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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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㈠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㈡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㈢组织作弊的;

㈣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进行作弊的

㈤窃取试卷、篡改分数;

㈥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㈠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的物品;

㈡在考试用桌准考证、学生证、身体等介质上涂写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的;㈢未经许可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㈣查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将自己的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递给他人;报对答案或传递纸条、答案、草稿纸;私自交换试卷或私自交换考位的;

㈤借助暂离考场进行作弊或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㈥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的,或在采用其他考试形式是出现抄袭行为的;考试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㈦共同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与作弊者相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通讯工具等)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是老师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㈤在考试中未试卷、答卷、保管好自己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㈦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㈧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或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下察看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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