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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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可编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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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政府2001年第63号决议附件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1、进口商品以本办法确定海关价格。

2、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估协定(以下称协定)和关税税率法以6种评估方法确定3、海关部门要检查报关者是否准确、真实地确定了海关价格。

对于该决定,进口商有权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部门对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做出解释.第二章海关价格确定办法4、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格时遵循以下6种办法:1/交易价格办法2/一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3/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4/区别价格办法5/合并价格办法6/关联办法第一种办法:交易价格办法5、该办法是海关基本评估办法.以交易价格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时,商品运到蒙古国境内所产生的,在交易价格中没有反映出来或交易价格之外并有外贸、财务、会计统计凭证的以下开支也计算在内。

5。

1商品运抵蒙古边境的运输、装卸及保险费用(以下以字母“Т"表示)5.1。

1运输费用5。

1。

1。

1与运输凭证相关的一切费用。

5.1。

1。

2以EXW(工厂或出口商交货)和FAS(出口商港口交货)等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商品从出口国运出所需出口凭证的相关费用(如出口许可证及其它类似凭证、报关费用等)。

5.1。

1。

3运输工具及集装箱使用费或租赁费。

解释:运输商品的集装箱除包括运输货物的专用集装箱外,还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其它容器(如ёмкость*油罐车等)。

如果货物属免费运输或购买者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则按同类运输工具当时的保价收费标准计入海关价格。

以公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没有以上所述凭证的情况下,按该运输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凭证计算,或把该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料、司机的工资、运输工具的损耗计入海关价格.5。

1。

2商品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存储、转运及保管费用5。

1.2。

1商品通过几种运输工具运抵边境情况下,从一种运输工具移送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转运、装卸、存储等费用。

5.1.2。

2运输过程中对商品的加工,即与保障该商品的完整、质量等相关的一切费用都计入海关价格.如保温、保湿、通风、冷藏费用,如商品为动物,则包括其饲养、医疗等费用.5.1.3保险费用为防止在本条第1款第1项、第1款第2项提到的运输、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对商品所投的保险也计入海关价格。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关税》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方法
定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 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 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
• 所谓相同货物指在各方面相同:包 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 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 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 。
• 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 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境后产生的运费 2)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
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3)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收 4)在计算货物完税时,由独家代理
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 折扣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第2条第1款: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
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 3)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的商
品及服务 4)专利费和许可费用 5)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6)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
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 了一些费用或成本,但这些费用能 从实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中区分出来 ,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 将这些费用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中扣除。
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以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单价为基础,扣 除货物进口以后产生的费用,得出该货物 进口的入门价格。
• 进口以后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 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 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 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是否扣减海上运 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关税及其 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
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
并按第8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调整的情况主要指交易价格中海关认为应 计入而未计入与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标 签】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文日期】2006-03-28【实施时间】2006-05-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关税注释: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海关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海关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一、计税价格的确定计税价格是指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加上运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

根据《进口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商品的计税价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CIF价CIF价是指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这种情况下,计税价格可以直接取进口商品的CIF价作为计税价格。

2.FOB价FOB价是指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对于FOB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运费和保险费的金额,然后将其加到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上,得到计税价格。

二、税率的确定税率是根据进口商品的不同分类,由海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来确定的。

目前,中国的进口消费税税率分为两类:1.临时税率临时税率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性进口税率,适用于特定的商品和特定的进口渠道。

临时税率一般是根据进口商品的特定属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2.常规税率常规税率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常规进口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的进口商品。

这些税率一般是根据国际通行的税率水平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三、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是根据计税价格和税率来计算得出的。

计算公式为:消费税金额=计税价格×税率四、举例说明假设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为1000美元,运费为200美元,保险费为100美元,税率为10%。

1.CIF价情况下:计税价格=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1000+200+100=1300美元消费税金额=计税价格×税率=1300×0.1=130美元2.FOB价情况下:计税价格=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1000+200+100=1300美元消费税金额=计税价格×税率=1300×0.1=130美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示例仅为计算海关进口消费税的简单举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

在进行海关进口消费税的计算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计税价格和税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私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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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政府2001年第63号决议附件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1、进口商品以本办法确定海关价格。

2、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估协定(以下称协定)和关税税率法以6种评估方法确定3、海关部门要检查报关者是否准确、真实地确定了海关价格。

对于该决定,进口商有权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部门对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做出解释。

第二章海关价格确定办法4、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格时遵循以下6种办法:1/交易价格办法2/一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3/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4/区别价格办法5/合并价格办法6/关联办法第一种办法:交易价格办法5、该办法是海关基本评估办法。

以交易价格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时,商品运到蒙古国境内所产生的,在交易价格中没有反映出来或交易价格之外并有外贸、财务、会计统计凭证的以下开支也计算在内。

5.1商品运抵蒙古边境的运输、装卸及保险费用(以下以字母“Т”表示),商品从出口国运出所需出口凭证的相关费用(如出口许可证及其它类似凭证、报关费用等)。

解释:运输商品的集装箱除包括运输货物的专用集装箱外,还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其它容器(如ёмкость*油罐车等)。

如果货物属免费运输或购买者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则按同类运输工具当时的保价收费标准计入海关价格。

以公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没有以上所述凭证的情况下,按该运输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凭证计算,或把该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料、司机的工资、运输工具的损耗计入海关价格。

,从一种运输工具移送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转运、装卸、存储等费用。

,即与保障该商品的完整、质量等相关的一切费用都计入海关价格。

如保温、保湿、通风、冷藏费用,如商品为动物,则包括其饲养、医疗等费用。

为防止在本条第1款第1项、第1款第2项提到的运输、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对商品所投的保险也计入海关价格。

保险费以保险合同或保险证明为依据。

解释:如果以EXW及“F”类(FCA-货交承运人,FOB-离岸价格等)供货方式签订合同,则以上所述各项费用要计入交易价格。

5.2购买商品时,购买者支付或要支付的代理及中介费用、商品的包装费用(以下以字母“К”表示)如果未计入交易价格,则以有关支出凭证为依据,计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费用中,并以此确定海关价格。

在运输及其它合同中有所反映或有某种凭证为依据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货柜的费用按货物的数量分摊到每次运输中。

所谓容器、包装费用包括:-内包装盒、袋、容器等(即零售商品的盒、袋、纸箱* 塑料包装等物品)的价格-外包装盒、袋、容器等(即出口用纸箱、木制及胶合板容器、铁桶等)的价格-其它包装辅助材料(纸板泡沫板、秸杆、纸、碎末等)的费用。

-包装工作(如商品装箱、包装、密封、填写地址、标识及其它文字等)的开支解释:与商品一体的容器、包装(如瓶装酒或瓶装果酱)根据“商品区分、编号系统”的分类划入同一编号。

这种情况下,容器、包装(瓶子、玻璃容器)的费用大部分已包括在商品价格之中。

如果商品包装在购买者自己购买的集装箱、油罐车等容器之中,则商品与集装箱、油罐车的价格分别计算。

5.3为生产或向蒙古出口商品,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或生产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的相应部分(以下以字母“Д”表示)所谓成本的相应部分应理解为商品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或扣除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料浪费、正常损耗后的成本。

此类费用包括以下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费用:;;;5.4作为商品的销售条件,由购买方直接或间接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以下以字母“П”表示)该费用只包括专利及知识产权类的费用:;;解释: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品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被复制、生产、翻译、散发的权力,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适用于以下作品:-文学作品(小说、杂文)-音乐作品(乐曲、交响乐、歌曲等)-艺术作品(绘画、雕塑等)-明信片(card)及技术图纸、照片-电影作品(纪录片、故事片等)知识产权费用在下列情况下累加到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商品仅涉及知识产权费用;-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知识产权费用单独列出。

5.5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直接或间接向销售者支付的部分(以下以字母“О”表示)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如有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向销售者支付确定数额的条款,则该部分费用计入商品海关价格。

如果在报关期间向销售者支付的数额不能确定,则可由海关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审核人员(audit)确定后通报。

如果在报关期间不具备确定向销售者支付数额的条件,则使用确定海关价格的其它办法。

5.6应从已支付或要支付的商品价格中扣除的费用(以下以字母“Х”表示)作为单独的成本摊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的以下费用,应从海关价格中扣除。

以DDU(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不需支付关税)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以DDP(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需支付一切税费)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及税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由此,根据第一种方法,按以下公式确定海关价格:ГY=ХY+/Т+К+Д+П+О/-ХГY-海关价格ХY-交易价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Т+К+Д+П+О-运费、代理费等第一种办法中第1-5条涉及的附加费用Х-该办法第6条所指的应扣除费用在同批运输多种货物的情况下,可按每种货物重量所占货物总量净重(即总重量减去运输工具的重量)的比例来分摊各种应增加、扣除的费用。

此外还可按体积或价格比例来分配。

5.7如具备以下条件,则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或提出此类限制要求的。

如具有限制与商品的使用、消费、销售及销毁等权力相关的条约合同(如委托合同等),则不适用第一种办法,即交易价格办法。

待评估的进口商品的交易和价格如果受到某些条件或意见的影响、制约,并由此导致其海关价格无法确定,则该交易价格不予以承认。

如:,为支付与待评估进口商品无关的费用而确定交易价格的。

解释:在外贸中,尤其是在边境贸易中,以上交易方式经常遇到。

特别是易货贸易合同及通过临时口岸从邻国进口的商品价格,大部分受到以上所述条件、约定、要求的影响、制约,故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根据协定,具有相互关系的双方有以下几种情况:,另一方为劳动工作者。

如果具有相互关系的双方进行了交易,其交易价格与下面的基准价格“非常接近”,则可适用交易价格办法:-进口到蒙古国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无相互关系交易价格;-用第二、第三种办法确定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得到过海关部门认可的海关价格。

然而在与以上所述基准价格进行比较时,要考虑交易的阶段、水平、商品的数量、协定第8条规定要明确的要素,以及无关系买卖双方贸易中应有的由卖方负责而尚未支付的费用。

“非常接近”包括进口商品的外观、生产特点、商品进口时的季节、价格差别等指标。

,则不适用交易价格办法。

第二及第三种办法:一类及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6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如不能用第一种办法确定,则用与等确定海关价格商品同时或近期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确定。

近期是指被评估商品报关之日前90日。

7根据第二、三条海关价格确定办法确定交易价格时,以同一贸易水平(厂家直销、批发、零售等)、近似数量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

8一类或同类进口商品的交易价格是指海关部门承认的、根据协定第1条及第8条确定的海关价格。

但协定第8条第2款所指的与运输相关的费用需根据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的类别重新确定。

例如:如果待评估商品是通过铁路运输进口的,而用以类比的一类及同类商品的交易价格是按空运确定的,则从该交易价格中减去空运费用,再加上铁路运输费用,以此确定海关价格。

同时据此校正运输距离。

9进行以上的校正时需有相关的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没有此类凭证,或者不具备校正的条件,则不能用第二、三条办法来确定海关价格。

10“一类商品”指物理特性、名称等所有指标相同的商品。

符合该解释的商品如果外观上有细微差别,不影响把其视为一类商品。

11“同类商品”指尽管并非所有指标均相同,但具有相似用途、在买卖时可相互替换、基本特性、组成部分相似的商品。

为确定是否属同类商品,该商品的质量、名称、商标均作为考虑的因素。

12一类及同类商品的概念中,“物理特性”指该商品的实际特征。

实际特征包括:-大小、形状-技术及其它特性-生产工艺等。

第四种方法:区别价格办法13不具备用第一、二、三种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条件的,转用本办法。

待评估的进口商品或一类和同类商品如果曾在蒙古国销售,则适用本办法。

14按本办法确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时,以进口商品或其一类商品和同类商品在进口时或近期(不超过90天)最大数量销售给无相互关系者的单价为基础,减去以下费用:14.1已付或应付的一般代理费用及同一大类商品在蒙古销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根据条约规定,同一大类商品指在特定厂家、生产领域内生产的商品。

14.2 在蒙古国境内产生的运输、保险及其它一般附加费用。

14.3进口、销售该商品时在蒙古国支付的关税及其它各种税费。

选择基础价格举例:法的评估基础。

如果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了同等数量的商品,则选择最低的价格为基础。

15确定进口商品的价格时,如没有一类或同类商品在国内原装销售的情况,可根据报关者的要求使用对商品进行加工后的价格。

但在以下情况下不使用加工后的价格:15.1进口的一类或同类商品在加工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特性。

15.2虽然未失去原有特性,但对加工后的最终产品的价格影响微小。

如:大衣的扣子对大衣价格的影响微小,所以不能以扣子的价格来确定大衣的价格。

16可根据报关者的要求选用第四、第五种办法的任一种。

第五种办法:合并价格办法17下一种办法为合并价格办法,合并价格由以下价格、成本、开支等组成:17.1待评估的进口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材料、生产和加工的费用或成本。

17.2待评估商品的同一大类商品在交易中反映出的、生产者在向蒙古国出口该商品时的总支出和赚取的利润。

17.3蒙古国境外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第六种办法:关联办法18该办法是最后一种评估办法,且待定的海关价格应以之前已确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

关联办法有两种基本执行方式。

19第一种方式是把前五种办法规定的要求、条件减少、降低、放宽的执行方式。

第一种办法:报关者提供的某些价格、费用等在没有相关凭证证明的情况下,使用海关部门及其它进口商拥有的类似的有证明的信息,其它费用也依此进行类比来确定海关价格格。

第二和第三种办法:比较的期限不是90天,而是6个月,1年和2年。

对商品的要求放宽或减少对生产者、货源提出的条件。

第四种办法:国内销售的期限限制可以延长。

基础价格的选择放宽。

不考虑加工后的细小变化,或一并计算入内。

如果国内市场没有销售过一类或同类商品,则采用同一大类商品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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