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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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2019年整理】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9年整理】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学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XXX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德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制定。

第一条规定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会将其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条规定了打架事件的处分,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规定了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的处分,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规定了偷窃的处分,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五条规定了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处分,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分。

第六条规定了吸烟、喝酒、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分,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多次不改正者,勒令退学。

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规定了迟到、早退、旷课的处分,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者(含六次)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及《西安市临潼区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一日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违反学校学习、生活纪律。

学习纪律一天按11学时计算,其中早读1学时、晚自习2学时、课间操1学时。

第五条纪律处理的种类:纪律处理的种类分为一般教育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一般教育处理分为:(一)批评教育;(二)回家反省;(三)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改变学习环境;(六)开除学籍。

回家反省一般不少于一周;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优异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勒令改变学习环境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纪学生,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按以下细则处理:一、一般教育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对违纪行为能正确认识、改正者;2、擅自调换、占用其他学生寝室、床位者;3、上课迟到、早退者;4、一学期旷课累计不超过10(含)学时者;5、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主动赔偿损失者;6、在宿舍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者;7、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者;8、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理内务者;9、破坏公共卫生,在校内喂养狗、猫等宠物者;10、在宿舍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者;11、在校内吸烟者;12、在教学区内使用手机等禁止的电子产品者;13、男女学生间在校园内有轻微不文明行为者;二、纪律处分(一)警告1、一学期旷课达到20(含)学时者;2、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校园欺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耻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引发打架后果者;3、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提供赌资或赌具者;4、擅自调换、占用其他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5、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主动接受暂扣物品处理者;6、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7、破坏公共卫生,在校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8、在教室、宿舍擅自容留、留宿外来人员者;9、在宿舍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10、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他人安全,窃取公私财物,违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学院颁布实施的其它规章制度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适应对象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按其违纪性质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发全部奖学金且下一学期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违纪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方式有: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班内、系内公开检讨错误;通报批评。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可以留校察看半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内或半年内无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自行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期不足半年的,学业期满暂按结业处理;至察看期满没有其他违纪行为,而学业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和医疗费依法由违纪人承担。

第八条帮助违纪人窝藏、销赃及藏匿伤害他人使用的器具的,可参照对违纪人的处罚给予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在学校开展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说明事实,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并及时改正,挽回影响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查明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主动交待自己其他违纪情况,有立功表现者。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惩处办法,以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纪律。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并为学生的成长提供积极的指导和引导。

本文将从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等几个方面展开回答。

1. 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与学校规定不符合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对校园秩序和教育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旷课、打架斗殴等多种形式。

2. 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轻微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擅自离校、未提交作业等,严重违纪行为则包括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偷窃等。

3. 违纪行为的影响学生违纪不仅对个人的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还对整个学校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违纪行为容易造成学校纪律松散、教育环境恶化,同时也会消耗教师和校方的资源和精力。

4. 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学生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对学生的教育和惩戒两个方面的平衡。

一方面,要给予学生以惩罚,让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学生以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成长进步。

5. 惩处措施的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违纪惩处措施应当依法、公正执行,确保对学生实施惩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面谈、通报批评、限制活动等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还可以采取停课、开除学籍等处罚。

6. 惩处的目的学生违纪惩处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通过相应的惩罚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自我反思和改正。

同时,学校也要借此机会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7. 惩处的效果评估惩处后需要对学生的反应和改变进行评估。

学校可以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家长的参与等方式了解学生对于惩处的认识和态度变化,进而评估惩处措施的效果并对其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柳埠中学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

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 屡犯不改的;(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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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帮忙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器械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加重一级处分。

(七)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作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勾结、纠集学院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第十二条: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1、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络等手段侮辱、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结婚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酗酒、猜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者,除没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分: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连续两次未按时注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习纪律的:1、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三天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考试(含测验、考查等)作弊,除该门课程该次考试以零分计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警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均给予本人和代考者记过处分;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1、情节严重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4、屡犯不改的;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学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处理。

离校工作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表现鉴定证明并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学院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家长接送回家,或请当地派出所协助遣送回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报批程序:1、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部)。

学生工作处(部)进行审定,备案后统一编号发布告,由系(部)公布执行,学生工作处备案。

如学生工作处(部)审定与系(部)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部)有责任向系(部)说明理由,并可要求系(部)复议。

如意见仍不能一致,上报学院,由院长会议裁定。

2、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

学院备案后,统一编号发文全院公布执行。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贵港职业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我院成人教育处各类学生、学员及各系(部)自学考试助读班学生的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学生工作处(部)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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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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