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2016年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出资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二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第二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职工董事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由省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章监事会第四十五条省国资委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不得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五十二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按有关规定实施;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第五十八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出资人;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五十九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第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六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第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出资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二提取任意公积金;三支付出资人红利;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出资人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XX 省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XX省有关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六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XX 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合并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分立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七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十三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五条公司因前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组建;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七十八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第八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公司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出资人取得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篇)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有序、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政府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审核和内部控制,保证财务运作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第九条 公司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条 公司利润归产权所有人所有,公司通过合法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章 公司产权结构和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产权归属于国家,由产权所有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公司产权所有人是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三条 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是怎样的?那么,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对⼤家有帮助。
××××有限公司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独⽴核算、⾃主经营、⾃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均具有约束⼒。
第⼋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在公司注册后⽣效。
第⼆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纳入党建工作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X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XXX市人民政府及XXX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XXX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XXX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XXX市政府、XXX 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有独资章程
国有独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需要设立经理层。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三章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等职位。
第四条董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和组织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董事会规模不少于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任职。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和决定公司章程和重大事项;2.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3.任命和解聘经理层;4.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5.审核和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6.决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福利政策;7.审议和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和合同;8.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监事会第八条监事会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主席、副主席等职位。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和组织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规模不少于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任职。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核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审核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3.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4.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代表,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5.提出监督建议和投诉,并推动改进;6.通过举行监事会会议、听取报告等方式,了解公司运营情况;7.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计和评估。
第五章经理层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第十四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经理层有义务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等,并负责向员工传达公司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章程范本
国有企业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样本【1】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 (本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成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
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 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企业自定)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号。
投资额__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万元,实物________万元,工业产权____万元,非专利技术_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万元。
第四章投资者职权第八条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行使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任免公司董事长;(二)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发行公司债券;(六)公司转让出资并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破产和清算;(八)对公司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九)其它。
2017最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
章程参考样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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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州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州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州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州国资委按有关程序委派,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X人,由州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州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州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州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州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州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州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州州国资委备案;
(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州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州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州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州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州国资委或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州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州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州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