光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预算法》的几点建议——评《预算法(修改稿)》的突破与尚存问题
2.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3.建议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完善
4.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5.关于完善《预算法(修订草案)》的探讨笔谈:公开透明是预算法制化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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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历程

《预算法》修改历程
的首 次 大 修 、 现行 《 预 算 法 自 1 9 9 4 年通过 . 2 0 0 4 年 《 预 算 法 》修 改 被 列 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立 法 规 划 , 2 0 1 1 年1 2月 、
2 0 1 2年 6月和 2 0 1 4年 4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 预算法》 ,但是均未交付表决。其 中对于地方政府
青 岛农 商银行金融 市场部
秦新锋
预 算 、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
全1 3 径 预算的确立有 利于杜绝预算外 资金 .从而 有效治理政府 的乱收费 、” 小金库 ”及财政腐败等 问题 。 ・

其次 , 新《 预算法》 落实中央关于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思路 . 提出“ 设立定期评估和退 出机制 ” 。 今年 以来 . 中央 明确 了 “ 减少专项 转移支付 增加一般 转移支付 ”的改革方向 ,这也使得 转移支付成 为 《 预 算法》修
发债 问题 .三次 审议 稿之 间甚 至出现反复 :此 前一审的修正 案草案允许地 方政府发债 .但 是二审 时删去 了 该 条款 ,三 审的修 正案再次允许 省级政府在 限额 内发行债 券。最终通过 的四审修正 案 明确 了省级 政府可 以
在 国务院确定 的限额 内举债 ,但 要求融 资只能用于公益 性资本 支出 . 另外地方政府需 建立相应 的地 方政府 债 务风 险评估 、预 警、处置和 问责制 度 .并 重申地 方政府 不得对外担保 。
新 《 预算法》将于 2 0 1 5年 1月 1日实 施 。
对 《 预算法 》修改 的相关评论
与原 《 预 算法》相 比.新 《 预 算法》 具有 以下五 大变化 :一是允许省 一级 政府发行地 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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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重要突破2014 年8 月31 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 票赞成、2 票反对、7 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自1995 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20 年。

20 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着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

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1999 年过“1 万亿元”、2003 年过“2万亿元”、2005 年过“3 万亿元”、2011 年过“10 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

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

2013 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14.02 万亿元①。

我国1994 年到2013 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1 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2 所示,财政收入占的GDP 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

2013 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2.92 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22.71%。

此外,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1993 年这一比重仅为22%,1994 年上升为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

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

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伴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膨胀,年底突击花钱,地方政府无节制举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资金分散等问题日益突出。

另外,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也要求《预算法》对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清晰的划分与界定。

(二)公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近年来,我国公众受教育程度显着提高。

国际上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在15%以下时,属于精英教育阶段,15%~50%为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50%以上为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

自1999 年起,我国高校开始扩招。

之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快速上升,2002 年已达到15%,我国的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逐步向教育大众化转型。

2013 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4.5%②,如图3 所示。

而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之增长。

2013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达到6 531.53 亿元③。

如图4 所示,在国家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断上升。

现在,公众可以真实地从工资条上感受到自己为政府所作的税收贡献。

因此,公众会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财政支出的监管需求也会更加迫切。

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渐增多,网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也随之加大。

一方面,政府网站数量显着提高。

截至2010 年12 月28 日,中国各级政府及组织机构网站数量达到75 282 个。

其中,中央级政府网站有122 个,省级有2 314 个,地市级有19 033 个,县区级以下有53 813 个④。

政府网站的建设,搭建起政府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利于实现政务公开,便于公众监管。

另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应用功能日益强大。

越来越多的公众利用闲暇之余,在手机上浏览微博、微信和各大新闻门户网站,了解时事新闻、政策动态,并发表评论。

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使得国家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不断提高。

总之,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纳税金额以及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使得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国家账本”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全球化浪潮中的政府竞争加剧全球化浪潮中,中国成为地球村的一员。

中国政府也面临着政府竞争的挑战。

2013 年12 月 3 日,“透明国际”公布“2013 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Index)报告。

中国的评分达到40 分,评分连续三年上升,说明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行动成效显着。

但是,中国政府廉洁指数在177 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排在第80 位,仍处于中等水平。

此外,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对94 个国家进行了预算公开程度调查,我国2010 年预算公开指数仅13 分,低于各国平均得分42 分,排在倒数第16 位⑤,仅高于卢旺达、苏丹、刚果等非洲国家。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优质纳税人在悄然流失。

2011 年10 月29 日,胡润研究院联合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发布了《2011 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

该报告显示,14%的千万富豪目前已移民或者正在申请移民,还有近一半在考虑移民。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广东办理移民的数量明显上升。

尤其是广州、佛山、东莞三地,仅2009 年移民到美、加两国的就达 1 500 名,外流财富至少45 亿元,相当于两座世博会中国馆⑥。

庞大的移民群体,往往是被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自然环境以及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所吸引。

而中国政府要吸引优质纳税人,就需要在预算安排上,加强这些方面的政府投入。

(四)中国历史上的权力文化根深蒂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家天下”君主专制体制,权力集中于皇帝手中。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同时儒家文化认为,权力掌握者应成为“王道”、“德治”的载体和忠实执行者,并做到“清、勤、慎”。

可见,传统文化对权力所有者的制约“重内省,轻制度”,期待凭借统治者的道德自律,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纵观中国历史,但凡繁荣昌盛的年代,均是由于统治者相对自律,能虚心纳谏,从善如流。

但这种依靠“内省”的制衡机制,效用并不持久,约束力也相当有限。

以预算为例,封建王朝里,皇室财政对国家财政的挤占屡见不鲜。

宋朝从赵匡胤开始,专门设立了“封桩库”,并把每年节余的国家财政放入库里,以此作为财政准备金,用来应对国家突发事件,但后来成为皇帝的小金库。

据说,宋高宗的小金库,每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

在清朝,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名义上是分立的:户部只需每年向内务府拨10万两银子,作为皇帝的花销,其他情况皇帝无权要求户部向其拨钱。

但现实情况是:慈禧太后可以挪用海军经费,修建颐和园。

此外,地方督抚大员需向内务府交所谓的“议罚银”。

“议罚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

最多的一例是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两淮盐政全德交“议罚银”38.4万两。

可见,在传统的权力文化影响下,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造成了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权阶层。

而未来的中国,要推进民主制度建设,公共财政改革被认为是最佳切入口。

此时,修订《预算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新《预算法》的重要突破修改后的《预算法》由原有的79 条增加至101 条,改动共计82 处。

修订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的完整性、透明度、规范性、自主性、科学化五个方面进步突出。

(一)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致力于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实现财政收支全部列入政府预算体系。

1“.预算外资金”成为历史名词。

2010 年6 月,我国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因此,新《预算法》中删去了原附则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学领域的历史名词。

同时,新《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则再次强调:“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政府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政府资金的分配秩序。

2.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目前,我国政府全口径预算体系还不够完善。

截至2011 年底,4 100 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⑦。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2010 年起开始试编,2013 年才第一次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审查。

在此基础上,新《预算法》确立了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如新《预算法》第六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安排税收收入,将其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

中央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相应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九、十、十一条则分别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此外,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四本预算应当各自保持完整、独立;其他三本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这就是说,四本预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继新《预算法》之后,国务院于2014 年10 月8 日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部署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其中就包括“: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打造透明预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

为此,新《预算法》在第一条就明文规定,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政府预决算、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全面公开。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作出全面规定。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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