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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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要知识点5篇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5篇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5篇篇1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因创造、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权等。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应用,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合同法的原则1. 保护创新成果:合同法高度重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2. 鼓励创新活动:通过合同法的规定,鼓励和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促进新思想、新技术和新发明的产生。

3. 促进知识传播:合同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注重知识的传播和交流,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使知识能够为社会所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4. 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合同法也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合同法的具体内容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同时,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合同的履行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这种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四、合同法的实施与监督1. 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2. 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马工程民法合同法重点

马工程民法合同法重点

马工程民法民法典重点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并且其目的是产生、修改或者终结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通过“马工程”这一案例来具体分析民法典的几个核心要素。

假设“马工程”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它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民法典中的首要环节。

在“马工程”案例中,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包括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对要约的明确且无条件的接受。

只有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合同详细列明了建筑材料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交付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且合同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涉及到合同的终止。

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

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合同也可能被解除。

在“马工程”的案例中,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合同法提纲笔记

合同法提纲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课本P4~5)(一)概念(二)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平等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种类(P6~11)(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概念: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两者区分的意义: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规则的不同;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因一方的过错所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概念: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2、两者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责任的轻重不同;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3.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概念: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两者的区别意义在于: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概念: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主要几种实践合同:(1)一般保管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借用合同(4)定金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概念:要式合同: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概念: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

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成认和庇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1)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4)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出格规定外,实行……原那么;4、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尺度总称〕立法的目的:为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暗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式自愿;5)变动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3、公平原那么;4、诚恳守信原那么:〔第六条〕5、合法原那么:〔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底子原那么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力能力〔权利资格〕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能力:赋予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定义B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发生两年;战争结束两年。

胎儿有担当权2〕公民的权利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充公财富、罚款〔金〕2、公民的行为能力: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自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

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合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则是对合同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与完善,为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合同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基础。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赁房屋、提供服务,还是进行投资合作,都离不开合同的约束和保障。

合同编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合同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编中,对合同的订立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合理的平衡;诚信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

合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口头语言达成的协议;其他形式如通过行为默示达成的合同。

不同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证明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这些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仔细的协商和约定,以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或者补充协议来确定。

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 法律特点: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 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承认和爱护,能够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 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 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 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证; 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益义务一致原则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专门规定外,实行……原则;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立法的目的:为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考 订立合同自愿; 选择相对人自愿; 决定合同内容自愿; 选择合同方式自愿;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愿; 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第六条) 合法原则:(第七条) 重点: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特点 合同差不多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 1、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力能力(权益资格)法律给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前提) 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自己行为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权益能力:给予公民依法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定义 B 公民的权益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事故发生两年;战争终止两年。 胎儿有继承权

2)公民的权益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事加刑:剥夺政治权益、没收财产、罚款(金)

2、公民的行为能力: 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 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法律特点: 法律特点: 法人有特定的名称和固定的所在地; 法人有独立财产或独立预算(独立财产权:法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财产所有权(四项全能)。国有企业没有此权益;独立预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法人----托付代理人(须以法人名义签合同)) 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常识点串讲第一局部〔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暗示一致〞。

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和预约8为订约人本身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三、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四、合同的相对性4.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那么集中表达在合同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成的。

尽管现代民法对合同的相对性有所冲破,但是合同相对性规那么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地位不成摆荡。

五、合同法的底子原那么1.合同自由原那么〔内容〕3.诚恳信用原那么〔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达〕4.鼓励交易原那么〔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表达〕第五章债的转移一、债权转让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承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需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发生不妥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克不及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债务人有两个权利:①抵销权援用;②抗辩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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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目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3)第一节合同概述 (3)第二节合同关系 (3)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一、合同自由原则 (4)二、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4)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5)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5)第二节要约 (5)第三节承诺 (8)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9)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10)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1)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11)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11)第三节合同条款 (12)第四节格式条款 (12)第五节免责条款 (13)第六节合同的形式 (1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14)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14)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15)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5)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16)第五节无效合同 (16)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17)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8)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9)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19)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19)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20)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 (21)第七章违约责任 (22)第一节违约责任 (22)第二节免责事由 (2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为标准)(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既是有偿合同也是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据名称是否确定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第二节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债务,并承担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及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则债务人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不能适用合同法进行规制的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2.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3.涉及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一、合同自由原则(一)确认当事人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二)尊重当事人在定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二、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第一、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定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完成,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保密等义务第二、合同履行前的准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守信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第三、合同的履行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合同的终止三、合法原则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第二、公序良俗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一)、促使合同成立(二)、尽量促成合同有效(三)、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四)、区分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五)、合同法确立了履行治愈原则(六)、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七)、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成立时的要件(一)存在多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否则要约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以下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公司,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广告3.招标广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主要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要约人可以自由决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做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即失去效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二)要约的撤销1.要约撤销的概念:1.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失2.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2.不可撤销的要约有以下情形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第二: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六、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所谓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而附加了条件,做出了新的提议,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约或者新的要约。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其他人无承诺的资格)(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通知)(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使要约人了解或者到达要约人(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三、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以如下标准确定承诺期限: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

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以,承诺时间已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五、承诺生效的时点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承诺可以以单纯沉默的方式做出,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承诺。

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六、承诺延迟的几种特殊情况构成特殊的迟延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第二: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第三:如果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有效,要约人如果要拒绝此种承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二)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成功撤回有两个要求:1.做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六、承诺默许(以行为的方式承诺)合同法区分了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默示承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不需要承诺人作出通知第二:承诺人需要作出一定行为第三:从当事人的行为之中,可以认定其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第四:符合交易习惯和要约的要求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第二:关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承诺的到达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有时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者要式而有所区别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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