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27
•【字号】京发改[2009]1555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
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9]155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地区属国家规定的Ⅳ类风能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
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2020-2022年暂继续按每千瓦时0.05元(含税,下同)标准执行。
(二)系统备用费。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根据并网电压等级,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系统备用费,缴纳标准继续按现有水平执行,即: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三)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
并网自备电厂企业符合省能源局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电量的上网电价,按基准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相应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以下统称“环保电价”)。
二、配套措施(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
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沪发改价管〔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6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完善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引导各类天然气发电机组合理发挥作用,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以及天然气发电行业均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及已疏导电价矛盾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一)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水平1、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每月37.01元(含税,下同),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802元。
天然气调峰9E系列发电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
2、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每月36.50元;电量电价按照阶梯式价格执行:全年(自然年度,下同)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044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240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3、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执行单一制电价,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7870元。
(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调整步骤天然气调峰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容量电价分步调整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224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224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电价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5B2020%5D5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皖发改价格〔2019〕20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简化工作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现就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针对特定企业单独发文明确具体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依据省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年度指导规模以及具体并网时间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电价标准执行相应的上网电价。
二、通过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竞争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
已并网但未纳入规模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暂按省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部分的上网电费,并转付国家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省电力公司按季度汇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按年向社会公布。
四、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7•【文号】发改价格[2004]709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发改价格[2004]709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政革委(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东北电网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有关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两部制上网电价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上网电价引入竞争机制是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核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上网电价全部由市场竞争形成。
为了引导和鼓励电力投资,并为电力企业提供部分固定收入保障,有利于电价机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决定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对竞价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非竞价机组仍实行政府定价,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全国统一政策制定和调整。
二、两部制电价适用范围。
两部制电价适用于参与市场竞价的发电机组。
根据东北区域电网实际情况,改革初期参与竞价的机组原则上为区域电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其他发电机组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执行两部制电价。
三、容量电价的确定原则及方法。
容量电价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内竞价机组总容量电费、年可用容量、年可用小时等参数确定。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总容量电费按竞价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K)制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c795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b.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5分钱、2.5分钱、4分钱、2分钱和1.88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和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75元、0.355元、0.385元、0.33元和0.3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跨区送电的阳城电厂上网电价暂核定为每千瓦时0.325元,到江苏省的落地电价不变。
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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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27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330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19〕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
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
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