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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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是指通过描述一种技术或装置的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的范围。

在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中,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1.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词语:功能性限定常常使用诸如“用于”、“用以”、“用来”、“用作”等词语来表示发明的功能特征。

2.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核心特征:确定发明的核心技术或装置是如何实现所述功能的。

这可以通过仔细阅读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来获得。

3.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描述实现所述功能的技术特征。

如果功能性限定太过宽泛或模糊,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

5.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功能性限定应该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即所述功能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或获得技术上的优势。

如果功能性限定没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可能会导致与现有技术的显著差异缺乏可信度。

6.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界限: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

如果功能性限定无法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或模糊性。

7.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可预见性: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该是一般技术水平下具有可预见性的。

如果功能性限定包含了意外或非常规的技术特征,可能会导致不可预见性。

8.考虑功能性限定的整体效果和目的:根据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综合考虑功能性限定的作用和效果。

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与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相协调,以确保发明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总之,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主要包括确定限定词语、确定核心特征、判断特征是否明确、判断特征是否相关、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效果、判断特征是否具有明确的界限、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考虑整体效果和目的等。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一、专利复审概述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出的审查结论不服,请求复审并重新审查的过程。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权利要求的修改对于专利复审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要求修改的重要性1.提高专利授权概率: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专利申请更加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从而提高授权成功率。

2.保护范围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更清晰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有利于防止侵权纠纷。

3.增强竞争力:权利要求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三、权利要求修改的基本原则1.不得增加原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技术内容。

2.遵循单一性原则: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应只涉及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

3.清晰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

四、权利要求修改的方法和技巧1.删除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简化,使其更加核心。

2.合并相似的权利要求:将相互关联的权利要求合并,减少冗余。

3.调整权利要求的顺序:合理安排权利要求的顺序,突出关键技术。

4.使用合适的连接词:恰当使用连接词,使权利要求表达更加严谨。

五、案例分析案例:某企业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对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更加明确,保护范围适当缩小,最终成功获得了专利授权。

六、总结与建议权利要求修改是专利复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专利法的规定,合理运用修改技巧,使权利要求更加明确、简洁。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它描
述了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并对发明所得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

以下是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一些要求:
1. 清晰明确的描述:专利权利要求书应该使用清晰明确的
语言来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确保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发明的实质。

2. 技术特征的详细描述: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对发明所包
含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描述。

利用清晰的术语和具体的示例,阐明发明的核心理念、结构和功能。

3. 确定权利范围: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最
为重要的部分。

权利要求应当明确规定发明的技术范围,并根据技术特征进行限定。

权利要求应尽可能地广泛,但不能超出发明的实质范围。

4. 适当的依据说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提供适当的依据
说明,包括参考文献、背景技术和发明实施方式等。

这些依据可以支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并帮助读者理解发明的上下文。

5. 使用标准描述格式:为了使专利权利要求书更易于阅读和理解,应该按照标准的描述格式进行撰写。

使用明确的段落和分节,标明权利要求的序号和范围。

总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准确详细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界定权利范围,并提供适当的依据说明。

遵循这些要求可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并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关键部分,它包括了几个部分,其中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是专利申请中最先出现的部分,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它是申请人对发明的权利要求的具体描述,也是专利权范围的界定。

在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中,申请人必须清楚明确地描述发明的结构、构造、组成、材料、步骤、方法等特征,以便区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

在撰写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清晰明确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对于产品发明,应描述其结构和构造特征;对于方法或过程的发明,应描述其步骤和操作特征。

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词语和概念。

其次,在描述特征时,要准确使用专业术语和定义。

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词语,以免造成模糊和歧义。

如果有必要,在描述中可以对术语进行解释和定义。

此外,要注意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与专利描述部分的一致性。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应与专利描述部分相互补充和协调。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无法在专利描述中找到相应的支持时,可能导致权利请求被拒绝。

最后,特征部分应具有可读性和逻辑性。

申请人应采用简洁明了、逻辑严密的叙述方式,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发明的技术特征。

可以使用图表和实例来进一步说明特征部分,提高其可读性和理解性。

总而言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在确定专利权范围、界定发明与现有技术差异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特征部分时,申请人应清晰明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准确使用与专业术语和定义,与专利描述部分相互补充和协调,同时具备可读性和逻辑性。

只有如此,才能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恰当地定义新的技术内容,保护发明创造的权益。

专利权利要求书具体写法要求ppt(共34张PPT)

专利权利要求书具体写法要求ppt(共34张PPT)
条件3:即有独立权利要求(限定范围(a)),也有从
属权利要求(限定范围(b)) 结果3:?因为从权没有问题,因此可将从属权利要求
上升为独权,专利可继续申请保护。
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主权利要求的补充限定。
对于发明专利,是为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修改权 利要求做准备。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在专利权被无效的法律过程 中做准备的。
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 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 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 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 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尤其是,必要时,最好是,等,大约,接近,基本上,
左右”等会导致不清楚,不允许使用; 还有如淋浴用喷头,喷头上加工出多个喷头,这些喷
头数量不可能精确限定,因为多或少几个并不影响实际效 果,此时可以使用有不确定的多个喷孔这样的词。
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
例:一种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的
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递进式
并列式
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比较严格的要求:
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
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
权利要求1-3,递进式撰写方式;从权2是对独权1中的组分重量比进行限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袁颖【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2页(P95-96)【作者】袁颖【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日本审查指南中关于“清楚”的审查要求做了很详细的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清楚”的审查原则有以下几点:1、权利要求的描述是判断要保护的发明是否可授权的基础,同样用于明确授权发明的技术范围。

因此发明必须在权利要求中清楚地表述。

2、同样,发明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中的事项被清楚的表述。

3、关于“清楚”的审查应基于申请人认为对限定发明所必要的事项进行,即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事项。

然而在理解这些事项的含义或者技术含义的时候,不仅仅应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还应当考虑公知常识。

在确认要求保护的发明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事项不应当被考虑,相反,用于限定发明的事项只要在权利要求中有记载都应当被考虑。

4、当权利要求的描述本身是清楚的时候,审查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否在附图或者说明书中有定义或者解释,并且应当评价该定义或者解释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描述不清楚。

比如,如果用在权利要求中某术语在说明书中的定义不完全一致或者与其通常的含义不相同时,该定义使得该发明不清楚。

当权利要求的描述本身不清楚时,审查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否在附图或者说明书中有定义或者解释,并且评价结合公知常识,该定义或者解释是否可以使得权利要求的描述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经过审查该发明是清楚的,那么该发明同样满足36(6)(ii)款。

以下给出了一些不满足36(6)(ii)款的典型示例。

1、权利要求本身的描述不清楚导致发明不清楚。

(1)由于权利要求包括一些日语表达上不充分、不适当的描述,导致发明不清楚。

然而,当权利要求中的错误是很小的,而且不会使要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仍然满足36(6)(ii)款。

(2)即使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仍然难以理解,将导致要保护的发明不清楚。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学学士毕业论文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ourcountry'spoliticallawculture,alwayshasloftylyevendeifiesthecountry,thegover nment,neglectsandevendisparagesindividualthetradition,thisisthesocialistdemocr acydevelopmentbigbarrier.whentheindividualcaredaboutandstrivesforrealizesownri ghtandthebenefitfully,canconstitutetheimpetusdemocraticpoliticstoformwiththede velopmentdirectpower,whentheexpansionsocialistdemocracy,allrequeststhesocietyt ocontinueintheexistingfoundationtodeveloptherightgradually,limitauthority.ther efore,clearsoffbetweentherightandtheauthorityrelations,hastheprofoundsignifica nce.keywords:rightsprotection;powerlimiting;statepower;socialcitizens'right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理学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国家与社会,国家机关与社会公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反应。

深刻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理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立与联系,对认识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深刻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意义(一)有利于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权利做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一种意识或思想自古以来就存有,但西方社会的古代和中世纪,权利的观念就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没明晰的专指权利的词汇。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_概述及解释说明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_概述及解释说明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权利要求书是一种在知识产权申请中常见的文件,它是对发明、创作或商标的专有权范围进行定义和描述的正式文件。

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正确理解和使用权利要求书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权利要求书的用法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文章包括五个主要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本文的目的与结构,以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安排。

然后,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定义权利要求书,并探讨其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的作用。

同时,还会提供使用权利要求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读者避免常见错误和误解。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

这包括解释权利要求书的目的和重要性,并提供读者应该采取的正确解释方法。

第四部分将通过实例分析与讨论探讨不同领域(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保护)中权利要求书的应用情况。

我们将分别介绍三个实例,包括专利申请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商标注册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使用情况分析以及版权保护领域中权利要求书所面临的重要性与困境。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权利要求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和解释权利要求书的用法,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文件。

通过清晰阐述权利要求书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情况和具体解释方法,本文旨在提供读者对于权利要求书所需知识和技能,并促进读者具备更好地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能力。

2. 权利要求书的用法:2.1 定义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一个专门用来界定发明或创作的范围和要求的文件。

它是一种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所寻求保护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的具体内容。

2.2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1)定义范围: 权利要求书通过列举具体的技术特征和边界条件,限定了发明或创作享有保护的范围。

它确定了专利权人或版权人能够主张自己在该领域内享有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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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法务Cases&Legal试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清楚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程度副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影响,介绍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典型情形,从而揭示了程度副词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关键词:专利法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程度副词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是专利行业众所周知的法律条款。“权利要求清楚”字面意思非常明白,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许多的争议。在审查实践和司法审判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案例,从而引起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继续思考。一、素情简介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其中第一个案件就涉及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包括1项权利要求,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该权利要求可归纳为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2.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3.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该案的焦点在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率高”是否清楚。专利权人申请再审时对“导磁率”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对“高导磁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进行了说明并给出了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i、最大磁导率“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磁导率并非常数。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导磁率、高磁导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

83.5×104Gs/Oe均被专利权人称为高导磁率。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专利权人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二、案例分析1.权利要求的作用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用来界定专利权人的独占

万方数据法案法务Cases&Legal范围,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权利要求的作用是限定请求保护的主题及范围,它是权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所以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社会公众之间都应当有一个共识的理解原则。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撰写权利要求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审查员在进行专利审批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在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之前应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理解,社会公众在实施一项技术方案并判断是否会侵犯某一专利权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在判定被控的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所以,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规范,使权利要求的含义及范围清楚显得尤为重要。2.技术术语清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应给予其公认和确切的含义,公认和确切含义指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发明创造做出时所理解的含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的理解,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客观基础。发明人本人可能是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阅读专利文献的人员却是其他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在阅读相应技术术语所在的权利要求的同时,还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的全文来理解。一些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权利要求书中文字的通常含义,对于法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时的权利要求的解释适用大家广泛理解和接受的含义即可。但是,在某些专利文件中,确定权利要求的公认和确切的含义,需要在某一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术语。因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技术术语的含义并不那么明显,并且有时专利权人用特殊的方式使用技术术语,这样法院必须借助于公众可用的来源,从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争议技术术语的含义是如何理解的。公众可用的来源包括:权利要求书的用语,说明书,审查过程中的文档以及与科学原理、技术术语含义、现有技术状况有关的外部证据。3.国外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词义来理解。为了使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清楚,应当首先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词予以规范。使不同对象针对同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相同,以避免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对同一技术术语做出不同的解释。例如,在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或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专利权人为了说明自己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将权利要求中某技术术语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具体形式;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将该技术术语又解释为覆盖范围较宽的上位概念,从而达到两头获利的目的。欧洲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三章第4.2节规定:“读解权利要求时,其用词的含义和范围应当认定为相关领域通常具有的,除非说明书以清楚的定义或其他方式对该用词赋予了特殊含义。而且,若这种特殊含义适用,审查员应尽可能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单独看去含义即清楚。”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可以在说明书中给出一个特殊的含义。但不允许给技术术语一个和常规含义不同的含义。”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不仅规定了专利申请中对技术术语的定义应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相一致,而且特别强调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其说明书对该技术术语定义的一致性。其中规定:“权利要求自身的陈述可视为清楚时,审查员应审查权利要求所用的技术术语在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和附图中是否有定义或解释,再评判该定义或解释(若有的话)是否导致权利要求的陈述不清楚。例如,如果在发明的详细描述中存在对权利要求所用技术术语的清楚定义,该技术术语严重违背或不同于其常规含义,这种定义则使发明不清楚。因为尽管确认发明主要基于权利要求的陈述,在结合考虑说明书、附图和相应于申请日时的公知常识后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进行确认时,这样的定义会在解释该技术术语时产生混乱。”同时考虑到发明创造的多样性,以及已有规范技术术语的有限性,所以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自行定义的技术术语,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

万方数据法案法务Cases&Legal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尽可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就清楚。1关于此问题,欧洲专利局也有类似的判例。欧洲专利局判例T0728/98说明了对术语的清楚性要求及纯度对新颖性的影响。本案中,主权利要求涉及“实质上纯的”化合物,申诉人称该特征反映了较已有技术文件1所公开的同样化合物更高的纯度,因此具有新颖性。由于该特征是使要求保护的主题与已有技术构成区别的唯一特征,对发明尤其重要。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用语或表达特别要取决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可的含义。申诉人既未声明,申诉委员会也未看到,“实质上纯的”表达具有通常适用的量的含义,因此,该特征不具有通常视为有效的量的含义。申诉人辩称本案中“实质上纯的”表达与药物领域纯度标准有关,因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欲用于药物中,并援引了美国药典关于药物化合物“一般性杂质”含量的描述,即当杂质含量低于2%,或纯度高于89%时的药物化合物被视为“实质上纯”。同时指出,尽管该药典仅在特定国家内有效,但仍被药物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可。因此,“实质上纯的”表达限定权利要求范围是确定无疑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首先,申诉人提供的药典中指出“纯度的概念随时间而变化,且受分析化学发展的影响,一种早先被认为是‘纯’的物质可能后来发现具有不止一种的成分,从而需重新定义为另一标准的纯度和杂质”,从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分析化学的发展,纯度的概念具有可变的含义而模糊不定,本案说明书没有述及“实质上纯的”的定量程度。总之,从可获得的证据看,“实质上纯的”的特征在所属领域并不具有明确且通常被接受的含义,其结果使权利要求主题内容的范围不确定。又由于该不清楚的特征是使要求保护的主题内容与已有技术文件1加以区别的唯一特征,申诉委员会以缺乏法律确定性为由(onthegroundofthatlackoflegalcertainty)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24.“防电磁污染服”案例的分析和启示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权利要求清楚”作出了要求。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对“权利要求清楚”的审查标准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可见,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与前述一致,在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社会公众之间都应当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而不应以不同人的主观判断为准。专利法意义上的清楚根本上是指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划定的边界清晰。在审查实践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3点:一是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二是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所谓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三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具体到上述案例,第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类型非常清楚,“防电磁污染服”显然属于产品;第二,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问题,那么,问题就只能存在于“词语”的含义上,就“高导磁率”来讲,根据相关的证据,在电磁领域确实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含义,其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其具有确切的含义,故该案权利要求中的“导磁率高”确实存在含义不清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定,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的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则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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