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闹事,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被查证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加重处分;被查处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五)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参与者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中的学生违纪行为,一旦政教处形成处分决定,将扣除相应班级德育量化分:( 1)通报批评一人次5 分;(2) 警告一人次10 分;(3) 记过一人次15分;( 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一人次20 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 记过;( 4)留校察看、家长带回教育。
第六条:所有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存档。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认识转变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生处分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九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检查、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学生违纪惩处条例

星源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1、有轻微违纪行为,不听老师、学生干部、检查人员劝阻、制止者;2、脏话、骂人、乱丢乱扔、乱涂乱画、浪费粮食者;3、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不主动赔偿损失者;4、不遵守本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按要求就寝、起床、就餐、做操、着装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2、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3、学生在寝室有打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等行为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4、在校内公共场所故意拥挤、怪叫、冲撞、起哄,制造混乱与恐慌,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5、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漫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过”处分: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2、用文字、图画或其他方法损害他人名誉,威胁他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3、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者;4、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态度恶劣者;5、在寝室点蜡烛、生火而且不听从老师或同学劝止者;6、乱串寝室,私调床铺,而不听劝止者;7、其它对本校校风、学风、声誉和财产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记大过处分:1、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者;2、一月旷课或各类活动缺勤累计3节/次者;3、与异性学生有过分亲昵行为者;4、在校内外进行赌博;5、有较严重违纪现象,不接受老师批评,不按要求如实向家长反映情况,致使家长到校无理取闹、影响教师正常工作的;6、不服从老师或工作人员的管理,有顶撞行为者;7、有违反学校“德育禁令”行为者。
“学生在学校有自残行为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记大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劝退或开除学籍”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1、受记大过处分以后,仍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类似或新的错误;2、违反“德育禁令”或中学生行为规范,影响比较恶劣的;3、有损坏公物、打架、偷盗、流氓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4、有严重违纪行为,拒不接受老师批评,顶撞或辱骂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5、其它对本校校风、学风、声誉和财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帮助工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处理如下:(一)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二)宣扬邪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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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
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学生会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
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会干部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应由发文部门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由组织纪检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受留会察看及以下违纪处分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1、受警告处分的干部在2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2、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干部在3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3、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在4个月内,不享受本会各种评优。
第十三条留会察看以4个月为限,受留会察看处分的干部,由组织纪检部和所在部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考察期满时,由本人提交解除留会察看书面申请,经组织纪检部鉴定后提出意见,报主席团批准可按期终止。
有特别突出表现或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组织纪检部审核,主席团批准,可提前终止(实际察看期不少于2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十四条受勒令退会和开除会籍处分的干部,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会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者,由干部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组织纪检部监督处理。
并由受处分干部所在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听证与申诉
第十五条本会对干部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处分决定做出前,组织纪检部和干部所在部门要找违纪干部谈话(副部长级别以上干部由主席团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处理结论同违纪干部见面,允许违纪干部申辩和保留意见。
处分决定做出后,干部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开除会籍的处分,在处分决定做出前,若受处分干部提交听证书面申请,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给予学生会干部纪律处分,证据应当充分,并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分依据: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在组织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门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期间,无故旷会达到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多次不参加会议、不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2、会议、活动或其他要求佩戴工作证期间,凡多次不佩戴者,组织纪检部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迟到、请假者一律以下方式处理:
a)凡迟到三次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b)凡两次事假者累计为一次旷会;
c)凡请病假者需出示医生的医嘱或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否则以旷会记录;
d)凡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者可以请公假(公假是指处理本会或班级各项公共事务),请公假者必须写明事由,由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交分管主席审批签字,方能生效;部长请公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交主席审批签字生效;
4、所有请假条都必须有请假人所在部门部长的签字,如遇部长请假必须由分管副主席签字,主席团成员请假(含公假)者必须由主席批准;主席请假(含公假)必须由学生会秘书长批准;请假条中必须写明事由、请假种类和请假日期;有特殊规定除外;
5、其他形式的旷会、迟到和请假按以上情况处理;
6、违反会议纪律者由组织纪检部按照《学生会会议管理制度》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在言行操守方面有下列情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其言行对学生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因对其工作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不安心工作、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4、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搞摩擦、告歪状、不顾大局,搞派系、任人唯亲、明争暗斗、制造不和谐因素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在学生工作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由组织纪检部会同办公室联合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勒令退会以上处分;
6、学生会干部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同学需要帮助的请求不予理睬并在同学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学生会干部违反校规校纪,主席团可直接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8、学生会干部其他违纪行为,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学生会干部”、“干部”是指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样版]
关于×××违纪处分的决定书
西政继教学惩字[××××] ××号
×××同学:
你在学生会×××部工作期间旷会次数累计已达×次,根据《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第×××条规定,由本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同学×××处分。
根据《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会干部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会组织纪检部
学生会(代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