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我国对公约的
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
参加国生效。
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以前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合同
形式保留和私法适用保留,但合同形式保留已经撤回:
1.合同形式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
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
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能够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
证明。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实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相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
中国不适用。
我国政府已正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对《公约》所
作“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相关的规定的约束”的声明。
2.因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
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
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
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法模拟题2019年(9)_真题-无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国际法)模拟题2019年(9)(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乙丙三同签订了一投资贸易条约,甲乙两国就相同的事项又签订了新条约,两公约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新条约以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作为准文本,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
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义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
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甲乙两国之间。
旧约优先适用B. 因甲乙两国新约的文本之间有分歧,该条约无效C. 甲乙两围可任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文本解释适用新约D. 条约的分歧应当依公约的目的及宗旨调和2. 中国于2009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缔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 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C. 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 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3. 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
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A. 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 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 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 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4. 甲乙丙丁等2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 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 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 在其他当事国之间,这项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 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5. 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1、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BCD )。
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3、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4、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5、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6、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CD )。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7、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8、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 D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9、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ABCD )。
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10、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11、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BC )。
A. 国家的内部行为B. 国家的外交实践C. 国际组织的实践D. 跨国公司的行为12、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A. 美国B. 前苏联C. 中国D. 俄罗斯13、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9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 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 年正式生效。
中国于1986 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共有101 条,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1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依《公约》第 1 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此条包含下列内容:(1)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 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 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 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
而依(b) 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实行保留。
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实行了保留。
2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 2 条和第3 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实行了规定,《公约》第 2 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 以拍卖的方式实行的销售;(3)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电力的销售。
2019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精讲试题(9)

2019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精讲试题(9)1 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质上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中哪些是一般应予继承的?A. 和平友好条约B. 边界领土条约C. 中立条约D. 道路交通条约参考答案:B,D参考解析:一般地,与领土相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相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相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如中立条约、仲裁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本题准确答案为BD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不准确的?A. 这个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 一切民事案件均能够优先适用这个条文C. 这个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能够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个条文参考答案:A,B,C,D参考解析: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故A项错误。
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则比较明确,理应优先适用的是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处理,故8项错误。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故C 项错误。
“个案平衡原则”是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之一,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输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该条文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两种利益不是同一位阶的,应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而非个案平衡原则,故D项错。
3 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相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
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 “你理应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修订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在缔结之后,缔约国在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
因为双边条约的修订在程序上与缔结条约的程序相同,所以条约的修订主要涉及多边条约。
多边条约的修订可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
前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后者是指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但在实践中,网词并无严格的区别,往往是混用的。
(一)多边条约的修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修正应按照各自条约本身规定的程序实行。
一般的规则是:修正多边条约的提议必须通知一切缔约国。
缔约国与当事国不同,当事国是指同意受一个条约的拘束,并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缔约国则指无论条约是否对其生效,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国家。
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参加对该提议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以及参加修正该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缔结。
条约修正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正后的该条约的当事国。
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二)多边条约的修改条约的修改是在部分当事国之间实行的,只有在条约本身允许修改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允很多边条约修改的情况是:1.条约内规定可作此种修改。
2.相关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上的权利或履行义务,也不涉及对有效实行该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至关重要的规定,即如果背离这些规定,就与有效实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之法律效果。
五大特征:1.保留一般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做出2.是种片面或单方声明3.措辞名称较为灵活4.实质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对保留者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与解释性声明:根本不同是目的不同维也纳公约规定了一国在表示接受拘束时不得提出保留的三种例外1.该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准做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内3.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与宗旨不相容对保留的接受与反对保留发生效果必须至少满足两要件1.该保留是被允许的2.得到缔约国的实际接受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各自的法律效果1.其他当事国接受保留,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与保留相关的条约规定在保留范围内被变更2.其他当事国反对保留,明示方式,如不反对条约产生效力,与保留有关的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予适用。
如明确反对条约产生效力,条约在两国之不产生效力保留国与非保留国之差别1.义务范围,对被摒除的规定不受拘束,不履行义务;应遵守条约全部规定,包括保留国已摒除的规定2.限制,最少要受条约最低限度的拘束;要遵行条约中各项规定,不受有无缔约国做出保留的影响3.权利,提出保留的权利;反对的权利,使条约不在其与保留国之间生效4.影响,减轻保留国义务,条约部分适用,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参加条约谈判时赊尽力争取以明文禁止保留并且维持条约完整性,争取不成,可以置身事外,不参加撤回保留与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人物霍布斯,沃尔夫德国: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在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与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一国同样是主权国家。
条约的保留名词解释

条约的保留名词解释条约的保留是一个法律用语,又称解释性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义务依其本国法律,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以便其他缔约国遵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条约的保留分为以下几种:条约的保留是指: 1、在经过多次谈判未能达成协议后,或者某些重要的问题悬而未决时,缔约国一方可以声明保留,表示接受在国际法上已为人们普遍承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期与他国谈判。
如果他国也提出类似主张,缔约国间即可避免损失。
若该国主张属实,并且能通过合理的解释说明来取得信任,就有可能消除误会和障碍,达成协议。
这样的保留具有正式谈判的性质,由当事国正式表达出来,并有各种形式的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因此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一项法律文件。
它不仅使当事国避免了直接谈判的繁琐和困难,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还有利于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
但是这种保留只是一种可能,并非绝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涌现,过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物都可能在新的情况下引起争议,甚至演变为冲突的根源。
所以保留主张是否成立,还必须符合其他规定。
2、可以减少双方实力差距,避免战争3、给对方“面子”,维护“和平”4、增加自己的谈判筹码。
4、增加自己的谈判筹码。
谈判前,将保留写进合同中,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也是向另一方传递信息的方法之一。
5、违反国际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条约的签订需要各方相互配合。
有时候为了共同的利益,需要让步一些东西。
但若采取保留,就可以减少以后的麻烦。
所以国际谈判时,往往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保留一些利益。
6、就是欺骗。
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
7、使对方失去对谈判结果的控制能力。
8、操纵合同条款。
9、故意做出的不合理承诺,导致缔约国不能履行。
10、扩充了谈判的筹码,为将来的谈判打下基础。
对于保留的选择性、排他性、局限性,缔约国各方往往抱有各种幻想。
他们总是希望能够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享有最大程度的灵活性,而这种期望是无法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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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辅导:条约的保留
二、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相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二)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
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能够作出同意或反对,即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相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拘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知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国来说,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保留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一国表示同意受该
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
成为有效。
(三)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修改了该保留所涉
及的一些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
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
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该法对缔约权、条约的起草、全权代
表的委派、双边条约的签署、批准、核准、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条约的文字、保存、登记公布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