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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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可以办居住证么

购房合同可以办居住证么

首先,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需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居住地住址证明。

购房合同作为一种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的。

具体来说,购房合同可以作为居住证办理的住所证明材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购房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购房人已购买该房屋,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2.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购房合同显然属于上述范畴。

3. 虽然购房合同不能直接等同于房产证,但许多地区已经放宽了居住证办理条件,允许购房合同作为住所证明材料。

这意味着,即使暂时没有房产证,只要拥有购房合同,仍可以办理居住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购房合同办理居住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购房合同已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发商已将购房合同备案至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2. 购房合同上的姓名与申请人的姓名一致。

3. 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地址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4. 申请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5. 申请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最后,关于异地通办的问题,根据相关报道,目前我国居住证办理尚未实现异地通办。

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拥有购房合同,也需要在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证。

不过,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居住证办理有望实现异地通办。

总之,购房合同可以作为居住证办理的住所证明材料,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还需注意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顺利办理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第四章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什么是天津居住证天津居住证,是指在天津市常住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可以依法申请的居住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要求,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

同时,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也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权益。

天津市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天津居住证:1.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3.具有稳定工作、学习、经商、投资等合法就业、创业情况;4.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5.具有合法的居留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须持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证件。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流程申请天津居住证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非户籍居民只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材料:申请表(需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居留证明、住房证明、单位证明等材料;2.到所在区或县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3.现场核实材料及相应信息,进行照片采集、费用交纳、签名等操作;4.等待审核,如居住证审核通过,完成制证后告知领证时间和地点;5.到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和审核,如有变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天津居住证的作用持有天津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1.医疗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2.教育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在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接受教育;3.劳动就业: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与本市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4.住房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障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福利政策。

上海临时居住证和长期居住证的区别

上海临时居住证和长期居住证的区别

上海临时居住证和长期居住证的区别一、上海长期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有什么区别?一、上海长期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的区别(一)居住时限不同《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办理延期。

如果自己去,准备好身世分量证,居住的合同或者房产证,去居委会开证明办理,也可以花钱请人代办。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

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二)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两者办理手续基本一样,申请时只需提供身世分量证明和居住租住的证明,办理简便。

只是临时居住证办理申请材料不需要就业劳动合同。

(三)两者作用不同(1)临时居住证没有转上海户籍的政策,而持有《居住证》满足一定要求的人员,7年后可申请转上海常住户口。

(2) 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不能办理申请积分,不能办理上海社保,如果有正规单位,可以办理医疗综合保险。

(3)《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可以办驾照、申请港澳通行证。

(4)其中人才类居住证可以参加社保,子女义务教育期满可参加上海(升初中、升高中、考大学)统一入学考试,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世分量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世分量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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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河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河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河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与国家版居住证制度相适应河北省将修订居住证规定12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到时,持“国家版”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

《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继续有效。

昨日(1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省将对《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作相应修订,明年元旦起同步施行《条例》。

居住证每年都需签注一次根据《条例》,公民在非户口地居住满半年,即可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遇特殊情况,制发时限不得超30日。

如果公民符合申领条件,相关部门却拒绝受理、发放,工作人员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居住证到手后,《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

我省将修订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出台后,需要各地及时出台相应政策。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201X年3月1日施行后,我省暂住证制度就已被居住证制度取代。

《河北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全省统一制式。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流动人。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1-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申报暂住登记第四条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是公民在居住地临时居住的有效依据,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婚姻登记、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房屋、市场主体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居住一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一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涉及到公民的居住权、户籍管理、社会权益等多个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住一年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对居住一年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梳理。

本文将从居住一年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居住一年法律规定的背景1.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居住一年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2.户籍制度改革: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公共资源。

居住一年法律规定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居住一年法律规定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居住一年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居住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自迁入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2.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是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就学等合法权益的证明。

居住证申领条件为:(1)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2)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3)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居住证持有人权益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2)依法享有义务教育、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3)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其他基本公共服务;(4)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

四、居住一年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城市居民居住一年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城市居民,包括在城市居住满6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

2.农村居民居住一年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对宽松。

五、居住一年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新罗区居住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的证明身份、居住地和居住期限的证件。

新罗区作为福建省龙岩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为了规范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罗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罗区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一)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领居住证。

(二)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在居住地就业或者经营;2. 在居住地就读;3. 在居住地投靠配偶、父母、子女;4. 在居住地投资或者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5. 因其他原因需要居住满半年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申领居住证的。

四、居住证的申领程序(一)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居住证申领表;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2)就读证明: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等;(3)投靠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4)投资证明:投资协议、税务登记证等;(5)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收到申领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知申领人领取。

五、居住证的使用(一)居住证是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申领人身份、居住地和居住期限的证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以下权利:1. 在居住地享有合法权益,不受歧视;2. 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3. 在居住地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4. 在居住地接受教育培训;5. 在居住地参加就业、创业活动;6. 在居住地办理户口迁移、婚姻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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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证暂行条例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13日 05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
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
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
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
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
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
期。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
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
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
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
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
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
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
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
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
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
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3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
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
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
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
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
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
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
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
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
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4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
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5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
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
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
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
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
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
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
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
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
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
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
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
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
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
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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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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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
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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