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汇总

合集下载

货币etf计息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货币etf计息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货币ETF计息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1. 引言货币ETF作为一种衍生产品,其计息规则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货币ETF计息规则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ETF计息规则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规则。

2. 货币ETF概述货币ETF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基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其投资标的为短期国债、金融债、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ETF的规则制定旨在通过标的资产投资获得固定收益,以实现货币资金的增值。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ETF的计息规则主要涉及货币基金的计息方式、计息时间和计息基准。

3. 货币ETF计息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货币ETF的计息方式通常遵循T+1或T+0的原则。

T+1表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或赎回货币ETF后,基金公司将在下一个交易日按照该日的净值进行计息;T+0则表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申购或赎回货币ETF后,基金公司将在当日按照该日的净值进行计息。

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周期选择合适的计息方式,以便最大化收益。

4. 货币ETF计息时间货币ETF的计息时间是指投资者持有货币ETF的时间段,即计息期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ETF的计息时间一般以自然日为单位,计息期间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投资者在选择货币ETF时,需注意其计息时间和自身资金周转情况,以便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和收益规划。

5. 货币ETF计息基准货币ETF的计息基准是指货币基金计算收益的参照标准,通常为一定期限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国债收益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ETF的计息基准以货币基金的净值为参考,即投资者持有货币ETF期间的实际收益率与基金的净值相关。

投资者应关注货币ETF的计息基准,并据此评估其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

6. 结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货币ETF的计息规则制定合理,有利于提高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场内基金etf交易规则

场内基金etf交易规则

场内基金ETF交易规则一、什么是场内基金ETF?场内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又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具有交易性质的指数基金。

ETF的交易方式与股票相似,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ETF份额来追踪相关指数的表现。

ET)F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与所追踪的指数成分股相对应,通过购买ETF份额,投资者可以在一次交易中获得多个基金,同时也可以实现分散投资和灵活调仓。

二、场内基金ETF交易的方式1. 一级市场交易场内基金ETF的一级市场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来进行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一般通过与主承销商进行直接交易完成。

主承销商是基金公司授权的特定机构,负责市场上市交易的流动性,保证了ETF份额的供应和回购。

2. 二级市场交易场内基金ETF的二级市场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ETF份额来进行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面向个人投资者,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实时交易,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买入和卖出。

三、场内基金ETF交易快速指南下面是一些场内基金ETF交易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1.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场内基金ETF交易之前,需要在券商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准备开户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券商要求完成相应的开户手续。

2.选择合适的场内基金ETF: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场内基金ETF。

可以通过研究基金的历史表现、指数追踪情况、管理费用等指标来进行选择。

3.下单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输入买入或卖出场内基金ETF的代码和数量,并确定交易价格。

4.确认交易:在确认交易信息无误后,确认买入或卖出交易。

5.结算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公司将在T+1的结算日进行资金和ETF份额的结算,买入ETF的资金将从账户扣除,卖出ETF的资金将存入账户。

6.监测投资:持有场内基金ETF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或其他相关平台来监测基金的净值、份额变动等信息,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服务密码第五条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

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____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____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1-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____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____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____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____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

第三条业务主体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前,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过户的证券种类、数量、过户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条过户准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过户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格、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七条过户申请申请方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提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过户审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过户办理符合审查要求的过户申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过户结果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确认过户结果,并向托管人发送确认通知。

第十一条过户登记托管人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申请方发送确认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业务实施情况、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细则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证券交易》模拟试卷二有答案

《证券交易》模拟试卷二有答案

《证券交易》模拟试卷二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每题0.5分,共30分)1. 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的《关于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和《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关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进行申购。

A. 下限B. 上限C. 中间价D. 任意价2. 债券质押式回购报价为()。

A.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B. “每百元面值的价格”C.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格”D. “每百元票面收益率”3.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A. 证券公司B. 商业银行C. 登记结算公司D. 客户交易对方4. 依照现行有关部门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现金红利派发除息日为()。

A. T+2日B. T+3日C. T+4日D. T+5日5.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特点之一是()。

A. 交易的无风险性B. 收益的稳固性C. 决策的自主性D. 数量的不变性6. 下面的()不属于证券交易特点。

A. 安全性B. 流淌性C. 收益性D. 风险性7. 在债券回购业务中,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的一方。

A. 融入资金、享有债券质权B. 融入资金、出质债券C. 融出资金、出质债券D. 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8. ()的具体做法是以账户划转的方式在投资者或账户之间的转移,并相应更换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

A. 发行登记B. 送股登记C. 变更登记D. 退出登记9. ()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打算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

A. 发行日交收B. 会计日交收C. 随时交收D. 滚动交收10.()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治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QFII和RQFII业务

QFII和RQFII业务

时间
2 3 4 5 6
RQFII RQFII RQFII 客户 RQFII RQFII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 券商为客户提供交易席位
通常2-3 个月, 具体要 看项目 进度
RQFII產品分類
外汇局分类 适用情况 汇入出资金 锁定期
开放式基金 公募基金 必须经香港证监会审批认可 无汇入期限制 无锁定期 私募 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产品 专户 在开曼、BVI等地成立的集 为个别合格投资者量身定制 合类产品(在香港设立私募需 的产品 交高额税费) 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 不得汇入。 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按发生额管理,只允许收益赎回,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型(投 允许A股 资于固定收益证 ETF 券不少于募集规 模的80%)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 主决定产品类型,可以 100%投资于A股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 决定产品类型,可以100% 投资于A股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中投證券(香港)RQFII發展
中国证监会:2013年05月16日,批复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07月26日,批復公司获得8亿元境内投资 额度; 中投证券(香港)授权下属资产管理子公司(“中投资管国际”)就 此额度设计和管理RQFII产品; RQFII是由获批额度的机构管理的产品,额度不得转让/转卖; 中投资管国际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RQFII产品向外管局申请新的额度。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RQFII申请与投资流程
序 号
1
流程
香港金控根据客户需求指定托 管行、券商、投资顾问,进行 RQFII产品设计,并向外管局申 请产品成立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基 本户 向中登申请上海深圳的股东代 码卡 向交易所备案相关文件 资金汇入 开始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深证上〔2019〕800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9〕8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现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宗交易(第4.6.8条)、证券保证金(第6.8条至第6.11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3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1.4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暂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所述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本所开始接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申购赎回申报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 ,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 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 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 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九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 ,并报经本所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交易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五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 (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十六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十七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 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现金、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 (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 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无法正常进行;(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 本所同意恢复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深证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境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以跨市场指数为跟踪目标的基金份额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遵守其相关规定;(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其他类型基金份额时, 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舍五入至 0.001元。

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 (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五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六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计算的现金差额;(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申购赎回清单发布后不得修改。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可委托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本所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及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 经本所同意后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同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 由本所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二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三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应当与第三方签定协议并报本所备案。

第五章违规处分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三十二条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或申购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全部或部分替代。

(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

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

(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六深证指数:指成份证券仅为本所上市证券的指数。

(七跨境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指数。

(八跨市场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本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指数。

(九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