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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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应对的一类法律原则,通常用于法庭对象间的证据审查。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依据该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得接受或考虑来源不明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出的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他曾指出,获得的证据必须来自真实、可靠的来源,而不是来自不可信任的来源。

随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司法系统中通常用来审查证据的狭义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人们免于被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以及培养公民文明素养。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获得真正有效的证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这将为法庭对象们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遭受不公正的审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而且,它也可以激励有关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获取有效的、真实的、可靠的法律证据,以便更好地进行审理工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性,它的效力总是受制于法律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系统本身的,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获受的证据必须经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才能被排除;而在其他国家,证据必须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才能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用于多个场景中,以解决许多司法问题。

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该规则,拒绝接受由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则,要求司法机关拒绝接受由其他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此外,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也可以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拒绝采用通过窃听、窥探等非法行为获得的信息作为发布的新闻来源。

总结从本文可以清楚地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免受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当伤害的特殊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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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力原则
应适用先行调查及例外
5/22/2018
二、初步审查与正式调查的关系
(一)初步审查程序的过滤功能
被告方提出线索或材料:防止滥用诉权、责令公诉方针对性举证
(二)庭前会议
1.充分条件: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功能:a.初步审查功能→驳回请求or庭审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b.调取证据、庭审准备 3.司法实践中引入控辩双方协商机制
效力:中止实体性裁判&启动程序性裁判程序 (初步审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式调查)
(二)例外情形——应予限制,避免自由裁 量,先入为主
(1)被告方在开庭前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 但未在开庭前提出。(本条第3款) (2)多名被告、涉嫌多个罪名、案情重大复杂或 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多名被告同时提出非 法证据排除申请。(司解未明确规定)
5/22/2018
参考文献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法学研究》2014第2期。 刑事诉讼法教材
5/22/2018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1.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刑诉54条第1款) ——一步式证明责任 2.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刑诉54条第1款)——三部式证明责任
第一步:公诉方证明取证合法,证明责任与强制排除程序相同;第二步证明责任转移: 被告方证明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第三步:公诉方进行必要程序不正:a.单纯程序补正, 即要求侦查人员重做、补做相关笔录证据。b.进行合理解释或说明→反证第二步
5/22/2018
一、现行调查原则及其例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第2款: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 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 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 一并进行。
5/22/2018
(一)先行调查原则——一般原则


3.瑕疵证据的可补正排除规则(刑诉解释73,77,82)——两步式证明责任
第一步:合法性证明责任,同上;第二步:补正程序,同上
5/22/2018
(三)证明标准
公诉方: 要求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裁量性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程序中同样适用:对取证非法或程 序瑕疵危害后果补正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被告方: 使产生合理怀疑,达到启动初步审查目的。 裁量性排除程序中,第二步承担证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可能影 响司法公正。但也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只需达到优势 证据的证明程度。
5/22/2018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三种模式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22/2018
四、司法救济机制
• 两个基本理论问题:
• 1.一审法院没有处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审法院能否直接作出排 除非法证据的裁决?
一审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二审可否提出?司解规定: a.被告在一身程序前掌握非法取证线索和材料的,且一审法院告知非法证据 排除权事项的,但被告故意拖延到二审提出的,二审法院有权拒绝受理;b.被告 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的,在二审提出申请的,二审应当进行取证 合法性审查。 然而基于二审终身原则,应当不予直接受理,而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组:
陈刚 于方正 吴一帆 徐晨 周跃 林依婷
5/22/20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法律规定:2010《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刑诉54-58条 •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节 • 三、程序性裁判:启动方式、初步审查、正式调 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救济方式
• 2.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认为不成立的, 是单独作出裁判,还是与本案实体问题一并作出裁判?
二审法院只能将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即便认定取证非法,也不能 单独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 弊端:可能因为一审因为程序问题被撤销而发回重审,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救济方案:引进中间上诉制度
(三)程序听证的诉讼构造
公诉方→合法性:宣读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证据;播放录音录像;自行出示、宣读相关人 员(询问人员、监所人员、录制人员)“情况说明”;提请法庭通知 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即充当程序证人。 被告方反证,申请庭外调查:依职权→依申请(出入监所时间记 录、体检检查登记表、照片、刑讯逼供控告书等)
(四)正式调查程序的主要缺陷
公诉方程序证据的证据能力应受限制
5/22/2018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机制
• (一)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方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公诉方对侦查行为合 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理论依据:1.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公诉方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 疑程度。公诉方须证明公诉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2. 控辩 双方取证能力不同,实现诉讼中实质对等。3.促进取证程序合法、树 立证据意识。 而非在于主张积极性事实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无需 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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