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精品
❖ “四库一平台”可以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把利器,这把利器何时 使用?用到什么程度?则要根据建筑行业发 展情况,从目前建筑业现状来看,若立即实 现建筑业全面、透明、规范化管理,难度着 实有点大,应该有个过渡期,但方向已经非 常明确,建筑企业还是尽早做好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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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 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函[2015]1184号
❖
❖ 2、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 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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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权威监管数据用 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企业人员资质 资格动态监管、企业和人员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 业资信评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优化完善现有业务管理流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 2、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或 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注 册人员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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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 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 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 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 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 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信息。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用版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用版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用版,旨在为建筑行业提供一个全面、便捷、高效的监管与诚信信息服务体系。
该平台集成了市场监管、诚信评价、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多方面内容,旨在提升建筑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一、平台概述二、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模块主要对建筑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包括对企业资质、项目审批、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通过大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建筑行业动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三、诚信评价诚信评价模块对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质量、合同履行、安全生产等方面。
通过诚信评价,激励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
四、项目信息项目信息模块提供建筑行业项目全流程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
用户可以查询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等,实时掌握项目动态,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五、企业信息企业信息模块提供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业绩、荣誉等。
用户可以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等级、项目业绩、荣誉奖项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六、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模块提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诚信记录等。
用户可以查询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诚信记录等,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七、平台优势1. 全面覆盖:平台涵盖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诚信评价、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多方面内容,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2. 高效便捷: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建筑行业监管效率。
3. 诚信保障:平台通过诚信评价体系,激励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
4. 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建筑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企业、从业人员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通用版将为建筑行业提供一个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一、登录与注册1.1 登录(1)打开浏览器,输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进入平台首页。
(2)右上角的“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3)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进入平台。
1.2 注册(1)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请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2)填写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提交”按钮,完成注册。
二、企业信息管理2.1 基本信息(1)登录后,左侧导航栏的“企业信息管理”按钮,进入企业信息管理页面。
(2)“基本信息”标签,查看和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
2.2 诚信信息(1)“诚信信息”标签,查看企业的诚信记录。
(2)如有需要,可“新增”按钮,录入新的诚信信息。
三、项目信息管理3.1 项目列表(1)左侧导航栏的“项目信息管理”按钮,进入项目信息管理页面。
(2)查看企业所参与的项目列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状态等。
3.2 项目详情(1)项目列表中的某个项目,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2)如有需要,可“编辑”按钮,修改项目信息。
四、诚信评价管理4.1 评价列表(1)左侧导航栏的“诚信评价管理”按钮,进入诚信评价管理页面。
(2)查看企业所获得的诚信评价列表,包括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来源等。
4.2 评价详情(1)评价列表中的某个评价,查看评价详情。
(2)如有需要,可“回复”按钮,对评价进行回复。
五、公告与通知5.1 公告列表(1)左侧导航栏的“公告与通知”按钮,进入公告与通知页面。
(2)查看平台发布的公告与通知,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活动信息等。
5.2 通知详情(1)公告列表中的某个公告,查看公告详情。
(2)如有需要,可“收藏”按钮,收藏该公告。
六、帮助与反馈6.1 帮助文档(1)左侧导航栏的“帮助与反馈”按钮,进入帮助与反馈页面。
(2)查看平台提供的帮助文档,包括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等。
“四库一平台”信息管理办法

第三分局“四库一平台”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市行政部门的要求,创建诚信企业,有效维护和使用“四库一平台”信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库一平台”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基本信息、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诚信信息等。
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第三条住房建设部“四库一平台”项目信息来源于各省市监管平台,公司对项目信息录入及维护实行区域责任化管理,第三分局的“四库一平台”信息录入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各单位共同管理,确保录入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动态性。
第四条青海省建设云网站主要由企业信息、企业人员、资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历史业绩补录、工程施工等栏目组成,是公司“四库一平台”信息的主要信息平台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分局和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一)建立第三分局“四库一平台”信息的管控体系,对各部门录入信息进行督促、检查、协调;(二)负责管理云南省、湖北省和山东省建设云网站登录账户和密码;(三)负责云南、湖北、山东、陕西(部分)业绩的录入和维护;(四)收集历史业绩录入审核需要的施工许可证、质量鉴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五)负责本单位业绩录入、提交审核等工作;(六)负责工程创优、信用等级等良好信息录入。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一)提供办理网站登录钥匙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二)负责录入第三分局良好行为信息(三)负责公司、第三分局分解的其他信息录入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一)负责提供相关人员的信息;(二)负责提供注册人员诚信信息资料;(三)配合公司录入人员聘用、解聘等动态信息及在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更新及维护工作;(四)负责公司、第三分局分解的其他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一)负责提供相关人员信息;(二)负责安全三类人员、安全管理类人员证书的录入、更新及维护工作;(三)负责公司、第三分局分解的其他信息录入工作。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 1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并向省一体化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管理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一、登录与基本信息维护1. 登录平台企业用户需使用企业账号和密码登录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如果企业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联系平台客服进行注册。
2. 基本信息登录后,企业用户需要完善和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平台的各项功能和服务。
3. 诚信信息企业用户需按照平台要求,和更新企业的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的诚信等级、诚信记录、诚信承诺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平台对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估和管理。
二、诚信管理1. 诚信等级查询企业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查询自身的诚信等级。
诚信等级是根据企业的诚信记录、诚信承诺等因素综合评估得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的诚信水平来提高诚信等级。
2. 诚信记录管理企业用户需及时更新和企业的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荣誉、处罚、合同履行情况等。
这些记录将用于平台对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估和管理。
3. 诚信承诺企业用户需在平台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诚信承诺书将作为企业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功能操作1. 信息发布企业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企业的项目信息、招聘信息、采购信息等。
这些信息将面向全平台用户,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信息查询企业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其他企业的诚信信息、项目信息、招聘信息等。
这些信息将帮助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3. 在线沟通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在线沟通,包括发送私信、参与论坛讨论等。
这些功能将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注意事项1. 信息真实性企业用户需确保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保密企业用户需保护自身和其他用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在平台上泄露或传播。
3. 遵守规则企业用户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则和制度,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随时联系平台客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一数一源、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拥有本级基础数据库所有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库应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数据库建设和数据采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从业主体为核心,重点制定顶层设计方案和数据标准, 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构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和权威发布。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省内统一的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我省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四)负责建设和完善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理、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培训考试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
(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建设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采集、审核、交换我省的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部级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
(六)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和交换,整合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数据,构建“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实现权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运用省级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构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第六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构建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场监管。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和相关制度。
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各市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本地区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审核、交换本市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省级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
(三)运用本市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四)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企业资质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系统中获取。
上报的企业数据通过信息实名制来校验,上报单位应保证上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各市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完成与省厅的数据交换,实现共享协作。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从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获取。
工程项目信息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获取,通过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采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工程项目信息与企业、注册人员、诚信信息关联,整合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与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执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中获取,并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交换数据。
第三章数据库数据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
(二)健全和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
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定时上报有关数据,满足住建部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交换,确保各市定时向省级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与山东省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交换数据。
(三)健全和完善省市基础数据库数据定时交换机制,实现省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并对各市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健全和完善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善本市基础数据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采用增量传输方式,定时上报有关数据,确保满足省级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需要。
(二)制定相关基础数据管理规定,确保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并对县(市、区)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规范管理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并对省级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控制、审核和修订,确保省级数据库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数据交换进行规范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比对逻辑、数据核实等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本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第四章数据库使用第十二条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发布平台,整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采集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建立与省政府、工商、税务、社保、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依据,用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业资信评估、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第十四条基础数据库可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测及供求预测,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制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数据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基础数据库实行专职部门和人员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承担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专职部门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下载保存,并按照管理职责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
核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查,涉嫌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12小时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基础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市报送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于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存在重大问题的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