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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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及责任书

关于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及责任书

关于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及责任书第一篇:关于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及责任书关于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及强制购买资料的责任书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全体师生积极参加与整治违规办班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资料,努力形成积极抵制违规办班补课、强制购买资料的有力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特签订本责任书。

1、不参与或变相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2、不擅自在外租用场地或参与违规办班补课。

3、不组织或参与社会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辅导班、预科班、补习班等。

4、不参与社会上任何团体或个人的聘请,为其讲授新课或辅导假期作业等。

5、不引导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资料。

6、对于违规办班补课、引导学生购买资料的教师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本责任书的职责及承诺不因责任人的变更而改变。

责任人如有更换,接任者继续履行。

曹城办三完小责任人(签字):责任人(签字): 2018年1月13日第二篇:严禁教师办班补课责任状严禁教师办班补课责任状为了深入贯彻大庆市教育局庆教发[2011]74号文件《大庆市公办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强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教育,坚决杜绝教师私自有偿办班、补课的不正之风,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和学校的集体荣誉。

特制定学校与教师严禁私自有偿办班、补课责任状,明确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内容如下:1、凡本校在岗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假期,私自组织学生实施以赢利为目的的有偿办班、补课;不得在社会、民办教育机构兼任教学工作。

2、全校教师在自觉遵规守纪的同时,还应以学校利益为重,互相监督。

发现违纪者应予以劝阻。

对不听劝阻者,可报告给学校有关领导,也可直接教育局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教育同志,维护学校声誉。

3、如有违规擅自行为者,学校概不负责,一切后果自负。

学校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而查实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教育局。

4、具体行政处分,参照大庆市教育局[2011]74号文件《大庆市公办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邯教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教民【2013】1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市管各民办学校:现将《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联系。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实施方案近年来,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净化民办教育市场,我市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

最近,市教育局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教通【2013】8号),并分组对各(县、市)和市直学校,开展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工作进行了督查。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和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办学行为和从教行为为目标,按照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相关要求,由市教育局牵头抓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公办学校协同配合,对辖区非法办学机构和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进行巡查、清理和查处,纵深推进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有效遏制有偿家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教育部门良好形象。

二、时间安排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组织设立阶段(6月12--27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辖区公办学校有关负责人和市直学校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治工作巡查小组,按照区域范围分片包干,各县和峰峰矿区、武安市以乡(镇)、街道、村为责任区片,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和高开区以办事处、街道划块为责任区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各县区(秦皇岛开发区)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各有关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现对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特别是利用假期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提高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教学环节。

除高三年级可以进行培优补差活动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一、高二年级在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二、严禁学校将教育教学场地、资源等租用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用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提高班等。

三、严禁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联合在家中或在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为退休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等。

四、严禁教师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严禁教师以替课或临时给别人代课等名义进行补课。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把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作为学校管理的重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督管理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约束教师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教学行为。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暑假前要专门召开会议,组织教师学习相关制度,重申有关要求。

各县区教育局要与各学校校长、各学校校长要与本校任课教师签定不参与有偿家教、不参与办班补课的承诺书,确保学校不组织办班补课,教师不从事有偿家教。

各学校要对本校老师的常住家庭地址进行登记,搞好家访和监督。

各学校任课老师的常住家庭地址要统一汇总成EXCL表格,与专题会议情况报告和自查报告一并于2012年7月11日前报同级政府纠风办、教育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甬教政[2006]32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甬教政〔2006〕3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本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规范其办学行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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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长教通[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通[2010]18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教育局2010年3月10日附件: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

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办班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办班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办班补课
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我县教育系统作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杜绝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学校不参与有偿办班辛l、课的宣传、组织活动,不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补课;
二、不将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三、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在家中或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体育培训)并获利;
四、禁止本校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辅导班,或受聘于社会培训机构;
五、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参与办班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推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六、禁止本校在职教师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办班补课生源,或为其他人员和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
七、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到学生家中开展课业辅导或各种文化艺术培训并收受家长钱物;
八、禁止本校在职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九、其他违规有偿办班补课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受有关处理规定对我和学校的处理。

欢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单位:(公章)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淄教职字[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淄教职字〔2011〕22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民办学校:针对近期个别民办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活动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紧急通知如下:一、进行一次办学行为集中整治活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一次办学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促进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禁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

如确需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大型文体活动或演出,须报请办学机构审批机关同意,并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机关要加强对组织方活动监管,并与组织方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场地;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

各民办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五、严格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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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
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范本
XX教体办〔2015〕20号
XX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机构):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教民〔2013〕2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原则上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或审批文件),学历教育学校不得设立校外(中)校、校外(中)班(点);对在同一乡镇、办事处内确需增设教学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增设,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经调查,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已达到饱和的乡镇、办事处实行缓批、停批政策;对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郑州市、XX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不经批准,办学地址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校牌须使用办学许可证写明的学校名称。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符合中招政策,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准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高中招规定的招生报名、考试、录取、注册等政策进行招生。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批准的办学层次、内容、属地进行招生;不得有偿利用公办学校教师的影响组织生源;不得借和名校、名家关系之名进行欺诈招生;不得采用抬高自己、攻击同行的办法乱挖乱拉学生;民办学
校(教育机构)不得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和进行选拔性考试。

不准为外地学校招生,在我市设立考点和代理招生,同时严禁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从事以上活动。

三、公办学校及公办教师不准参与办班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XX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关于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辅导学校、辅导班的通知》(XX教体办〔2010〕37号)及《XX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教师从教纪律的通知XX教体文》(〔2012〕59号)的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准利用假期(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组织或参与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准让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利用其教育资源(包括校舍、设备、师资等)进行文化课补习(辅导)及艺术、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办教师不得举办(参与举办)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及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教师不得应聘或兼职到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任教。

四、处理办法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年审定为不合格单位:1.私自增设办学地点;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办学地点;3.未经备案随意进行联合办学的。

校名校牌使用违规的,定为不合格整改单位。

(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年审定为不合格单位:1.经核实,违反教育部门招生政策的;2.招生秩序混乱,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的;3.为外地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或组织以选拔为目的的各类培训和考试的。

(三)公办学校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对于公办学校利用公共教育资源收费办班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

教体局举报电话:123456、234567、345678、456789、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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