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

0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029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
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16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17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007 年民事诉讼法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对比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第1条
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
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 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法治发展。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照比较,探讨其改革与变化。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民诉法在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上相对较为狭窄,一般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然而,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新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法院辅助人员、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责任。
这一改革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提高了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诉讼主体地位的平等保障旧民诉法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未能给予足够的平等保障,主要表现在对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确保了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新法规定被告享有辩护权,保障了被告的自由和隐私权,同时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原则,有效防止了成为诉讼对象的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的简化和提速新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旧民诉法在程序上存在繁琐和复杂的问题,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等不利因素。
新民诉法在此方面进行了精简和规范,简化了诉讼程序,增加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的运用,有效提升了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四、证据的规定和保护旧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不公正。
新民诉法在证据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调取和运用等各个环节,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五、诉讼费用的优化和调整旧民诉法对诉讼费用的规定指导不足,存在费用过高和费用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新民诉法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明确了诉讼费用的构成和标准,并增加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执行程序的完善和加强旧民诉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效果差、程序复杂等。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旧民诉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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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 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 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 本人 意志改为意思,两者的区 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 别 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 (五)电子数据; 定的证据种类; (七)鉴定意见; 二、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 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拖延 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 诉讼或将赔偿损失 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 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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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 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 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 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 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 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 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 律事实和文书改为公证证明 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 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除外。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 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 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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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回
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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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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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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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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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一)《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
距今已有16年。
该法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之前〗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 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公告第79号)铁道部《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铁运函〔1995〕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修改之处】《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关键人的威慑力度,新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拘留,修改之前仅仅为罚款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012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00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008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02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条文序 号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2年08月31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0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036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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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旧法№23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旧法№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现删除
016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0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01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0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02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29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0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1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条文序号
2007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
2012年08月31日通过
2013年01月01日实施
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0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00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008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02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022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013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0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15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025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6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