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避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
虚假销售合同避税案例最新

虚假销售合同避税案例最新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务部门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
然而,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企图通过虚假销售合同的方式来逃避税收。
本文将介绍一起最新的虚假销售合同避税案例,以警示广大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
一、案例概述近日,某市税务部门查处了一起虚假销售合同避税案件。
案件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采取虚假销售的方式,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二、案例详情1. 虚假销售合同的签订XX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逃避税收,与关联企业签订了一系列虚假销售合同。
这些合同的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通过这种方式,XX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到了关联企业。
2. 税务部门的调查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了XX科技有限公司的异常情况,随即对其开展了调查。
调查发现,XX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销售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和其他证据。
3. 处理结果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对XX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处理措施:(1)追缴该公司逃避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纳入税收信用体系;(3)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案例启示1.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这起虚假销售合同避税案例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和纳税人,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纳税。
任何企图通过虚假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虚假交易。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
3. 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虚假销售合同等逃避税收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加强与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协定.doc

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合同近期,南京市地税部门和房管部门连续接到多起举报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而导致的涉税案件。
地税部门正在对这种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税务部门和房产部门同时提醒市民,二手房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风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现在有极少数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并以假合同到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交易登记,这种做法蕴藏着极大的风险。
首先,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其次,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赋可能大幅增加。
比如,购房人实际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却只取得1万元的购房发票,再转让时购房成本只能以1万元计算,会导致其相关税赋的大幅增加。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
据悉,对于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南京市地税部门将与房产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严谨的制约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不实申报。
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合同二手房交易为避税签阴阳合同二手房交易协议书范本我们现在经常会涉及到二手房的交易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两篇相关协议范文,仅供参考。
购房合同做低价格的危害

一、偷逃税费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合同价格进行“做低”,以规避税费。
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规,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一旦被查处,买卖双方都将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贷款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会导致贷款额减少。
在银行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会以合同价格作为审批依据。
如果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银行会认为购房者的还款能力不足,从而影响贷款审批。
此外,贷款额减少还会导致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增加,增加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三、过户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可能导致过户时产生纠纷。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因税费、贷款等问题产生纠纷。
如果合同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过户时可能会出现税费计算不准确、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四、法律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购房合同做低价格的法律风险较大。
五、市场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
如果部分购房者采取这种做法,而其他购房者未采取,那么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未采取做低价格购房者可能会在税费、贷款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做低价格还可能导致市场房价失真,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诚信风险购房合同做低价格违背了诚信原则。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反映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
如果一方采取做低价格的做法,将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损害市场诚信。
总之,购房合同做低价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购房者的税费负担,但其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
购房者应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风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购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如实反映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避免因做低价格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

一、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的现象1. 低价交易,逃避税费一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会与购房者签订低价购房合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交。
通过这种方式,购房者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费,而开发商则可以将这部分税费转化为利润。
2. 伪造购房合同,虚报面积有些购房者为了少交税费,会伪造购房合同,虚报房屋面积。
在办理房产证时,按照虚报的面积缴纳相关税费,从而逃避税费。
3. 利用假合同,进行房产交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购房合同进行房产交易,从中谋取差价。
这种交易方式不仅逃避了税费,还可能给房产市场带来安全隐患。
二、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的危害1. 破坏税收秩序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长期下去,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2. 扰乱房地产市场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导致房价虚高,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同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增加金融风险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可能导致虚假交易、虚假贷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一旦暴露,将增加金融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4. 社会诚信度下降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度。
这种不诚信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防范与打击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意识政府部门应加大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
2.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应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3.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税务、住建、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打击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
4.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作用。
总之,伪造假购房合同偷税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防范与打击,维护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手房避税与风险同在 你真的想好了吗?

二手房避税与风险同在你真的想好了吗?方法一:做低合同价做低合同价指的是中介公司将合同中的价格刻意做成低价,以此便可以缴纳较低的税费,比如你的房子的合同价格是100万,要交5万的营业税,但是中介公司把房屋价格改为90万,这样你就只要交90万那部分的税就可以了。
风险一:做低合同价是二手房市场买卖双方常用的避税方式,看似占了,其实存在着风险,这可能导致买家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给卖家造成损失。
方法二:先租后买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期限都是五年,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跟卖家协商约定先租房,待五年过后再买房,这样就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及营业税的待遇。
风险二:如果买家选择先租后买,那可能就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办理交易过户,没有拿到房屋产权,一旦房价上涨,卖家可能就会反悔不再出售,买家只能重新选择房源,而如果几年后买家拿到了房屋产权,房价却降了,买家必然也不愿继续交易,如此一来就容易产生纠纷。
方法三:假赠予真买卖很多的交易双方在新政策颁布后开始达成默契,房产交易不再是买卖,而成了赠予,只是因为如果通过赠予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就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风险三:这样的话因为双方是私下进行交易,一旦一方违约,很容易引起纠纷;另外,由于赠予不是买卖行为,买方如果在交易过后发现了房屋的质量问题,也很难要求卖家赔偿。
方法四:假离婚有关规定表示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第二套住房在转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很多夫妻就会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避税。
风险四:假离婚会让夫妻双方对于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关注,因此,一旦二人离婚,一方却拒绝复婚的话,另一方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二手房避税方法和风险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们。
避税购房合同_赔偿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开始寻求避税购房合同,以期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避税购房合同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赔偿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因避税购房合同引发的赔偿案例,以供大家借鉴。
一、案例背景2018年,李某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
为了降低购房成本,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避税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200万元,但在购房合同上仅注明100万元,差额部分以装修款名义支付。
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后,李某再将差额部分以装修款的名义支付给开发商。
二、问题发生2019年,李某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出售。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李某需要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赔偿纠纷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过程中,开发商拒绝支付差额部分,认为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装修款。
李某则认为,避税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避税购房合同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开发商应承担因避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同时,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因避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避税购房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违反法律法规:避税购房合同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2. 增加法律风险:避税购房合同可能引发税务部门查处,导致购房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 经济损失:因避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
六、启示1. 购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避税而签订无效合同。
2. 开发商应诚信经营,切勿诱导购房者签订避税购房合同。
3.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避税购房合同而承担法律风险。
总之,避税购房合同赔偿案例提醒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

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铺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许多投资者购买商铺后,将其出租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
然而,面对高额的税收负担,一些投资者试图通过签订假合同来避税。
本文将探讨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的原理、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的原理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主要是利用合同的空缺和漏洞,通过虚构租赁合同金额、延长租赁期限等手段,降低应纳税收入。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构租赁合同金额:投资者与出租方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故意提高租金价格,从而增加租金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可以将部分租金收入转化为其他形式,如经营收入、利息收入等,以达到避税目的。
2. 延长租赁期限:投资者与出租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但实际经营期间远远短于合同约定的期限。
在合同到期后,投资者再与出租方签订新的合同,继续虚构租金收入。
3. 关联方租赁:投资者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商铺租赁给关联方,然后通过关联方将租金收入回流至投资者。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租金收入的实际归属,达到避税目的。
二、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的危害1.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2. 破坏市场秩序:假合同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为打击假合同避税行为,税务部门需要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提高税收征管成本。
4. 投资者风险:签订假合同避税可能导致投资者在税务检查中被查获,面临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三、应对商铺租赁假合同避税的措施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立法,明确租赁合同税收优惠政策,堵塞税收漏洞。
2. 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对商铺租赁市场的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合同避税行为。
3. 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4. 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实的假合同避税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5. 增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税收监督,共同打击假合同避税行为。
民事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案情介绍]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
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年8月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年8月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年8月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
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
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示】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
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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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
205万的房子按95万报税
本报记者杨昌平
XX年,北京市房屋价格从年初到年尾,可谓一天一个样。惊人的涨幅带来的 一个现
象,就是法院受理的悔约官司增多,房主刚签了卖房合同没两天,就不愿按 原价出售了,有
的房主宁愿赔上10万元违约金,也要悔约。北京市赵天庆律师事 务所的赵天庆律师,就代
理了多起此类案件,并成功地为一名买主拿到了房子。
二手房以205万成交
朝阳区的张先生在青年路拥有一套面积为 110.52平方米的房屋。去年初,张 先生看着
连连上涨的房价,盘算着如果卖了这套房子,比买房时能赚不少钱,于是 他找到中介,把房
子挂牌出售。
去年4月4日,中介带来了买主李女士。此时,张先生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 而且还有
人租住在里边。但购房心切的李女士在看了房屋结构后,感到非常满意, 当场表示同意买
房。张先生作为出卖人,和作为买受人的李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 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
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张先生把其青年路的住宅 卖给李女士,成交价205万元,
签约当日李女士应给付定金10万元。房屋首付款 120万元,除定金10万元外,在XX年4月
30日前给付50万元,6月20日前给 付60万元,剩余房款85万元由李女士办理贷款,并让
银行把贷款直接转入张先生 的账户。
合同还约定,张先生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应在房产证下发之日起 20个
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和过户的相关手续,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不配合办理贷款和过户 手续,均
视为违约,应赔偿10倍定金。此外,张先生应在 XX年1月和租房的住 户解除租房协议,交
付房屋。
5个月里房价疯涨100万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给付了 10万元定金和120万元购房款,尾款只剩下75万 元。XX
年9月8日,张先生拿到了产权证,并把产权证复印件交给中介公司,由 中介公司通知李女
士办理贷款。
此时,距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已经过了 5个多月,这5个月里,北京市的房屋 价格又
疯涨了不少。张先生的这套房子,按 9月份的房价,能多卖出差不多100万 元。想想这房子
现在虽然还在自己手里,但房价却是 5个月前的房价,张先生心有 不甘。正好,中介公司拿
来的网签合同,为张先生悔约提供了口实。
中介拿来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李女士的签名,只待张先生签 上名后,
就可以拿到房管部门报备,银行立刻就能放款。但是,张先生拒绝签名, 他认为,网签合同
中把房屋成交价写成了 95万元,而这是故意逃税的违法行为。
中介公司几次和张先生交涉,张先生均拒绝签字。转眼间,已经超过了合同规 定的产权
证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及过户的日期。
房主以守法为名状告买家
XX年10月,张先生把李女士告到了朝阳法院。在起诉书中,张先生表示, 中介公司拿
来的网签合同所列内容故意虚构事实,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他拒 绝在虚假陈述事实的
网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张先生认为,在他取得产权证并向李女士提交产权证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李
女士并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贷款及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向 朝阳法院
提交诉状,要求该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张先生不退还 10万元定金,只退
还房款120万元。
接到诉状后,李女士急得要命。半年前买的房子,现在要飞了,即使拿回房 款,按现
在的房价,在青年路只能买 60平方米了,这岂不是亏死了 ?无奈之下,她 找到赵天庆律
师,希望能通过赵律师的代理,帮她拿到房子。
录音证明
有避税事实
张先生除了手里拿有一份虚构房价的网签合同外,还有一道杀手锏,那就是他
和中介公司的员工对话的电话录音。
在录音中,张先生问: 为什么不能用之前205万的那个合同呢?我是205万卖
的啊。”中介员工说: 说白了,就是客户她想省一部分的税钱,现在国家对这一块 儿呢,
规定了一个最低指导价,天鹅湾那儿属于 4.5级土地,土地指导价是每平方
米5586元。只要咱们的成交价不低于 5586,都是可以的。所以我是按照 5600乘 以110.52
平方米,大概65万元左右。现在因为李女士是贷款客户,要贷 75万
元,所以成交价就改成95万啦。”
张先生说:这属不属于犯法,偷税不是犯法的吗?我真害怕,你明白吗?”中介 员工
说:国家对这一块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国家不允许的话,就不应该 规定最低过户
价。出了五环是 4800,五环以内四环以外是5586,四环以内三环以 外是6850,二环以内不低
于11800,国家规定一环一环的价格是这样,所以咱们可 以按照5600去做。”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赵天庆律师
赵天庆律师是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执业近 20年,为大多数行业和
国家政府部门提供过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赵天庆律师十多年来连续 为金融机
构提供法律服务,经办金融案件一百多起,为金融机构追回损失近百亿 元。赵天庆律师事务
所是北京首批个人所,该所统一接受客户委托,律师按专业能 力和特长,分工负责客户委托
的各项业务,全所对客户统一负责。
律师
支招
提高定金数额
加大毁约成本
提起XX年代理的几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赵天庆律师深有感触。有的当事 人两次委
托他打悔约官司,但一次是当事人不愿卖房了要毁约,一次是当事人要买 房但对方毁约了。
赵律师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不尊重合同 的严肃性,有的房主在毁约
时,甚至直接把房子又卖了,并且很快办了过户手续, 致使和原买主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
行,给原买主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赵律师建议,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提高定金数额,加大房主的毁约成
本。j161
买主反诉要求履行合同
赵天庆律师分析了案件情况后,对李女士说,张先生想规避
合同义务,但最近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要求尊重合同,和谐平安地执 行合
同,网签起到的只是一个备案作用,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合同。在是否违约的问 题上,赵律师
拿到了李女士到银行办理的贷款手续等相关资料,来证明李女士并未 违约。
至于张先生所说的避税问题,赵天庆律师认为,此案是合同关系,而非税收关 系。此
外,赵律师还调取到一份有利证据,来证明张先生本人是同意避税的。这份 证据就是张先生
在出售房屋之前,和中介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 委
托人作为交易房产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委托受托人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协助我 们办理交
易房产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该委托书上记载的房屋交易总 价是66万元。这说
明张先生对于网签合同时通过降低成交价来避税的行为是明 知,而且授权中介公司如此操作
的。 在赵律师的建议下,李女士向法院提交反诉
状。在反诉状中,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妄图在已经收取了 130万元购
房款的情况下,解除买卖合同,从而达到非法毁约的目的,以便日后将 房屋再次加价转卖,
牟取非法利益。李女士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严 格保护的,请求法院判令双方
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配合她办理诉争房产 的贷款和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在法庭上,赵律师提交了一份网签合同,证明李女士同意按照 205万元的价格
签署网签合同,但张先生还是拒签。经过法官询问,张先生表示其不同意再按照 205万的价
格签署网签合同。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确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并 没有违
约行为,故张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扣除定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网签 合同有违法行为
的问题,因张先生也有授权中介公司以虚假价格签署网签合同的行 为,且双方并未实际按照
虚假价格签署网签合同,故张先生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法 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判令双方在判决生效后 7日内,按照原合同办理贷款及过户手 续。李
女士如愿拿到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