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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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违纪违规行为定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是指不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影响校园秩序,干扰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违纪违规行为分类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不穿校服、私自离校、不按时返回宿舍等行为。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未完成作业、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吸烟、打架斗殴、作弊考试、参与赌博等行为。
四、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程序1. 教师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当及时劝诫,并记录下学生的违纪情况。
2. 若学生持续违纪,教师应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留校察看、暂停课业等。
5. 严重违纪行为应当报告学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给予严重处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原则1.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2.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3.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重教育和改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4.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等因素。
六、学生违纪违规预防措施1. 通过加强校园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班级管理,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增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3. 加强家校合作,密切联系学生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结语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职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德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只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4、留校查看—年,经教育不改者。
5、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规章制度之违纪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违纪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从先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六种。
第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的;(二)连续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的;(三)考试中有较严重作弊行为的;(四)在校内外吸烟、酗酒的;(五)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的;(六)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七)违犯规定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八)不听劝告、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第五条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同时犯有本办法第四条其中两款以上错误,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二)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的;(三)不服从正当管理,有辱骂教职工行为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的;(五)纠结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或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的;(八)有敲诈、赌博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行为不正当,造成影响的。
(十)不听劝告、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发生事故的,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发生违纪行为的;(二)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以上的;(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等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四)观看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造成影响的;(五)不服从正当管理,殴打学校教职工的;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一至三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精选16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规章制度篇1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六)涉外活动违纪者;(七)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为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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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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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
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如因违章使用电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另案处理。
22、在公共场所滋事起哄、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或在教育区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4、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5、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6、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28、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9、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0、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1、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2、替代他人上课、参加活动、代写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毕业论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3、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以上三种任何一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5、未经批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6、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7、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
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8、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过严重警告处分
40、在术课课堂,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