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7日附件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努力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思路,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径,总体上新能源发展规范有序,走在了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光伏发展规范有序的典范,契合了国家能源发展调结构、转方式,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战略需要,在全国树立了良好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各省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代常规商业地面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不包含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以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332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能源〔2015〕332号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你委《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格经发〔2015〕153号)和你司《关于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青神办字〔2015〕2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为缓解我省供电紧张局面,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带动就业,同意建设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格尔木2×660兆瓦火电厂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青海神华低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格尔木市东南约8公里处,格尔木市工业园区内。
三、本工程建设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机组采用间接空冷系统,年取水量约272.65万方,水源取自格尔木工业园昆仑工业小区污水处理厂中水。
机组投产后,年需燃煤约352.4万吨,拟采用青海鱼卡矿区和新疆哈密矿区燃煤,经铁路运输至电厂厂区,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开发区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位于厂区西南部4.6公里处。
电厂拟以75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750千伏柴达木变750千伏母线。
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投资约525058万元,其中:资本金105011.6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青政办[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09]3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2009年— 2015年)一、前言太阳能产业是当今全球蓬勃兴起的朝阳产业,开发利用清洁、安全、环保的太阳能资源正在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挑战的共同选择和有生力量。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硅材料、太阳能产业,努力把太阳能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太阳能产业及推广应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国内外太阳能产业的发展趋势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已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21世纪最有潜力的新兴能源,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
太阳能产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二是以太阳能热利用为主的太阳能光热产业。
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最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世界各国着力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一。
受德、日、美等国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强劲,极大地提高了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投资热情。
在国际市场的强力拉动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我国已经形成了从超纯硅材料制造,到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环节组成的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52号)和《青海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为加强海西、海南两个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在统筹考虑我省风能资源和开发建设条件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2017年风电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共43个,规模330万千瓦。
其中海西州28个项目,容量195万千瓦,海南州15个项目,容量135万千瓦(详见附件)。
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的10%配套建设储电装置,储电设施总规模33万千瓦。
二、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各项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核准,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督促项目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核准工作,发电项目和储电设施一并予以核准;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严肃查处违规倒卖项目行为。
四、请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要求,及时编制配套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有序安排各项目并网,防止出现弃风限电现象。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州规模指标。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规模指标进行备案。
四、提供简便高效的并网运行服务。
当地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已有电网框架内的接入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发改农经〔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玉树、果洛、黄南、海南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能源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四个转变”发展思路,切实做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好青海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作用,全面带动全省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对《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2013年12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以下简称二期规划),2014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执行。
《二期规划》是一期工程的延续、拓展和战略提升,是落实《青海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载体,是统筹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区域发展的主要支撑,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
作为规划执行主体,我省于2014年1月10日隆重召开了二期工程启动大会,自此二期工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全省上下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职能,加强综合管理,切实推进工程顺利实施。
2017年是《二期规划》实施的第四年,规划实施目前时间过半,完成好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任务,全面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结合地方工程实施实际,研究规划中尚未实施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全力推进规划实施、顺利完成任务目标打好基础,对构建青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获批

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k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获批
记者从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了解到,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日前获国家能源局同意,项目估算总投资38亿元。
为充分利用青海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和黄河上游水电条件的优越性,探索大型水光互补协调运行机制,促进太阳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青海省编制了龙羊峡水光互补32万千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积极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日前,已获国家能源局同意。
项目建设规模为32万千瓦,位于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估算总投资38亿元。
光伏电站建成后将接入龙羊峡水电站,以水光互补方式协调运行、统一送出。
项目的建设,对于青海省掌握水光互补电站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技术,奠定水光互补能源基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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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
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22
•【字号】青发改能源〔2014〕781号
•【施行日期】201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
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上报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南发改能源〔2014〕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实现光伏发电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目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满足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实施的要求,同意建设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
本规划是海南州太阳能资源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规划范围为一塔拉剩余未利用区域,规划装机容量为5150兆瓦(含第一区块新增350兆瓦)和光热发电装机容量550兆瓦,总装机容量为5700兆瓦,用地面积约178.74平方公里,第三区块为二塔拉局部区域,规划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600兆瓦,用地面积约40平方公里。
三、请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建设用地,与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衔接好电网接入条件,根据规划,依托社会建设太阳能发电园区道路、给排
水、施工用电、太阳能发电送出汇集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排入驻企业时要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五、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须经我委确认,完成前期工作后报我委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