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集下载

教育管理知识点

教育管理知识点

教育管理原理重难点(00449)第一章教育管理学概述1.管理是管理者运用一定的原理与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引导组织被管理者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种活动。

2.管理的特点?(简答/论述)(1)管理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为实现一定目标服务的。

(从目标上(2)管理都是对人、财、物、信息、时空的管理。

(从对象上(3)管理是一个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过程。

(从过程上(4)每一种管理活动都是管理的主体和管理的客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从内部关系上)。

3.教育管理是教育管理者运用一定的理论与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引导组织教育人员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的一种活动。

教育管理属于管理中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一种4.教育管理活动一般分为宏观的教育管理--教育行政和围观的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两方面。

(填空)5.学校管理是学校管理者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充分利用学校的有限资源,引导和组织师生员工实现学校育人目标的一种活动。

6.教育管理的特点?首先,教育原理,归根结底总是为一定国家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政策服务的。

其次,教育管理是与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以及产生和制约这些活动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相互依存的。

教育管理也是一种管理活动。

7.教育管理的发展趋势?(记忆法:"民主加集权,科学又有效”)(1)民主化⑵相对集权化⑶科学化⑷效率化8.教育管理学是研究教育管理现象,揭示教育管理规律的科学。

9.我们可以从教育管理的活动、教育管理的体制、教育管理的机制、教育管理的观念四方面去研究教教育管理现象。

10.以最早提出教育管理间题为标志,教有管理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著名的行政学家施泰因在他的《行政学》中论述了对教育行政的看法,被誉为“现代行政学的创始人”。

11.如果以单独论述教育管理学的论著为标志,教育管理学最早应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以美国学者佩恩在1875年出版的第一本《学校行政》的著作为标志。

2016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知识点十一 - 教育理论公共基础知识

2016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知识点十一 - 教育理论公共基础知识

2016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知识点十一- 教育理论公共基础知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及答案(二)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3、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4、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5、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7、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8、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9、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10、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追究责任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必须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独立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力,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执法对象。

3. 权限明确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

4. 责任追究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执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

5.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以权谋私。

以上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对于构建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和形式行政执法责任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

1. 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计划和执法规划,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应当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和规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和权威;对于失职渎职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常考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常考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常考知识点总结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严格,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行政执法常考知识点的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2.公正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公正、公平,不得以私人恩怨、个人好恶等因素影响执法行为;3.严格程序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执法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5.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合法;6.综合协调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综合协调、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1.依法程序: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违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2.合法通知: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听证调查: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行为前应当进行听证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证据采集:执法机关应当采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客观和真实;5.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罚则必须合理;6.复议申诉: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复议申诉;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继续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领域1.环境保护执法:包括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2.食品安全执法:包括对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罚;3.建设工程执法:包括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4.市场监管执法:包括对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5.交通管理执法:包括对违法停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6.土地资源执法:包括对土地资源利用、土地开发、土地规划等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罚;7.安全生产执法:包括对企业生产安全、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爆炸物品安全等进行监督和处罚。

学校行政管理制度总则

学校行政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合法。

2. 效率原则: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 公平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各项事务,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 责任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5. 服务原则:以师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学校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1. 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负责制定学校各项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学校行政事务的办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 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6.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长职责:1.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负责制定学校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 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5. 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6.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副校长职责:1. 负责分管领域的行政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负责分管领域的行政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分管领域的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真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真题及答案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精品模板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精品模板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根据教育法和行政执法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还应遵循下列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

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确立合法原则的必要性1.确立合法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全部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的保证。

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法的性质,其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才会产生法的效力,教育法的内容才会落实到相对人。

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根本谈不到落实教育法,而且会助长社会上对教育法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影响教育法秩序的建立。

2.确立合法原则是保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他们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即使是最普通的行政措施的行为,也会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

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发生的冲突又必须经过一走的程序方能解决,在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之前,该决定并不停止执行。

因此,如果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教育法不严格,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为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和保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约束。

3.确立合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权力加以限制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日益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国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

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限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合法原则的内容合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

教育法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给予了限制,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在这些限制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教育法在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四种:(1)对主体资格的限制。

是指教育行政执法钠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就不能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责,其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审批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无此权力。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是非法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如果擅自决定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就超越了法定职权,这种行为自始无效。

这就是该行政法规对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上的限制。

(2)对教育行政机关权力运用程度上的限制。

即具有合法资格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超越法定权限的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

如《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这里,该行政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种类作了限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只限使用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其他处罚方式不可使用,这就是对教育行政机关执法权力运用程度上的限制。

2.教育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国家宪法、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现象等作依据。

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非有教育法授权,教育行政机关不能剥夺相对人的权利,也不能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根据这一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学完规定年限,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拒绝招收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或以学生表现不好为由开除其学籍,都属于非法剥夺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

3.教育行政执法要符合法定程序c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证、日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从教育法来看,程序是一些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规章的重要内容。

比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对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和停办的申请、批准、备案等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教育行政机关贯彻该项规章的活动.就包括适用这些法定程序。

那些没有具体规定执法程序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应按照一般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否则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就会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无效。

二、公正原则教育行政执法的公正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不徇私情,不持偏见.符合法律和社会主义的要求。

(一)确立公正原则的必要性在教育行政执法的活动中仅仅遵循合法的原则是不够的。

从我国教育法一来看,大体存在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

一些教育活动处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依据的状态。

二是已有的教育法的内容,没有也不可能现范全部教育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国家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变化愈加频繁,立法机关人可能制定出规范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细微侧面的法。

这就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对社会生活进行管理。

因此,国家机关在立法时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判断采取最合适的行动的权力。

为限制教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二)公正原则的内容公正的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教育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日必须符合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教育行政机关可以无限制的、任意处理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益的权力,它也是要受到一定拘束的,是有限制的。

也就是说,教育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是在教育法范围内的自由裁量,不是在教育法之外的自由裁量。

关于自由裁量权,从已颁布的教育法看,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便宜裁量权,另一种是法规裁量权。

所谓便宜裁量权就是法原则上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职权,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是否实施和怎样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降低分数,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一)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三)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这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考生是否降低录取分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

应注意该条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应当”,这就是说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考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授权性规范可以决定降低录取分数,也可以决定不降低录取分数,这就是一种便宜裁量权。

所谓法规裁量权,就是法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及可选择的措施和幅度,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对入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行政执法手段进行处理。

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这里规定厂处罚的种类,教育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对人违法的情况选择条例列举的行政处罚,但不能选择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行政处罚,这是教育法对教育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比较严格的限制。

2.教育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法律条文规定办事。

也就是说,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考虑那些与法律规定相关的因素,即教育法所规定的一些必要条件,而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比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根据上述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在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时,就应对其身份加以认定,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是报考人员是否是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

如果考虑了该相对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的程度,并以此为根据决定是否同意其报考,就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中,如果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实际上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自行设立执法依据,这种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

3.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符合公正的客观标准。

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不拘私情、不怀偏见、主持公道。

行政机关不能以执法的名义将主观意志、个人好恶强加于相对人。

这就要求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要符合公正的客观标准,即:(1)对于相同的情况要相同对待。

对于每个相对人,执法人员要一视同仁,不能以执法人员的主观好恶,而对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

(2)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要与相对人应受到的对待成比例,不能显失公平。

对于那些法定幅度较大的处罚规定的适用,尤其应注意不能显失公平。

(3)遵从惯例。

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应遵从惯例。

4.教育行政执法应符合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在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掌握惩罚的幅度,教育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尤其应当明确立法目的的实现不能以处罚的轻重为标准。

比如,许多省都制定了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不能按时人学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给予行政罚款的处罚,其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从我国的情况看,有的地方经济落后、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重要原因是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对这种情况,如果罚款数额过高,影响了其日常生活,是与保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这一立法宗旨相悖的,是不合理的行为。

(三)实现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公正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1.在教育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不能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如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曾经发生过民事纠纷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