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教导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开除学籍。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上述之一并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被处于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者:(一)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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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学校同学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校内平安,严厉同学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同学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其次章违纪处理方法第2条一般违纪: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急性嬉戏。
⑵穿越绿化带,有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任凭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一般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敬重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同学必需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预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仔细的扣2分/次,整体不仔细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试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同学守则》和《中同学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判。
⑴打架、起哄等有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侮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或严重警告;3、记过或记大过;4、留校察看;5、劝其转学。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后,由班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7、嫁祸于他人者;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9、在校内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学生证者。
10、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11、不服从食堂人员及值日班级值日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12、随意调换床位者;13、从校外带零食进入校园或在超市把零食带入教学区域者;14、集队集合、排队就餐时疯跑、不排队或插队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2、考试作弊行为较重影响正常的考场秩序者;3、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外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4、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悔改之意者;5、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一次者;6、有意破坏公物(含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等)价值在二十元以上者;7、翻围墙、擅自离校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家长将子女带回家教8、严重违犯住宿规定者,夜不归宿在校外逗留、玩耍者;9、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或连续旷课两天者;10、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者;11策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录像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劝其转学。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同学们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并通知家长。
处分分为六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家长协助共同教育。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报批程序。
学生违纪,先由各班级、级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收集好相关的取证材料,做好必要的文字记录,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报请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批准,由政教处填写处分协议书,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字,公布执行。
第四条处分期限。
警告为一个月,记过为三个月,留校察看为半年或一年。
第五条撤销处分程序。
处分期满,先由个人写出申请,由班级和年级负责对学生表现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
若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程序撤消处分;若表现不好,可延期撤消处分,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两倍;若在处分期间内,再次违纪,则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违纪学生的所有材料,由政教处整理存档。
第六条开除或劝退学生,或学生主动退学,必须经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订协议书后,方可离校。
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妥善处理。
第二章处分办法第七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包括自习、两操和集会)。
迟到、早退三次相当于旷课一节,按学期累计计算。
旷课1节,点名批评。
旷课超过5节,警告处分。
旷课超过10节,记过处分。
旷课超过20节,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30节,劝其退学处分。
旷课情节严重的,由班主任报请学校,及时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考试作弊,由教导处依据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管理。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以《中小学生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守则》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合格而规范,文明且守纪,健康又向上的龙岗人。
第三条本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责成“公益劳动”或可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参照教育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转。
”未及警告处分的,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转送工读学校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调休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不合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洁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行为的,处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6、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经教育后再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条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1、有乱拿、乱放卫生工具、乱扔杂物、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卫生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吃零食,尤其是吃口香糖并随地乱吐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椅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刻、乱划、乱张贴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考试作弊的;(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八)旷课、迟到、早退的;(九)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的;(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学生。
第七条严重警告是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多次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
第八条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
第九条留校察看是对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学生如有悔改表现,可解除察看;如再次违纪,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是对极其严重违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适用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7.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6)违纪群体为首;(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8.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1)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学校各专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处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5)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6)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专业科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9)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10)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处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11)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9.处分决定由专业处学生副处长送达给学生本人;10.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专业处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11.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二、分则12.学生不得有反动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同乡会,从事非法活动;(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5)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7)泄漏国家、学校秘密,造成后果;13.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团伙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7)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情节如何,均从重处罚;(8)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无论情节如何,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4.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5.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6.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1)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2)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17.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8.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宿舍起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加重一级处分(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偷接电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5)凡在学生宿舍、教室私藏管制刀具、枪械、铁棒、铁水管等器械者,除没收其器械外,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6)熄灯后讲话者及学生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9.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0.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a)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b)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c)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老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顶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a)调戏、侮辱或以短信等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b)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c)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1.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2.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3.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3)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4.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5.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达到一定数量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累计旷课达20--39节,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达40--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60--79节,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达80--9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旷课达100--119节,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处理;(6)累计旷课节120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6.不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屡教不改,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1)不按规定佩戴胸卡者,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辱骂、顶撞文明监督岗管理人员包括学生干部者,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2)在校内宿舍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3)在宿舍内抽烟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4)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5)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7)实习期间,自由散漫,经常迟到、早退,随便旷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8)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物、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7.学生将行李、背包、物品扔出校园围墙或从栅栏中递出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出入学校不走正常通道,采取翻爬围墙或其他建筑物的方式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8.高空抛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9.对于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严重错误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三、附则30.学生违纪处理的申诉;(1)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2)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3)学生对违纪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副校长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由学生管理副校长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4)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31.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3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3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

学校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一、轻微违规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令其当场纠正(惩戒人:谁发现、谁落实),情节较重的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责令本人写出承诺保证。
1、迟到,早退,集会、升旗时,交头接耳,嬉笑、打闹、做小动作等不规范行为的。
2、上下楼梯拥挤、推搡、拉扯、跑跳、勾肩搭背、不靠右行等。
3、在教室、走廊、楼梯、过道和校园内打闹,在公共场所喧哗、起哄、怪叫、吹口哨等。
4、在校园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
5、污言秽语说脏话,不文明如厕的。
6、就餐时插队、打闹、起哄,踩凳蹬撑就餐、有明显浪费现象、乱扔面包馍头,乱倒剩饭菜、乱扔餐具等不文明行为的。
7、午休、晚休期间说话、串宿、打闹、晚睡、早起、洗衣服等,扰乱就寝秩序、不遵守就寝纪律的。
8、叫外卖,在教室内吃饭、吃零食(提倡在校不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
9、不按要求着装,穿拖鞋、高跟鞋、无袖衫进入教室的。
10、涂口红、描眉、染发、烫发、留长发、怪发、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等。
11、值日、值周、监督岗、志愿者等不按规定要求到位履职的。
12、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上课及自习课交头接耳、下位、喝水、说话、上厕所、睡觉、坐姿不端正等。
13、不及时关灯、关水、关电器设备等。
14、不认真做眼保操,不愿意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性活动的。
15、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较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约谈,在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的监督下面壁思过,深刻检查,学生本人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并告知家长,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或顶撞教职工的。
2、损坏或破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
3、无故旷课,不假外出,硬闯校门或借用他人校牌以及伪造请假条等弄虚作假、蒙混进、出校门等行为的。
4、拉帮结派、拜把子、认干姊妹,在校期间聚众过生日的。
5、吸烟、喝酒、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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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校园安全,严肃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2条一般违纪:
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险性游戏。
⑵穿越绿化带,故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随便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普通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尊敬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准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认真的扣2分/次,整体不认真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实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评。
⑴打架、起哄等故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负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⑻损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产。
⑼不按要求收看电视(收看内容、收看纪律等)
第3条严重违纪:以下违纪,视情节轻重将接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扣班级五项评比分5、7、9、11、13、15分。
⑴考试舞弊。
⑵带凶器进校园。
⑶偷盗他人或学校钱财。
⑷赌博、抽烟、饮酒。
⑸未经允许私自出校门或翻越围墙。
⑹敲诈勒索,同学间攀比消费,讲排场。
⑺损坏公物性质严重:破坏校园绿化、文化建设的。
⑻未经允许私自下河塘等游泳。
⑼打电游、进营业性歌舞厅,上营业性网吧。
⑽打架、以强凌弱、以大歁小的(性质严重者或3人以上打架起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不劝架者也将受到处分)。
⑾拉帮结派,谈情说爱。
⑿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较严重的行为。
⒀一般违纪一周扣分达5分且屡教不改者。
⒁连续四周操行分在全班倒数第一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
第4条一般违纪:
⑴先由督查室将违纪事实登记到班,并公布于评比栏内,再由班主任结合本班班规纳入操行评比。
⑵一般违纪出现三次以上要求班主任将情况告知家长并及时教育学生,必要时可以要其写出说明书,如果重犯两次,可上交教育处进行批评教育。
第5条严重违纪:
⑴停课进教育处,澄清违纪经过。
⑵写出说明书,告知班主任。
⑶教育处协同班主任和家长一起批评教育。
⑷教育处确定处分等级,报校长室填写违纪处分登记表。
⑸根据处分等级个别谈话,将处分等级电告家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要召集家长开会。
⑹黄牌公告处分,广播或集会通报批评。
⑺建立处分档案,记过以上学生另立个人档案(所有处分没有取消的随生移交上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中“道德素质与公民素养”一项指标直接记为“不合格”)。
第四章处分后的教育措施
第6条一般违纪由班任、科任教师和班委会结合班规进行批评教育。
第7条严重违纪后的教育必须先让当事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交班主任验收后,在全班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8条有过严重违纪处分的同学由生活教官组织进行一至三周的行为习惯,思想作风培训,并规定其每周写出一份一周来的学习、生活、纪律方面的书面汇报,上交给班主任。
对记过以上的学生,班主任要每周开一次会议,让他们加强自我批评教育。
个别没有改进的学生还要长期找他们谈心,建立定期谈话制度。
第9条各班主任要鼓励这些学生多参加班集体活动,多为他们创造改过的机会,引导他们向前看齐。
第五章取消处分的办法
第10条受处分三个月后无严重违纪现象,可以申请取消处分,如有重大贡献和突出表现的记过以下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取消处分、记过以上者可以降级处分。
第11条记过以下的处分原则上三个月内无严重违纪可一次性取消处分;记过以上处分的三个月内无严重违纪,只能是第一次降等,再过一个月后,方可一次取消。
第12条凡要求取消处分者必先提出书面申请,交班委会、班主任和科任老师的讨论通过(签署意见),且群众同意率达90%以上,报教育处同意后方可取消处分。
第13条参加思品培训班学习迟到一次推迟两周取消处分、缺席一次推迟一个月取消处分,迟交汇报材料和缺交汇报材料同样延期取消处分。
第14条处分取消后仍有严重违纪,将要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