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版2018-19田径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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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競賽規則
(2018 - 2019年度)
繁體中文版(一切以英文版為準)
香港業餘田徑總會技術及裁判委員會發佈
2018年6月
第五章技術規則 (5)
第100條總則 (5)
第一節官員5第110條國際官員 (5)
第111條組織代表 (7)
第112條技術代表 (7)
第113條醫務代表 (8)
第114條興奮劑檢查代表 (9)
第115條國際技術官員ITOs 和國際越野、路跑、山地賽跑及山徑越
野賽跑官員ICROs (9)
第116條國際競走裁判員 (10)
第117條國際公路賽丈量員 (10)
第118條國際發令員和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 (11)
第119條仲裁組委員會 (11)
第120條運動會工作人員 (12)
第121條競賽主任Competition Director (14)
第122條賽事主管Meeting Manager (15)
第123條技術主管Technical Manager (15)
第124條比賽展示主管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15)
第125條裁判長Referees (16)
第126條裁判員Judges (19)
第127條檢查員(跑和競走項目)Umpires (20)
第128條計時員,終點攝影裁判員和感應計時裁判員
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 (21)
第129條發令協調員、發令員和召回發令員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 Recallers (21)
第130條助理發令員Starter’s Assistants (23)
第131條記圈員Lap Scorers (24)
第132條競賽秘書和技術訊息中心Competition Secretary, Technical
Information Centre(TIC) (24)
第133條比賽場地指揮員Marshal (27)
第134條宣告員Announcer..................... 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
第135條場地測量員Official Surveyor............ 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
1364 (27)
第1375條(電子)測量裁判員Measurement Judge (Scientific) (27)
第1386條檢錄裁判員Call Room Judges (28)
第1397條廣告管理專員Advertising Commissioner (28)
第二節比賽通則29第140條田徑場地 (29)
第141條年齡和性別分類 (30)
第142條報名 (31)
第143條服裝、鞋和號碼 (33)
第144條對運動員提供幫助 (36)
第145條取消比賽資格 (39)
第146條抗議和上訴 (40)
第147條男女混合比賽 (43)
第148條測量 (44)
第149條成績的有效性 (45)
第150條錄影 (46)
第151條計分 (46)
第三節徑賽項目47第160條跑道測量 (47)
第161條起跑器 (49)
第162條起跑 (50)
第163條徑賽 (55)
第164條終點 (61)
第165條計時和終點攝影 (61)
第166條徑賽項目的運動員排序、抽籤和錄取 (68)
第167條成績相等 (75)
第168條跨欄跑 (76)
第169條障礙賽跑 (81)
第170條接力賽跑 (84)
第四節田賽項目90第180條總則- 田賽項目 (90)
A. 高度跳躍項目98第181條通則- 高度跳躍項目 (98)
第182條跳高 (103)
第183條撑竿跳高 (106)
B. 遠度跳躍項目112第184條通則- 遠度跳躍項目 (112)
第185條跳遠 (115)
第186條三級跳遠 (117)
C. 投擲項目118第187條通則- 投擲項目 (118)
第188條推鉛球 (127)
第189條擲鐵餅 (128)
第190條擲鐵護籠 (130)
第191條擲鏈球 (133)
第192條鏈球護籠 (136)
第193條擲標槍 (140)
第五節全能比賽147第200條全能比賽 (147)
第七節競走項目〈Race Walking〉151第230條競走 (151)
第八節公路賽跑〈Road Races〉160第240條公路賽跑 (160)
第九節越野賽跑(Cross-Country Races),山地賽跑(Mountain Races),山徑越野賽跑(Trail Races)166第250條越野賽跑(Cross-Country Races) (166)
山地賽跑(Mountain Races)170第251條山地賽跑 (170)
第五章技術規則
第100條總則
凡舉辦規則第1條1中規定的國際田徑比賽,均應遵守國際田聯的規則,在各種通告、廣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應聲明此點。
除了世界錦標賽(室內、室外)和奧運會,其他所有比賽可以採用不同於國際田聯技術規則規定的形式,但是不能採用使運動員獲得按照現有規則得不到的權利的規則。
這些比賽形式將由對比賽有管轄權的相關組織决定。
當舉行在田徑場外有大眾參加的比賽項目,假如有的話,這些規則通常只全部適用那些運動員,像被指定參加精英組或其他規定的年齡分組部份,爭取排名以獲得獎品或獎金。
比賽主辦單位必須提供概略的其他規則資訊,給參賽運動員,尤其那些涉及安全部份。
註:建議國際田聯會員協會舉行各自的田徑比賽時採用本規則。
第一節官員
第110條國際官員
舉辦規則第1條1(a)、(b)、(c)和(f)的比賽,應從國際上任命下列官員:
(1) 組織代表Organisational Delegate(s);
(2) 技術代表Technical Delegate(s);
(3) 醫務代表Medical Delegate;
(4) 興奮劑檢查代表Doping Control Delegate;
(5) 國際技術裁判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IAAF Level) /國際越野、路跑、山
地賽跑及山徑越野賽跑官員/地區技術官員International Cross-Country, Road
Running, Mountain Running and Trail Running Officials/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Officials (Area Level);
(6) 國際競走裁判International Race Walking Judges;
(7) 國際公路賽丈量員International Road Course Measurer;
(8) 國際發令員International Starter(s);
(9) 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International Photo Finish Judge;
(10) 仲裁委員Jury of Appeal。
在現行國際田聯(或地區協會)比賽技術規程中規定了任命比賽中官員的數量、類別、時間和方式。
舉辦規則第1條1(a)和(e)的比賽,國際田聯可以任命一位廣告管理官員。
舉辦規則第1條1(c)、(f)、(j)的比賽,應由相關地區協會任命此官員。
舉辦規則第1條1(b)的比賽,應由有關的組織任命。
舉辦規則第1條1(d)、(h)和(i)的比賽,應由有關的國際田聯會員協會任命。
註1:國際官員應穿戴易於區別的服裝、徽章。
註2:在(5) 至(10) 的國際職員,依據國際田聯合適的政策可區分為國際田聯級(IAAF Level) 和洲地區級(Area Level) 。
由國際田聯或地區協會按照此規則或規則第3條2指派的官員的旅費,應由大會者按國際田聯理事會訂定的相關規則支付。
第111條組織代表
組織代表應自始至終與組委會保持密切聯系,定期向國際田聯理事會提交報告。
必要時,還應處理組織者和組委會的有關職責和財務責任問題。
組織代表應與技術代表協作。
第112條技術代表
在組委會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下,技術代表應與大會共同保證全部技術安排完全符合[國際田聯田徑競賽規則]和[國際田聯田徑場地設施標準手冊]的規定。
技術代表應在適當時間向有關組織提交比賽準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應與組織代表合作。
此外,針對超過一個比賽天的賽事,技術代表應該:
(1) 向相關組織提交比賽項目賽程時間表和報名標準的建議;
(2) 决定比賽中使用的投擲器材清單,以及運動員是否可以使用自備器材,或
者是供應商提供的器材;
(3) 保證在賽前的適當時間向所有參賽的會員協會發送技術規程。
(4) 對舉行田徑項目比賽所有其他必要的技術準備負責。
(5) 審核報名,有權以技術性理由或根據規則第146條1否決報名(如出現非技
術性理由而否決報名,則應由國際田聯或相關的地區理事會作出裁決)。
(6) 决定田賽項目的及格標準和徑賽項目的分組、賽次與錄取的原則;
(7) 依據規則及任何適用的技術條例,決定所首比賽項目的種子及抽籤,及核
定所有的比賽名單。
(8) 如有需要,主持技術會議,並介紹技術官員。
(8) 確認提交賽前準備及賽後執行結果的書面報告,包括對未來競賽版本/模式
的建議。
擔任一個比賽天的賽事技術代表,必須確認提交競賽執行的書面報告,且必須對比賽主辦單位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和建議。
IAAF技術代表(ITO)準則的特殊訊息規定,可由IAAF的網站下載。
第113條醫務代表
醫務代表必須:
a. 醫務代表在所有醫學事務上有最後的決定權。
b. 應確保有足夠的設備,可供比賽場地、練習及熱身區的醫學檢查、治療及可以
進行緊急救護的需要;另外運動員住宿的地方能提供醫療服務。
c. 依據規則142.4,進行醫學檢查及提供醫學證書。
d. 有權在競賽之前,命令運動員退出比賽;或某項目比賽進行中、命令運動員立
即離開比賽場地。
註(i) :由醫務代表(或未指定醫務代表時,由大會指派的醫生),通常必須帶臂章,背心或類似明顯的服裝,依據上述c和d的權力,宣佈判決。
註(ii) :任何運動員依據規則第113條d規定,從跑步或競走項目比賽退出,必須在記錄表上依其原因註記DNS(未有出賽),或DNF(未能完成賽事)。
運動
員如不遵守醫務代表的命令時,將被取消資格。
註(iii) :任何運動員依據規則第113條d規定,從田賽項目比賽退出,假如未進行任何跳(擲)時,必須在記錄表上依其原因註記DNS(未有出賽)。
假如運
動員曾經進行任何跳(擲),那些跳(擲)成績將有效,並據此評定成績。
運動
員如不遵守醫務代表的命令時,將被取消該比賽項目的後繼參賽資格。
註(iv) :任何運動員依據規則第113條d規定,從混合項目比賽退出,假如該運動員未參加第一項比賽,必須在記錄表上依其原因註記DNS(未有出賽)。
假如該運動員已經參加了第一項比賽,規則第200條10必須適用。
運動
員如不遵守醫務代表的命令時,將被取消該比賽項目的後續的參賽資格。
第114條興奮劑檢查代表
興奮劑檢查代表應與組委會建立聯系,以保證有足夠的設備用於興奮劑檢查。
他應負責所有有關興奮劑檢查的事宜。
第115條國際技術官員ITOs和國際越野、路跑、山地賽跑及山徑越野賽跑官員ICROs
1. 如果事先沒有任命,技術代表將在已任命的國際技術官員(ITOs)中任命1人
為國際技術官員組長。
如果可能,該組長ITO必須與技術代表合作,將為比賽日程中的每個項目指派至少1名國際技術官員。
該ITO應為該項目的裁判長。
2. 在國際越野賽、路跑賽、山地賽跑及山徑越野賽跑中,指派的官員ICROs
要對比賽組織者提供所有必要支持,在所負責比賽的項目進行時,指派人員必須在場,並確保比賽中的組織完全遵從國際田聯技術規則、規定,以及技術代表所作的相關决定。
該ITO應為該項目的裁判長。
IAAF技術代表(ITO)準則的特殊訊息規定,可由IAAF的網站下載。
第116條國際競走裁判員
國際田聯競走委員會按照國際田聯理事會批准的標準成立一個國際競走裁判員小組。
被指派擔任規則第1條1(a)中所有國際比賽的競走裁判員,都必須是國際田聯競走裁判員IAAF級小組的成員。
註: 舉辦規則第1條1(b)、(c)、(e)、(f)、(g)和(j)的比賽,指派的競走裁判員應是IAAF級或洲地區級的國際競走裁判員小組的成員。
第117條國際公路賽丈量員
舉辦規則第1條1的比賽,須任命國際公路賽丈量員,核實完全或部份在體育場場外舉行的公路項目的路線。
被任命的國際公路賽丈量員,應是國際田聯/國際路跑協會(AIMS)國際公路賽丈量員小組的成員(A或B級)。
應在比賽前的適當時間內丈量路線。
丈量員應檢查路線,如他認為此路線符合國際田聯公路賽跑規則(見規則第240條3和相關備註) ,則應給予認證。
他將在路線的安排上與組委會合作,也將見證比賽,以確保比賽所用路線是他丈量和批准的路線。
他需要將認證的證書提供給技術代表。
第118條國際發令員和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
規則第1條1(a)、(b)、(c)和(f)所有在田徑場內舉行的比賽,必須由國際田聯或有關的洲地區協會指派國際發令員和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
國際發令員根據技術代表給他的指派,開始進行比賽(及承擔任何其他任務)及必須監督起跑資訊系統的查核及運作。
國際終點攝影裁判員將監督所有終點攝影裁判工作及擔任終點攝影裁判長。
IAAF起跑準則和IAAF終點攝影準則的特殊訊息規定,可由IAAF的網站下載。
第119條仲裁委員會
舉辦規則第1條1(a)、(b)、(c)和(f)的比賽,將任命一個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通常由3、5或7名仲裁委員組成。
其中一人為主席,另一人為秘書。
在條件適當的時候應在仲裁委員會之外另聘一位秘書。
當申訴涉及規則第230條時,仲裁委員會中應至少有1人為現任國際(或洲地區)競走裁判小組的成員。
仲裁委員會成員不能出席任何對隸屬於自己協會的運動員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申訴的解决過程。
在相關仲裁委員沒有這樣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應讓本條規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員退出。
國際田聯或其他負責比賽的組織應該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補仲裁委員來替換任何不能夠參加申述的仲裁委員。
此外,在其他比賽中,如組織者有此願望或認為對保證比賽的正常進行而有必要時,也可設置仲裁委員會。
仲裁的主要職責是:處理規則第146條中提及的所有抗議,對發生於比賽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120條運動會工作人員
比賽組委會應根據比賽主辦國家的會員協會的規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員。
舉辦規則第1條1(a)、(b)、(c)和(f)的比賽,應根據有關的國際組織規則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員。
舉辦大型國際比賽時,有必要設置下列工作人員,但組委會可以根據當地情况,酌情變動。
行政管理官員:
-競賽主任1人;
-賽事主管1人;
-技術主管1人;
-比賽展示主管1人。
比賽裁判人員:
-檢錄裁判長1人(或多人);
-徑賽裁判長1人(或多人);
-田賽裁判長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長1人(或多人);
-場外裁判長1人(或多人);
-錄像裁判長1人(或多人);
-徑賽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徑賽裁判員;
-田賽主裁判每項1人,適當數量的田賽裁判員;
-場地競走比賽每項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助理裁判和競走裁判員;
-公路競走比賽每項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助理裁判和競走裁判員;
-必要時,需設其他競走比賽工作人員,如記錄員、犯規顯示牌操作員等;-徑賽主檢察員1人,適當數量的檢查員;
-計時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計時員;
-終點攝影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助理裁判員助理終點攝影裁判員;
-感應計時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助理裁判員;
-發令協調員1人,適當數量的發令員和召回發令員;
-助理發令員1人(或多人);
-記圈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記圈員;
-競賽秘書1人,適當數量的助理;
-技術訊息中心(TIC) 主管1人和適當數量的助理;
-主比賽場地糾察1人,適當數量的比賽場地糾察;
-風速測量員1人(或多人);
-(電子)測量主裁判1人和適當數量的助理;
-檢錄主裁判1人,適當數量的檢錄員;
-廣告管理專員1人。
其他工作人員:
-宣告員1人(或多人);
-統計員1人(或多人);
-醫生1人(或多人);
-服務員(為運動員、官員和新聞中心媒體服務)若干人。
裁判長和主裁判應佩戴易於識別的袖標或徽章。
必要時可指派助理人員,但應注意盡量不讓工作人員聚集在比賽場地內。
舉行女子項目比賽時,如有可能應指派一名女醫生。
第121條競賽主任Competition Director
競賽主任與技術代表共同計劃比賽的技術組織,確保在有關場合完成這項計劃並與技術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術問題。
他應指揮競賽工作人員之間的配合,並通過通訊系統與所有主要的比賽工作人員保持聯繫。
第122條賽事主管Meeting Manager
賽事主管負責運動會的正常進程,檢查所有報到就位的工作人員,並任命必要的替補人員,有權撤換不遵守規則的工作人員。
與比賽場地指揮員配合,只安排經批准的人員停留在比賽場地。
註:如果比賽超過4小時或比賽超過1天,建議配備足夠數量的主管助理。
第123條技術主管Technical Manager
技術主管負責:
(1) 確保比賽的跑道、助跑道、投擲圈、投擲弧、扇形落地區、跳躍項目的落
地區以及所有設備與器材符合國際田聯的規則;
(2) 根據技術代表批准的比賽技術組織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賽設備與器材;
(3) 確保比場地的技術安排符合比賽技術組織方案;
(4) 根據規則第187條2,檢查和標記任何被允許在比賽中使用的自備器材材;
(5) 根據規則第148條1,確保在比賽前已得到或得悉已具備的必要證書。
第124條比賽展示主管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比賽展示主管與競賽主任共同策劃比賽的展示計劃,並盡可能與組織代表和技術代表合作。
他將確保展示計劃的實施,與競賽主任和有關的代表一起解决發生的問題。
他使用通訊系統聯繫和指揮全組每個成員的工作。
透過廣播和其他有效的技術,他必須確認有關田徑賽每一個比賽項目舉行的資訊,
包括參賽名單、中段計時及最終成績,宣佈給公眾。
在接到每一項比賽的正式比賽結果資料(名次、時間、高度、距離和積分)之後,在最快可行的時間點必須做傳遞。
舉行規則1.1(a) 的競賽,必須由IAAF指派英文和法文的宣告員。
第125條裁判長Referees
1. 應分別任命1名(或多名)檢錄、徑賽、田賽、全能和外場裁判長(賽跑
和競走)。
當可行時,應任命1名(或多名)錄像裁判長。
應從徑賽裁判長中指定一人作為起點裁判長監督發令工作。
錄像裁判長的工作範圍應在錄像控制室內,應與其他項目裁判長商議及必須保持聯繫。
2. 裁判長應保證本規則(和有關技術規程)得到執行,處理發生於比賽過程
中(包括熱身區,檢錄處和賽後控制中心,直至頒獎儀式)以及本規則(和有關技術規程)未作明文規定的任何問題。
但涉及紀律問題時,檢錄裁判長的監督職責應從熱身區到比賽場地。
在所有其他情況中,相關項目的裁判長應有權對參加該項比賽或在比賽中的運動員進行判罰。
如果徑賽裁判長在發令問題上的意見與發令組不一致,該裁判長可决定相關事宜;但是當發生了使用經國際田聯批准的起跑資訊系統(Start Information System),並檢測到起跑犯規的情况除外,除非該裁判長有理由確定該起跑資訊系統(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提供的訊息明顯不準確。
應從徑賽裁判長中指定一人作為起點裁判長監督發令工作。
裁判長不能充當裁判員或檢查員,但是可以根據規則,基於自己的觀察採取任何行動和作出决定及可能否決裁判員的判決。
註:此規則及適用的條例,包括廣告條例,適用於頒獎儀式。
當所有與頒獎儀式直接相關的活動(包括攝影、勝利繞場、群眾互動等) 全部完成,
頒獎儀式才算結束。
3. 徑賽及外場裁判長,只有當有關裁判員對名次有爭議而不能判定時,徑賽
裁判長和外場裁判長方有權判定比賽的名次。
徑賽及外場裁判長在競走項目並無管轄權。
全能裁判長對全能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
他還對全能中各單項比賽的進程具有裁判權。
4. 裁判長應檢查所有有關的比賽成績,處理任何有爭議的問題,與(電子)
測量裁判員一起監督創紀錄的成績測量。
每項比賽結束後,成績記錄表應立即由相關裁判長簽名後傳遞給競賽秘書。
5. 任何運動員如果在比賽中違反體育道德或者有不正當的行為或依據規則第
144條,162條5,163條14,163條15(c),180條5,180條19,230條7(d),230條10(h)或240條8(h) ,裁判長有權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
給予運動員警告,應向運動員出示黃牌;取消比賽資格,應出示紅牌。
這兩種處分均應填入成績記錄表並告知給競賽秘書和其他裁判長。
相關紀律問題,檢錄裁判長權責從檢錄處到比賽場地。
在所有其他實例,該比賽項目的裁判長,對參加該比賽項目的運動員,將有管轄權限。
對非參賽但是明確出現在比賽場地(或有關比賽場地的其他區域,包括熱身區,檢錄處和教練區) 的任何人,做出違反體育道德或者有不正當的行為,或對運動員提供不被允許的協助時,相關裁判長(當可行時,在與競賽主任商議之後) ,同樣有權力給予其警告或驅逐出場。
註1. 裁判長在必要情況下,不需要給予運動員警告而逕自驅逐。
(同見規則第144條2註)
註2. 場外比賽項目的裁判長,當可行時(例如在規則第144條,230條10或240條8),在給運動員取消資格之前先給予1次警告。
假如裁判長
的作為被提出異議時,規則第146條將適用。
註3. 當裁判長依此規則驅逐運動員出埸,假如裁判長了解已經給1張黃牌,他必須在出示第2張黃牌後緊接著出示紅牌。
註4. 假如裁判長不知道先前已經有1張黃牌,但錯誤再次出示黃牌時,只要其查覺,它將等同紅牌。
相關的裁判長必須立即採取行動,通知運
動員或接力隊已被驅逐出場。
6. 只要情況允許,裁判長可以根據任何可獲得的證據,重新做出决定(在比
賽現場或出現口頭抗議時)。
通常,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應在相關項目的頒獎儀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
7. 在任何比賽中,如果相關裁判長認為某項比賽或某項比賽的任何部份應予
重賽方為公允時,有權宣布該項比賽無效,並作出在當日或其他時間重新比賽的决定。
8. 當有身體殘障的運動員根據本規則參加比賽時,有關裁判長可以解釋或者
允許與相關規則不同的形式(除規則第144條3) ,讓殘障運動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這種規則的改變不給殘障運動員提供任何相對其他參賽運動員有利的條件。
如果這種決定引起爭議或對這種改變有任何質疑,應提交至仲裁委員會。
註:此規則不代表允許視障運動員的領跑員參加比賽,除非有特別的比賽規程。
第126條裁判員Judges
總則
1. 徑賽主裁判和田賽各項目主裁判與各項目的裁判員協調工作。
當有關單位
尚未確認裁判員的職責時,由他們確認其職責。
2.如果裁判員認為他們之前作出的判決是錯誤,可以重新考慮改變判決,而新
的判決是有效的。
或者,裁判員可以將所有有關的資料呈給裁判長或仲裁委員會作出新的判決。
徑賽項目和公路項目
3. 裁判員必須在跑道的同一側執行任務,判定運動員抵達終點的名次,如果
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應提交有關裁判長裁决。
註:裁判員的位置距終點線至少5米,與終點線在同一直線上。
應為裁判員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賽項目
4. 在所有田賽項目中,有關裁判員應判定和記錄每次試跳或試擲,測量運動
員每次有效試跳或試擲的成績。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賽中,特別是在要創紀錄的試跳時,要精確測量每次提升的橫杆高度。
至少應有兩名裁判員負責全部試跳(擲)的記錄,並在每輪比賽結束時核對記錄。
比賽時,裁判員應舉白旗或紅旗以示試跳(擲)的成功或失敗。
第127條檢查員(跑和競走項目)Umpires
1. 檢查員是徑賽裁判長的助手,無權作最後裁决。
2. 有關裁判長應指定檢查員站在能仔細觀察比賽的地點。
如發現運動員或其
他人員犯規或違例時(第230條1除外),應立即向有關裁判長提交書面報告。
3. 出現違反規則的情况,應舉黃旗示意或採用任何經技術代表批准的有效方
法。
4. 要指派足夠數量的檢查員在各接力區檢查接力賽跑。
註1:檢查員發現運動員離開自己的線道或在接力區外交接棒,應立即用適當的材料在跑道上標出犯規地點、或做類似標記在紙上或電子工
具。
註2:即使運動員(或接力隊)沒有完成比賽,檢查員也應將任何違反規則的情况報告裁判長。
第128條計時員,終點攝影裁判員和感應計時裁判員Timekeepers,Photo Finish Judges and Transponder Timing Judges
1. 使用手計時方式得出比賽成績時,將根據運動員的報名人數指派足夠數量
的計時員,其中一人為主計時員,他為計時員分配任務。
當使用全自動終點攝影計時裝置或感應計時裝置時,這些計時員將作為後備計時員進行工作。
2. 計時員,終點攝影裁判員和感應計時裁判員根據規則第165條進行工作。
3. 當使用全自動終點攝影計時裝置時,將任命1名終點攝影主計時員和足夠
數量的助理裁判員。
4. 當使用感應計時裝置時,將任命1名感應計時主裁判和足夠數量的助理裁
判員。
第129條發令協調員、發令員和召回發令員Start Coordinator, Starter and Recallers
1. 發令協調員的職責如下:
(1) 安排發令組裁判員的職責。
在舉行規則第1條1(a)和地區錦標賽、
綜合運動會的比賽時,由技術代表指定那些項目由國際發令員擔任
發令。
(2) 監督發令組每位成員履行職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