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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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鄂政发[2011]2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现就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的内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工商登记(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公司制、合伙制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便利。

(五)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审批。

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六)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鄂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鄂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防范投融资风险,增强投融资能力,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管理,促进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平台公司是指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包括: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一)功能定位。

平台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的要求,整合集约政府国有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壮大自身实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主业突出、运营规范的投融资平台体系,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各平台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明晰主业,实现集约发展。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鄂金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金发〔2021〕3号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对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现印发《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自2021年起实施。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31日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湖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等。

二、评级对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布,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类评级,适用本办法。

三、评级原则(一)全面真实原则。

通过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渠道,全面收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鄂政办函[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和省政府法制办组成,省政府金融办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省政府金融办职责:为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成员单位提议,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做好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省经信委职责: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拟定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监管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与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一起做好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鄂金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1〕23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公司: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7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银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立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级政府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5•【字号】鄂政办发[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鄂政办发〔1996〕1号)为推动全省国有工交企业改革深入、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交企业财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财政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各项改革政策,与其他部门一起,对企业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两步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统一国有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确保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通过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运用财政财务政策,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交企业管理工作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

为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国有工交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效益财政为中心,以财源建设为重点,不断促进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一)认真搞好财源建设规划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效益规划,按照省直、地(市)和县(市)分别确定所属不同规模的企业年实现利税的财源建设目标,坚持中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并确定具体的实施步骤,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一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建立起合理的财源结构,以确保财政收入均衡、持续增长。

(二)切实抓好财源建设的重点。

对急需发展的优势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优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并在资金使用上相对集中,确保重点项目滚动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2]3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8【实施日期】2012.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为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明晰股权关系,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维护股东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设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要求,现就全省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共识(一)股权登记托管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确认权属、明晰产权关系、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工作,有利于推进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非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有序流转,为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创造条件;有利于公司股东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是破解融资难,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股权登记托管可为培育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以“两则”、“两制”为依据,建立健全与财务会计制度相适应的新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考评验收工作。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依法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财政财务管理职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促使企业客观、公正、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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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六大省级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提出建立投融资平台三大补偿机制,即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亏损弥补机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

【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六大省级融资平台的功能定位,即主要为湖北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

根据意见,湖北省将建立针对投融资平台的补偿机制,包括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亏损弥补机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提高平台融资能力。

1.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

平台公司符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要求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按规定减免的税费,经批准后可转作国有资本金;省国资委要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原则,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将所持有的相关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划转注入平台公司,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增强平台公司资本实力。

2.亏损弥补机制。

对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平台公司经营性收益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平台公司提出弥补方案,经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进行弥补。

3.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

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市场整理权、交通线路运营权、景区经营权等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高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对政府非税收入,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转增平台公司的资本金。

3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湖北拟曲线‘注资’投融资平台‛为题对此进行了解读。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鄂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防范投融资风险,增强投融资能力,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管理,促进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平台公司是指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包括: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一)功能定位。

平台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的要求,整合集约政府国有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壮大自身实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主业突出、运营规范的投融资平台体系,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各平台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明晰主业,实现集约发展。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2、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基础设施、景区景点、酒店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23、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全省公路、港航、桥梁、民航、铁路等交通基础项目和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4、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湖北长江经济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以及“长江黄金水道”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承担政策性融资平台的职责。

5、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能源保障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湖北煤、电、油、气等基础性能源产业以及新能源产业进行投资。

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新兴战略产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积极拓展面向高新技术特色产业链的企业并购重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孵化器进行投资;拓展创业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二)基本原则。

平台公司要根据自身公益性和政策性的特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按以下基本原则运作: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各平台公司投融资项目既要着眼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意图,又要按照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融资效益。

2、坚持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

各平台公司要保持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国家和省下拨各平台公司的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或挪作他用,不得对外担保。

3、坚持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行使。

省国资委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同时又要尊重和维护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

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首先要讲求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融资效益;同时又要兼顾社会效益,通过对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分类核算,建立经营性项目的合理盈利模式和公益性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保障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同步协调实施。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3要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明确平台公司、出资人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保障平台公司、出资人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公司法人财产权。

平台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组织实施;决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人事任免及薪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任免;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等。

(二)保障出资人资产所有权。

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管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平台公司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及考核,按省委确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其中:属省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推荐、考核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国资委党委参与和配合,任免意见由省委组织部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按省管干部的程序报批;属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推荐、考核和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平台公司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党内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权。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平台公司的行业指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包括:项目规划、产业政策指导、项目申报的组织等。

三、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各平台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范运作。

(一)明确公司构架。

平台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平台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聘请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董事,并合理试行独立董事。

平台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二)加强监事会监督。

省政府对国有独资平台公司派驻监事会;依法对国有控股平台公司提出监事人选,并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

各派驻监事会和监事会4主席代表省政府对平台公司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平台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平台公司要依法制订公司章程,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决策、审批权限和程序。

上述规章制度,国有独资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控股公司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建立补偿机制,支持做大做强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政策补偿机制,支持平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各平台公司要加强资本运营,大力开展并购重组,探索资产证券化途径,灵活运用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产业基金等融资手段,创新项目融资,争取间接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提高投融资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一)建立平台公司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

根据发展及履职的需要,省财政按照省政府决定向平台公司注入资本金;平台公司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符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要求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省财政安排资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按规定减免的税费,经批准后可转作国有资本金。

省国资委要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原则,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将所持有的相关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划转注入平台公司,扩大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增强平台公司资本实力。

(二)建立亏损弥补机制。

对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亏损,先由平台公司经营性收益进行弥补,缺口部分由平台公司提出弥补方案,经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进行弥补。

(三)建立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制。

根据项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平台公司土地一级市场整理权、交通线路运营权、景区经营权等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高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对政府非税收入,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转增平台公司的资本金。

五、规范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一)规范投融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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