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课程精(新)ppt课件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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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的失效 a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 b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 c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就同对要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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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商事立法
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重要补充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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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一)法系(Legal Family) 凡属同一历史传统且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即构成 一个法系。 ❖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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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1.定义: 由于各国商法规定的不同,在处理同一问题
时,依一国法律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依另一国 法律可能不成立,也即法律冲突。 2.适用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 ●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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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比较合同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大陆法 英美法 中国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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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约(offer)
1)三个要件:
a 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
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
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
普通广告——一般认为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第⼀章导论本章中⼼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两⼤法律体系的⽐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法,可以⽤下⾯图表归纳第⼀节国际商法概论⼀、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形)2、商事组织(⼤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规定)⼆、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关系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第⼆节西⽅两⼤法系⽐较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法三级体系:第⼀审法院、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法院法典化⼆、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和重视程序法最⾼法院:⾼等法院和上诉制定法法院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先例约束⼒原则”第三节两⼤法系与⽐较(⼀)1、传播⽅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速度不同;4、法官作⽤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的重视不同普通法与衡平法⽐较(⼆)分类概念关系区别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法不同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司法制度⼀、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民法院1、宪法2、地⽅各级⼈民法院:基层、中级和⾼2、法律级⼈民法院3、⾏政法规3、专门⼈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4、地⽅性法规(省、⾃治区和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法规,——审判制度:5、特别⾏政区的法律:⾹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实⾏两审终审制:对于地⽅各级法院的判决⼆、法律解释当事⼈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1、⽴法解释2、司法解释3、⾏政解释法院所作的⼆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三、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益重视其作⽤不得再上诉第五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前⼈⼈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由⼆、民商法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2物权与所有权3债与债权4侵权与违约⾏为与国际商法有关的中国重要民商⽴法(补充)法律名称章节条款(最新修改后)实施时间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章156条1987年7⽉1⽇起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11章230条1999年12⽉25⽇起3、中华⼈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章43条1985年7⽉1⽇起(已废⽌)4、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7章47条1993年9⽉2⽇起(已废⽌)5、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23章428条1999年10⽉1⽇起6、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章74条2000年9⽉1⽇起7、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7章111条1996年1⽉1⽇起8、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8章64条2001年12⽉1⽇起9、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8章69条2001年7⽉1⽇起10、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章60条2001年10⽉27⽇起11、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8章80条1995年9⽉1⽇起1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9章270条1991年4⽉9⽇起第⼆章商事组织法本章中⼼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下⾯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国际商法导论二

(二)大陆法系的分类
法国法系 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 1807 年法国商法典》 处于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 ,侧 重保护个人权利 以《法学阶梯》为基础 ,《 1804年法国民法典》被恩格斯称为“资产阶级社会典 型的法律全书”;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或成文法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 德国法律以及模仿法国、德国法律制定 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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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 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 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是世界上历史最长、影响最大、 分布最广的一个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 国法系。
1993年10月,主张魁北克独立的魁北克集团 成为联邦议会仅次于执政党的第二大政党。1994 年9月,魁北克人党在再次赢得省选后即 再次举行全民公决,结果统一派仅以微弱 多数险胜,加面临的分裂危机暂告平息。1996年 1月,魁北克集团领袖布夏尔接任魁北克人党领 袖,担任省长。1998年8月,加最高法院作出裁 决,宣布魁省无权单方面宣布独立。2000年,加 议会通过关于魁独公决规则的法案,从法律上为 魁独设置了障碍。2001年1月,布夏尔宣布辞职, 魁独势力再受打击,魁独运动进一步陷入低潮。
时间顺序
事件
罗马法对意大利、法国、德 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影响是很 大的。 罗马法的影响最显著的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 德国民法典。
封建时代
资本主义时代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以《法 学阶梯》为依据。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08110103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课程所属单位(院(系)、教研室):经贸管理学院课程面向专业:市场营销、国际贸易课程类型:选修课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经济法学分:1.5总学时:32 (其中理论学时:32 实验学时:0 )二、课程性质与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发展知识化,国际商务电子化的特点,使得国际商法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三、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国际商法导论1、教学内容:(1)国际商法概论大纲(2)西方两大法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两大法系的特点。
(二)合同法1、教学内容:(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成立(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消灭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与违约的形式,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3、教学重点和难点:大陆法与英美法对要约与承诺的不同法律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1、教学内容:(1)概述(2)国际贸易术语(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卖方与买方的义务(5)违约补救办法(6)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3、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四)产品责任法1、教学内容:(1)概述(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3)中国的产品责任法(4)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法(5)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2、教学要求:了解和掌握: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 1 章导论、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四、多项选择题1.A D2.ACD3.BC4.ABC5.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 2 章合同法、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 民法典,债务法典5. 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CD2.ACD3.ABCE4.AB5.ABE6.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 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 . (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执笔人:张颖颖审核人:许玲编撰日期:2008年2月一、课程概述(前言)国际商法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技术选修课,属于 A 类(纯理论)课程, 4 学分,计划学时72 学时。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和国际贸易活动必将更加活跃,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国际商法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之后开出的一门选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基本商事法律、法规,并利用好这一工具,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教学内容描述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含义2、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3、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4、熟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名词]1、国际商法 2 、大陆法系 3 、英美法系[ 重点问题]1、国际商法的渊源。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3、国际商法的原则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1、掌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概念、特征、类型;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
2、了解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 重点名词]1、公司 2 、公司法 3 、公司合并 4 、公司解散 5 、无限公司6、有限责任公司7 、两合公司8 、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问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和种类。
2、简述公司的成立条件以及两种成立方式的程序。
3、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以及资本三原则。
4、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5、简述公司治理结构。
6、简述公司合并的种类和后果。
7、简述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2. ACD3. BC4. ABC5. 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2章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国际商法课程ppt课件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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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一切商事交易的展开,都离不开合同,国际商事交易更是如此。在当今世界,无论社会制度、法系、种族、语言、文化等等如何不同,都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着合同,从生产至分配、流通领域的每个环节,是一个又一个紧密相联的合同,使社会生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立法机构,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统一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国际合同法。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商事交易以及为此而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问题,就变得极为复杂。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是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订立的,那么,就合同本身而言,在无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可循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合同?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各国合同法律制度如何呢?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由于社会条件、背景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对合同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来源于罗马法。依罗马法合同定义,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即从罗马法定义脱化而来,《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此处强调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的在私法上的行为,其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国民法典》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
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是强调合同来源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诺言。美国法学会1981年编纂出版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为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与上述对合同的传统定义并存,美国尚有所谓的现代定义。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11)款:“合同意为受本法典和其它适用法律规则管制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此定义强调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协议,由此而产生了法律义务,与前述传统定义大不相同。
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主要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此内容,我国合同定义显然是建立在“法律行为说”的基础上,即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尽管前述各国法律对合同下的定义各有差异,但强调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或合意,美国传统定义除外),则是基本一致的。依据上述定义来分析,合同具有三方面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不管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起初有些什么意见分歧,但是到最后,在双方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就有关的主要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时,合同关系即成立,否则就谈不上合同以及赖之而存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仅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无实际意义的,至少应有两方当事人参与。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就是说,事出有因,不是为订合同而订合同,一般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三种情形。例如,卖方欲以每公吨 3000元以上的价格出售500公吨钢材,而买方愿以2900元以下的价格买进,经过讨价还价, 双方订立了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950元。这样就设立了买卖钢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法与各国编制体系 所谓合同法(Contract Law),是指调整各种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在民商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买卖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保险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共同构筑成庞大复杂的民商法制度。
西方国家的合同法编制体系各不相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有特色。 (一)大陆法系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其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基本观点是,合同是债的一个种类。债是一个总概念,在此之下,合同、侵权行为、代理权的授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均是产生债的原因,将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其它原因,如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把有关合同的内容集中在第三卷加以规定;《德国民法典》设有“总则”一编,以法律行为的概念,把有关合同成立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定 ,而在后面的各种债务关系篇章,实际上是合同法各论,分别对买卖、互易、使用租赁、使用借贷、合伙、保证、和解等18种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 在英美法国家,合同领域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之中,这是几个世纪以来由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起来的判例法。除印度以外,英美法系各国均无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所以,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它一些有关的商事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需依据判例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行事。
(三)中国合同法律制度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中国有关合同的其他法律都是依据该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合同有关,例如关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各种民事合同。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0月1日起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该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两大部分。总则含8章,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规范。分则含15章,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出具体规范。
三、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蓝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盼望统一国际贸易领域的有关法律,特别是统一作为国际商事交易基础的法律——合同法,以排除国际贸易往来中的法律障碍。从20世纪初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先后展开了统一各国合同法的工作,坚持不懈地作出艰苦的努力。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重大成果,它既包含买卖法内容,也包含合同法内容,对统一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在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原则有重大建树,受到不同类型国家的普遍欢迎。
然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对合同的有效性等当时难于统一的一些重大问题采取回避态度等等,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而法律界、贸易界人士迫切希望在更广泛的范围统一合同法。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了包括世界所有主要法系在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专家在内的工作组,起草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经过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终于在1994年5月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合同通则》)。《合同通则》在继承《销售合同公约》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各项法律原则,是国际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的又一重大成果。该通则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对今后国际贸易法的进一步统一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合同通则》的适用范围 本通则是以“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的形式出现的,适用于所有的国际商事合同。此处的“国际”,是设想赋予其尽可能广义的解释,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惯常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情形,以及合同含有国际因素的各种情形。至于“商事”,此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正式的“商人”身份或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将所谓的“消费者交易”排除在外。本通则未对“商事”下明确的定义,只是假定对“商事”合同概念应在尽可能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和特许协议、技术许可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等。在1995年结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了国际贸易的最新概念——它除涵盖货物贸易之外,还延伸到知识产权转让、投资和服务贸易。在上述领域交易而成立的合同,除消费、赠予和援助性质的以外,基本上都是国际商事合同,都属于《合同通则》所调整的范畴。由此可见,本通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合同通则》不是一项国际性公约,因而不需要国家政府参加的任何程序,各国当事人完全可依其自身意愿很方便地适用。而且,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所以,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通则适用的机会很多,其对适用范围的定位开拓了异常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其作为合同法通用准则的推广和运用,有利于推动世界范围内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
(二)《合同通则》的内容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