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务考点整理
信托入门知识点总结

信托入门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个人或机构管理,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福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工具,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信托,委托人可以将财产分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既可以为自己谋福利,也可以为受益人谋福利。
本文将提供信托入门知识点的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信托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和法律规定。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源于英国法律体系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由三个要素构成: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福利。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或个人,受益人则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他特定的个人或机构。
信托的基本类型包括生效信托、死后信托、慈善信托等。
生效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信托,可以在委托人生前生效,也可以在委托人生前设立但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去世后生效的信托,通常是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
慈善信托是指用来支持公益事业的信托,通常由富有的家族或个人设立,用以资助教育、医疗、文化等慈善项目。
二、信托的操作流程设立信托的操作流程包括信托合同的订立、信托财产的划拨、信托财产的登记和信托管理的执行。
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的目的、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职责等内容。
其次委托人将财产划拨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将财产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运作。
最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信托的目的。
在操作过程中,信托的财产管理和运作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将涉及财产归属、投资运作、税收规划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受托人具备相关的经济学、法律学和财务学知识,能够独立行使信托管理的职责。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年4月28日;B、2000年10月1日;C、2001年4月28日;D、2001年10月1日;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4.受益人是由(D)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C、自信托生效之日;D、自信托终止之日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亿元;B、2亿元、C、3亿元;D、5亿元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亿元;B、2亿元、C、3亿元;D、5亿元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1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A)。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

信托基础考点整理1.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P6.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关系,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2.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P6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和前提2)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4)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P9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4)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4.5.信托的有限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优先清偿责任。
P106.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内容:(信托法37条规定)P11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还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就不能使用信托财产偿还债务,而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4)受托人自己所受到得损失,也不能要求以信托财产赔偿损失,只能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7.信托要素说明:P131)信托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2)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将信托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名下,并使收益人享有收益权;3)受托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并与相对人发生处分行为;4)受益人从受托人处获得信托利益。
8.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P131)信托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统称2)信托合同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统称。
9.受益人的范围:P17 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当委托人(Settlor)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并要求受托人为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法则是关于信托设立、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托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受益人。
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或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的特点(1)双重所有权:在信托法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委托人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支配人。
(2)分离原则: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积极管理: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以获取最大利益。
(4)受益权: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且这种权利不受委托人的个人意愿限制。
信托法以保护受益人权益为目的。
二、信托的设立1、设立的要件设立信托需要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设立信托的意图。
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利或利益明确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
2、设立的方式设立信托的方式通常包括书面信托、口头信托和遗嘱信托。
书面信托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信托设立。
口头信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口头向受托人表达设立信托的意愿。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文件设立的信托。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他有义务管理、处置和分配信托财产,且必须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信托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信托的设立基于()。
A. 信任B. 合同C. 法律D. 约定答案:A解析:信托的设立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
A. 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B. 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C. 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3.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A. 自然人B. 法人C. 自然人或法人D. 以上都不对答案:C解析: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4. 信托的目的不可以是()。
A. 违法目的B. 公益目的C. 私益目的D. 两者兼顾答案:A解析:信托目的不能是违法的。
5. 信托的当事人不包括()。
A. 委托人B. 受托人C. 管理人D. 受益人答案:C解析: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6.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由()决定。
A. 委托人B. 受托人C. 受益人D. 信托合同答案:D解析: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通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7. 以下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B. 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C. 受益人只能是法人D. 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答案:A解析: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8. 信托的基本特征不包括()。
A. 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B.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C. 有限责任D. 无限责任答案:D解析:信托的特征包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等,不包括无限责任。
9.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批准。
A.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B. 银保监会C. 证监会D. 法院答案:A解析: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10. 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A. 谨慎B. 勤勉C. 谨慎、勤勉D. 随意答案:C解析: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当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信托法考试 上海大学

名词解释整理1.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遗嘱信托:指委托人通过其遗嘱明确表达了设立信托的意思而设立的信托。
3.无偿信托:指没有对价支持的信托,即受益人无偿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
4.宣言信托:委托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以向社会公开宣告自己为受托人的方式而设立的信托。
5.自由裁量信托:指信托中的受益人虽已确定,但对于在哪些受益人之间分配信托利益或分配多少,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的信托,也称为信托职权。
6.秘密信托:委托人为达到某一信托的隐秘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秘密信托分为全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
7.最近似原则:当设立一个公益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而信托财产又有剩余,或该公益目的不能实现时,该剩余的信托财产或者还未用的信托财产用于设立信托的公益目的的最相似的目的。
8.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答题整理1.信托与债的区别: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是要求对这笔钱单独保管并为交付钱的人或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使用,那么产生的就是信托。
如果当事人对接受该笔钱的人使用这笔钱没有限制,只对付钱给他的人或第三人负有支付附带利息或不附带利息的等额的钱,那么产生的就是债。
②要根据交易当事人之间有无信赖关系来确定一项交易是属于信托还是债。
如果是信托,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则有“信赖关系”,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则没有信赖关系。
③要根据交付金钱的一方或第三人是否在转让给受让人的金钱中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来确定。
如果交付金钱的一方或第三人2.信托与代理的区别:①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代理人对委托给他管理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
②受托人必须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而代理人则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处理代理事务。
③由于受托人具有信托财产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他可以针对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而在代理中,除在隐名代理的特殊情况下,能就委托人的财产到法院起诉应诉的只能使委托人而非代理人。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一、信托基础知识1. 信托的概念和特点(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或使受益人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2)信托的特点: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协议和受托人等要素。
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个人或团体,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员。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设置的财产,信托协议是确认信托关系的文件。
2. 信托的分类根据信托财产的来源和信托目的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按照设立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按照信托财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企业资产信托、家族信托和个人信托等。
3. 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信托业务受《信托法》《民法总则》《证券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其中《信托法》是对信托业务最为重要的立法。
二、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开展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信托业务的专业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托管和管理信托财产、挂名受益人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2. 信托委托方/委托人委托方是指将财产交于受托人处理的一方,给予受托人信托的授权和任务。
委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3. 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的个人或团体,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被确定,受益人享有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
4. 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是指开展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和投资。
5. 信托监管机构信托监管机构是指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和信托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三、信托产品1.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特定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情况,制定的具体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计划的设立、执行和终止等环节。
2.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信托财产的配置、投资标的和投资行为等,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基金、房地产等。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归纳

信托从业知识点总结归纳在信托业务领域,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有效地管理和运营信托产品。
以下是信托从业知识点的总结归纳。
1. 信托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金融业务,由信托公司或个人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以实现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特定目的。
信托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
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根据信托的不同目的和性质,信托的设置和管理也会有所不同。
2. 信托法律法规信托从业人员需要熟悉信托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托的立法和监管规定可能不同,因此从业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地区的信托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此外,从业人员还需要关注信托业务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产品和服务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和服务,包括传统信托、保险信托、证券信托、房地产信托、慈善信托等。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信托的特点、适用场景、法律法规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以便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信托解决方案。
在提供信托服务时,从业人员还需要关注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税务规划、家族传承和慈善公益等方面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托管理和顾问服务。
4. 信托运营和管理信托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信托运营和管理的技能,包括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资产配置、风险控制、财务报告、合规核查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类型资产的特性和市场走势,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和保值。
同时,他们还需要关注信托财产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会计核算、财产维护和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
5. 信托税务规划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了解信托税务规划的知识,包括信托的税收政策、税务申报要求、避税策略和遗产税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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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务考点整理1.用益设计是“信托之源”,英国衡平法则是“信托法之母”。
P22.英国对“双重所有权”的确认,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P33.1922年日本制定了《信托法》,是亚洲第一个确认信托制度的国家。
P54.我国信托法体系的组成:P12. 两个部分:1)信托基本法—信托法。
核心内容:调整信托关系,而非信托业法。
2)信托特别法—仅就信托活动的某一具体活动进行特别规定。
比如《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规定》。
5.信托基本法和特别法的基本关系:P13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只有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才可用2)后法优先于前法3)特别法优先于基本法。
注意:必须是仅限于效力级别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
6.《信托法》颁布,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P147.信托法框架:P14: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附则。
8.信托特别法的规则构成:三方面,P151)信托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尚无2)信托行业管理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尚无,只有银监会颁布的,例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金融许可管理办法。
(了解)3)特定信托活动管理法规:银监会颁布。
信托公司的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证券业务的通知。
(概括,净资本、QDII、PE、信贷、保险、房地产、证券)。
其他类信托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年金信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9.信托法调整的变化:P17 从开始的规范信托业变成调整信托关系。
10.信托法与民法的关系:P201)信托法是创新的民事特别法:不仅对民法内容丰富和完善,还创设了新型的民事法律制度—信托制度。
信托法所确立的受托人主体制度、信托行为制度、信托财产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分别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
信托法实际上构建了一项从(主体到行为)、(从权利到责任)自成一体独立的新型财产法律制度。
2)与民法体系的全面互动。
表现为:a. 在民事主体部分,创设了受托人这一特殊的;b.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只规定了信托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c. 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双重权利结构。
总结:信托法从民事主体到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权利到民事责任,需要与民法各个部分进行全面的互动。
11.我国信托法的现状,是以营业信托为主导的信托实践.P2312.信托的法律定义:P30. 信托法第2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3.“委托给”的形式和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P33(跟“转移给”比较)1)形式上:只是形式上用词不同而已,并没有改变委托人需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的本质,不仅需要意思表示行为,还需要财产权的转移;2)实质上:不只是形式上用于不同,还有与“转移给”的实质意义也不同。
它意味着,仅有意思表示就够了,无须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委托人手中。
14.信托制度的功能及其内容:P371)财产转移功能:将信托财产的利益赋予受益人,而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当委托人为了自己之外的第三人设立他益信托时,实际上是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利益转移给第三人。
(总结:委托人将信托利益转移给受益人)2)财产管理功能:自益信托—不存在财产转移活动,只是单纯地财产管理活动;他益/公益信托—委托人赋予受托人以积极的管理职责,为信托财产抹去更大的经济效益。
3)从财产转移到财产管理:是一个发展趋势。
主要变现在:a. 制度创设时各种限制逐渐取消;b. 法治与法律规避;c. 财产管理专业化。
15.信托的法律构成要素:P38 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和信托目的。
16.信托当事人依法可以竞合的具体情形(法律地位不竞合):P391)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部分或全部竞合;2)受托人和受益人竞合:受托人可以成为一项信托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而与受益人发生部分竞合,但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而与受益人发生完全竞合(信托法43.3)。
3)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竞合(宣言信托—禁止)。
17.受益人无须参与信托的设立:P39.18.受益人无须信托设立时存在:但受益人范围必须能够确定。
P4019.公益信托不能有确定的受益人。
20.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P441)内容上:信托—限于财产性事务;委托代理—内容更广泛(信托是专门的待人理财制度,委托代理不是专门的代人理财制度)。
2)处理方式上:信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信托事务,如果信托财产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受托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果信托财产设计与第三人纠纷,受托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仲裁和诉讼(不得转信托);委托代理—代理人所实施的活动被视为是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原则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可以转委托)。
3)处理权限上:信托—权限比较大(除非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给自己保留了权限);委托代理—受限制,被代理人随时更改和撤销。
4)与第三人法律关系:信托—与第三发生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不约束委托人或受益人和第三人;委托代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5)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信托更强。
21.信托与行纪的相似性:P47.1)都是财产性事务处理制度2)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3)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均直接约束行纪人或受托人,而不约束委托人。
22.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差异:P511)信托受益权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受益人对受托人有债权请求权,对信托财产还有物权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只对债务人有债务请求权,对该契约利益没有物权请求权;2)利益取得不同:信托—受益人表示不接受,只是放弃权利不是自始未取得,受益权从信托成立时就有,无须以收益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委托人和受托人也不能因受益人没有表示接受而更改和撤销信托;第三人契约—第三人表示不接受,自始未取得,第三人没有表示接受前,契约当事人可以更改和撤销合同。
3)第三人利益契约只能通过生前的合同行为,信托可以通过死因行为—遗嘱。
23.信托按照目的分类:P53,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24.私益信托分类:P53 自益和他益。
分类标准: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
25.公益信托的监察人:P55 信托法第6章,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监管。
26.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的划分标准:P56 根据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非意定:法定信托、默示信托。
我国承认法定信托。
27.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竞合。
P5728.宣言信托只适用于他益信托。
P5829.营业信托的划分标准:P59 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业务为其营业。
营业—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30.遗嘱的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录音遗嘱两个见证人。
31.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则是信托不发生效力。
设立信托首先办理信托财产权有效转移给受托人—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P7032.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就能发生财产权转移的财产:动产物权、债权、股权、著作权。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移登记、地役权转移的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转移的登记也不用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就发生财产转移。
P70 33.信托设立审批:公益信托、特殊类型的营业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P7134.消极财产能否设立信托视消极、积极财产的价值大小而定,一项积极财产如果伴有附属的法律义务,只要该财产的价值大于附属义务价值,可以以该财产设立信托。
如,所有权人可以以其设有抵押和质押的财产设立信托、用益物权人。
P7435.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包括:存在的确定性、范围的确定性、权属的确定性。
P7736.将来的权力是可以确定的,比如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权利,公路收费权、租金、融资租赁。
P7837.期待权是不可以确定的,比如继承权、股权收益P7838.受益人的确定性含义:P79(判断)受益人或则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属于无效信托。
信托设立时尚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缺乏成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39.(判断)不同类型财产转移方式是什么?动产—交付,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24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此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信托生效的要件),例外,抵押权标的的动产不用交付,但是这种抵押权应该从抵押权变更合同生效期转移给受托人;不动产—登记为转移方式,例外: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设立、转让都不用登记,信托合同生效当视为信托财产已经转移。
P8640.(判断)P91. 信托成立时,并一定产生信托的法律效果,只有意思表示+信托财产转移=产生信托的法律效果。
41.信托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生效。
委托人:交付财产;受托人:做好相应准备。
P914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信托成立后,在设立信托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日,即视为信托的生效日。
P9443.信托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P951)信托财产产生特定法律地位:a. 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分割;b.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C. 信托财产的同一性,在受托人管理中,不管其形态发生如何变化,任然属于信托财产。
2)信托内部关系成立:信托当事人内部即发生信托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信托外部关系成立:信托三方当事人分别与其债权人(含交易相对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4.因信托目的违法而无效的情形:P98(选择)1)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信托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信托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信托45.可撤销权行使的要件:P1071)债权人的利益因信托的设立而受到损害2)债权人的债权应与信托设立前已存在3)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行使46.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信托:P1081)因重大误解而设立的信托2)显失公平的信托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威而设立的合同信托: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不损害的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