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 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4 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茂府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茂名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费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门代建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实施方案第一章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服务的任务、范围与依据第二章跟踪审计总体思路容第三章全过程跟踪审计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第四章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第五章全过程跟踪审计控制风险分析及措施第六章全过程跟踪审计沟通协调的方法与措施第七章绩效评价方法及措施第二部分对工程跟踪审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第三部分专业人员配备方案第四部分服务承诺第一部分实施方案第一章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服务的任务、范围与依据一、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任务(目标)我们的任务主要是协助业主单位完成从前期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决算等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咨询,对项目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决策、实施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效率性提出审计建议,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等进行跟踪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创建有效的动态跟踪机制,我们的全过程咨询和审计服务是以流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风险为导向、以成本控制为目标的全面服务。
本项目咨询服务的具体任务(目标)为:依据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审计署第3号令《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和《公路工程标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版),通过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和审计服务,掌控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施工进度、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建设成效等情况,注重事前、事中监控,检查和揭示工程项目在计划管理、建设管理、造价管理、物资管理、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整改建议,与建设方一道堵塞管理漏洞、防止投资损失,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确保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能顺利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范围服务范围:对项目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决策、实施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效率性提出审计建议,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等进行跟踪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等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9日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审计条例》及《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浦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区审计局对应当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由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字号】泉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6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一、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市区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房建、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以下房建、市政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房建、市政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无需实行代建制的,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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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
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三)非法收费和摊派;(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四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