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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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1)出资义务;(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信息披露义务;(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1)论文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1)论文

浅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1)论文【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合伙人信义义务【论文摘要】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国第三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根据这部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对推进风险投资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多的为国内学者所认识,要求修改现行法律,引进有限合伙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据悉。

我国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召开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已拟将有限合伙写入合伙企业法中。

美国的有限合伙也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2001年美国再一次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进行了修订。

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

对于我国的修订工作相信会有所裨益.限于篇幅。

本文只涉及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这一具体问题。

一、概述有限合伙指的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前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

后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产生于中世纪产生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19世纪末.这一制度传到英美国家。

美国纽约州在1822年就制订了第一部有限合伙法。

随后康内狄克州和宾夕尼亚州等州也相继制订了各自的有限合伙法。

2O世纪初期。

在借鉴法、德等国普遍流行的两合公司制度的基础上。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以下简称委员会)于1916年制订了第一部统一有限合伙法。

随后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用。

但随着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到六、七十年代时,有限合伙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成为人们合法避税的工具.这是1916年制订该法时没有预料到。

为此,1976年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订.随后又在1985年再一次作出修改。

但是。

在1985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后。

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基本义务界分

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基本义务界分

经营管理一、义务本位的确立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存续发展的审慎抉择(一)权利本位为现代法律之主流现代法律崇尚权利本位。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因此,‘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

”可见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法律本位,确实存在着历史进化过程。

总体来看,古代法律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者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发展态势,是因为在法律上权利所具有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义务难能企及。

“权利的能动性和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做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

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地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

”而与此相比,义务却是受动的。

在任何情况下,义务主体都不得自主决定放弃其法律义务,更不得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进而言之,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法律上的义务主体没有选择的余地,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要求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二)法律本位的厘定应从实际出发法律本位的厘定并无教条标准。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可见法律本位的厘定并非奉行一成不变的教条标准。

不是说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都必须得采用同一法律本位,也不是说在不同时代的同一国家就不能采用同一法律本位。

当然我们也不能唯心地推导出采用权利本位的国家就一定文明、先进,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出真知。

可见在一个国家和地区厘定其法律本位时,并无一个现成的准备好的标准指引它按图索骥,它必须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域内法律之本位做出考量并界定。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范文#精选.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范文#精选.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规经营部2014年5月9日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若有限合伙企业中仅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则由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若有限合伙企业有多名普通合伙人,则由其共同或委托其中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授予给其管理人员行使,普通合伙人对其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连带责任。

另外合伙协议还可以约定,经授权的管理人员超越本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一)获得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二)获得投资利润分成。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金额,有时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三)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有权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有权进行投资风险控制;有权制定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方并实施;有权决定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决定合伙企业其他内部机构设置并重建这些机构;维护合伙企业日常组织运行,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从事一切重大经济和法律活动等,包括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参与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谈判签署重大投资合同和中介服务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管,负责策划并实施投资退出包括境内外上市等。

二、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合伙协议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须合法合规并且不得违反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泛指股权投资基⾦的管理机构或⾃然⼈,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普通合伙⼈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对基⾦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签订对外的法律⽂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地位。

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在指定的问题上,按⼈或其他⽅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共同地⾏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于普通合伙⼈为管理基⾦⽽⽀出的⽇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投⼊基⾦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但享有基⾦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全部投资项⽬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的义务(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通常需提供基⾦资本总额1%的资⾦,这1%的⽐例虽然⽐较少,但由于基⾦的资本总额⼗分巨⼤,对普通合伙⼈个⼈来说,这也不是⼀个⼩的数⽬,要求普通合伙⼈出资的⽬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共同承担风险,防⽌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负责基⾦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发⽣往来的债权⼈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对合伙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构成了⼀种强有⼒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运作履⾏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以基⾦的名义⼤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要定期向有-限合伙⼈提供基⾦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参加基⾦年会。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276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于娟摘要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

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6-01信义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义务。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一个人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中,有义务为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服务。

其中,服务者处于一种被信任者的地位,他为之服务的一方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授信者。

一般来说,信义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注意义务和消极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一、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条规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经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408条(b )款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

第408条(b )款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1)向有限合伙说明,并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财产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机会,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2)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作为或代表与有限合伙利益有冲突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与有限合伙竞争。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人是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其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具有充份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定对外的法律文件,在非常有限合伙中处在核心地位。

合伙协议可以授与全部或选定的普通合伙人在选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非常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投票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员工工资、差旅开支、通讯费等。

(3)赢得基金投资利润分为的权利。

协议通常签订合同,普通合伙人资金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拥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为。

当然分为基数通常就是计入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计入基准收益,并且就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女团排序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须要提供更多基金资本总额的1%、2%、5%或10%的资金。

普通合伙人在非常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允诺出资就是保证普通合伙人(gp)和非常有限合伙人(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关键手段,同时,普通合伙人的允诺出资额轻易彰显了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间接体现普通合伙人的赚钱能力和基金运营能力。

(2)对合伙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掌控,为确保与基金出现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分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分担对普通合伙人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并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职责诚信义务与责任,并管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发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有限合伙协议之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分析

有限合伙协议之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分析

有限合伙协议之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分析我们在设计普通合伙人义务条款时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的违约责任除以上《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在签订合伙协议时还可以对普通合伙人作出约定(可以选择适用):(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行为;(2)对有限合伙负有勤勉义务,应为有限合伙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对外借款,不得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相竞争的业务;(5)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等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6)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7)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关联交易;(8)有限合伙企业已完成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一定比例的投资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发起设立新基金;普通合伙人新设立基金的,原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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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1)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论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过程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

论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详细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在此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体系,丰富了我国的商事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度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公司的股东。

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像公司的高管人员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一样也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本文试分析探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当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对有限合伙具有几乎绝对的控制和管理权,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

美国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2条明确规定,就有限合伙的业务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

Ci7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代理人地位,各国有限合伙法赋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权利。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Czl从信托的角度讲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的受托人。

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认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C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成为有限合伙财产,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财产的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财产,获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着有限合伙财产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而一般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相适应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有限合伙人相当于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

2信义义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又可以称为信托义务或是诚信义务、受托人义务等等,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即受信人(Fiduciary)基于信义关系(Fi- duciary relation)而对受益人(Beneficiary)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

信义义务是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把握信义义务概念的关键。

信义关系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形成。

当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自己只保留财产的受益的权利的时候,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信义关系。

这种关系形成后,受信一方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事实上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所以,信义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并不对等的交易关系,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之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种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两个方面。

忠实义务的内容范围很宽,包括对信义人的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积极要求指信义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消极要求是指信义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具体说来,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义务:(1)信义人不得利用信义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包括信义人从信义关系中获取机会和信息。

如果信义人利用委托的财产或其信义人地位获取利润,信义人负有对所获利润报账说明的义务。

(2)禁止信义人或者与其关联的人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之间进行自我交易,在自我交易中,信义人在信义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自身的利益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因此,信义人不得进行自我交易,有责任使得自己不能处于一种“义务与利益”和“义务与义务”相冲突的地位。

(3)禁止信义人从事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

谨慎义务,又称勤勉义务,是指信义人在为受益人处理相关事务时应付诸合理的谨慎。

谨慎义务虽然一般被视为信义义务的部分组成内容,但是,谨慎义务并非为信义关系所特有,从本质上讲,它属于侵权法的概念。

在不存在信义关系的情形下,许多人可能由于法律规定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谨慎义务。

在侵权法中,谨慎义务一般用以判断过失侵权责任的存在。

谨慎义务的概念是原则性的,它要求每个人在从事自己活动的同时,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负有一个合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负有的义务。

}s7法官在确定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谨慎义务时,所参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这样的特殊关系。

信义关系即是信义人向受益人承担谨慎义务的一种典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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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通过上面对合伙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即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拥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财产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则投人约ss%的资金,一般法律会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4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第一,仅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该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可见我国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区分开来。

根据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担的信义义务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但是在这两种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地位是不同的。

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起到促使他们积极从事合伙组织业务的主要作用。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更为彻底的分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权力,这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通过信义义务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对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来说更为重要。

一方的信赖和弱势地位是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信烬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把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围越大,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责任。

把对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同样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信赖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财产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律上应该通过规定更为严格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来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第二,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

新《合伙企业法》中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就只在该法的第三十二条中。

该条主要规定了普通合伙人三个方面的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首先,从所规定的信义义务的内容上来看,只对信义义务的一个方面即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对谨慎义务没有任何规定。

其次,在对信义义务指向的对象来看,法律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却没有提及在有限合伙制度中对有限合伙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

最后,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法律上的信义义务是基于其所享有的支配控制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权利,那么当普通合伙人在某些方面不享有这一支配和控制权利时是否应该让其不再承担这一义务呢?笔者认为:首先,法律上应该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谨慎义务。

谨慎义务要求普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的管理活动时,负有一个合理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所负有的谨慎和注意,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读职或故意违法。

其次,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

最后,在以下情形中普通合伙人不承担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2)普通合伙人没有或很少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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