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解读新预算法
预算法解读——通用(2015年5月6日)

新预算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 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 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 金下达不够及时等。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二)新预算法规定
第1条 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 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新预算法解读
(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 的名义下发。
新预算法解读
(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
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
新预算法解读
三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 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 均衡。
新预算法解读
(二)改革思路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新预算法解读
(三)新预算法规定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 有5项。 (第48条) 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
新预算法解读
推动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
新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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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的解读

预算法是一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通常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经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预算法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解读:1. 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预算法的核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一般公共预算是最主要的预算类型,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政府的运转、民生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设立的专项预算,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的支出。
2.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收支范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范围,明确了各个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内进行收支管理,不得超范围收支。
4.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编制预算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在审批预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法规解读

2024事业单位新财务法规解读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本文档旨在对2024年新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各事业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规定。
二、新规则的主要变化1. 明确财务管理体系新规则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新增了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以防范财务风险。
2. 优化预算管理新规则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环节进行了优化,强化了预算的刚性约束。
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禁止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
4. 完善财务监督与评价新规则完善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与评价机制,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财务评价的要求,以评价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事业单位应对策略面对新规则,各事业单位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新规则,提高对新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完善内部控制:根据新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3. 规范预算管理:按照新规则要求,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加强财务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财务评价工作。
四、结语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新规则的重要性,及时调整财务管理策略,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四类预算新预算法解读:取得5方面重大突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
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
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
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

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作者: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摘要】自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多次修订终于出台,备受各界关注。
新《条例》对《预算法》作了大量细化、实化和补充,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为一体,有效地理顺了人大、政府和部门之间预算权责关系,健全预算法制体系,改进四本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完善预算监督体系,提高预算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预算法治全口径预算四本预算部门预算预算监督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施行5年多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终于正式出台。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新《预算法》为上位法,对后者进行了细化、实化和补充,内容丰富,健全了预算管理体系,笔者以此为视角,结合新旧预算法制对比,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与《预算法》配套,健全预算法制体系(一)理顺预算法律层次的位阶,细化、实化和补充《预算法》有关规定《预算法》是《条例》的上位法,二者具有配套性。
1995年《条例》与当时的《预算法》相适应,而与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严重脱节,制定与新《预算法》相适应的《条例》实属必要。
《条例》修订必须理顺法律位阶的关系、与《预算法》相互衔接互补。
新《预算法》将新世纪后持续十多年的我国预算改革探索的有效举措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诸多强化预算管理的新要求、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因此,修订《条例》首先要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法》原则性、指导性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新《条例》的诸多内容对《预算法》还具有拾遗补缺、改弱为强的作用,弥补了新《预算法》的不到之处。
比如,增加了预算草案部署的启动时间、编制流程和汇编范围、内容等,使预算流程更加合理、时限更加明确、体系更加完整。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浅析年底突击花钱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析年底突击花钱的原因及解决方法摘要:近几年来,政府部门的年底突击花钱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今年由于前10个月财政支出进度仅完成74%,这一话题的讨论又一次被提上日程。
本文首先简要的介绍了突击花钱的现状,其次分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结合今年八月份通过的新《预算法》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突击花钱财政支出新预算法突击花钱指的是政府部门在岁末一段较集中的时间内,把预算内的钱集中花出去,每年岁末,各级政府是否“突击花了钱”,都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
因此,行将年底,面对年初2014年全国财政支出153037亿元的预算,而1~10月份仅支出11.4万亿元的现状,年底突击花钱的话题又一次被火热讨论,而据媒体估计今年的突击花钱数额将超过3.8万亿。
一、突击花钱的现状财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各级政府在最后一个月花掉了近1.2万亿元,超过全年财政支出金额的1/4。
2008年12月,政府的财政支出金额超过1.5万亿,2009年为两万亿。
而事实上,在最后两个月内剩下四分之一及以上的预算没有花费的现象在最几年内已连续出现:从2009年到2013年,前10个月的全国财政支出完成预算比例分别仅为65.44%、72.15%、77.39%、74.61%、73.81%。
因此,今年74%的预算使用比例又一次将“年底突击花钱”这一话题提上日程。
面对这一现状,财政部早在2012年就发放了《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坚决制止各种突击花钱以及乱花钱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支出力度,财政部在今年5月份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也有利于进一步约束地方突击花钱。
二、年底突击花钱的原因导致年底突击花钱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前10个月财政支出所占财政全年总支出预算比例相对较小,使得年底剩余大量资金。
但为何在年底会剩下这么多钱呢?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1、制度问题(1)预算编制方法的不合理我国的预算编制方式长期采用“基数法”,每一年的预算金额都是根据上一年的拨款作为基础,增加一定数额,并且地方政府每年财政支出的结余都必须全部上缴,也就是说,今年中央拨的钱如果没有用完,会使得第二年的拨款数额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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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解读新预算法
搭建现代财政制度框架
记者:这次修改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上有哪些突破?
楼继伟: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这次修法坚持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预算管理的有益经验,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突出预算的完整性。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这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过去老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
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定,使四本预算成为有机衔接的整体。
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由于新预算法
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
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多管齐下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记者: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作了哪些规定?
楼继伟: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
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为4.3万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4万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86万亿元。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从多个方面增加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
比如,明确规定财政
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用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严格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并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同时要求,上级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除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记者:新预算法增加了完善国库现金管理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楼继伟:国库现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降低财政筹资成本,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财政库款的管理活动。
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灵活管理国库现金余缺,建立库底目标余额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这对于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将起到引导推动与法律保障作用。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中央财政加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力度,累计操作9期,资金达4400亿元,有力支
持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财政部目前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筑牢防腐败、防风险的堤坝
记者:预算公开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新预算法对推动预算公开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楼继伟: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
新预算法做出全面规定,对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预算法,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意义重大、深远。
一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消毒剂,将预算分配的政策依据、标准、结果全面、真实地向社会公开,能够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三是有利于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各部门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预算公开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激励方向告知社会,也有利于引导经济社会主体的预期和行为,优化提升财政政策效果。
记者:对于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条款的修改,新预算法是基于什么考虑?
楼继伟:根据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
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主体混乱、渠道多元等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规范管理、加以引导,以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政府债券作为较为规范的融资方式,发债成本较低、信息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也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
在我国目前的财政预算管理实践中,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已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应当及时总结入法,作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效方式。
为体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从严控制和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加强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