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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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十二五规划

临汾十二五规划

临汾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第一章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发展变化情况1、成品油销售量变化情况据监测统计,2005年,全市成品油市场销售量约为60万吨,其中加油站销售约48万吨。

到2010年,全市成品油市场销售量增加到约81万吨左右,其中加油站销售约63万吨左右,分别比2005年增长约35%和31.3%。

“十一五”时期,全市成品油市场销售量和加油站销售量均持续稳定增长。

2、加油站发展变化情况2005年末,全市加油站保有量为562座(含农村加油网点10座),其中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521座,无证加油站41座。

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加油站保有量为581座(含农村加油网点22座、高速路服务区加油站8座,不含已拆除的有证加油站和关闭取缔的无证加油站30座),其中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517座(全市共有538座加油站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中21座有证加油站因各种原因已拆除待迁建或已注销经营资格);申报规划确认且获省批复新建、但尚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50座;申报规划确认待批复的加油站4座;未申报规划确认的无证加油站10座(不含关闭取缔的无证加油站9座)。

加油站布局渐趋合理,总量有所增加,等级规模提升较大。

按性质分:中石化所属加油站258座(含租赁站),中石油所属加油站42座(含租赁站),社会加油站281座,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4.41%、7.23%和48.36%。

与“十一五”相比,中石化系统经营的加油站市场占有率提高0.61个百分点;中石油系统经营的加油站提高0.63个百分点;社会经营的加油站降低1.24个百分点。

按行政区划分:尧都区加油站保有量为86座,与2005年底相比,有增有减,净增加3座;侯马市35座,减少2座;霍州市35座,增加1座;曲沃县34座,增加4座;翼城县61座,减少3座;襄汾县56座,减少4座;洪洞县76座,减少13座;古县20座,增加5座;安泽县21座,增加4座;浮山县14座,增加2座;吉县16座,增加5座;乡宁县47座,增加1座;蒲县25座,增减持平;大宁县4座,增加2座;永和县6座,增加1座;隰县11座,持平;汾西县25座,增加5座;高速路8座,均为增加。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晋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中力量重点解决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公路、景区垃圾污水处理、安全消防和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等重要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扩量问题,加强旅游目的地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厕所建设要坚持“政府统筹、单位负责、坚持标准、建管并重”的原则,用3年时间新建、改建1000座旅游厕所,确保旅游景区、旅游公路沿线、城市旅游街区、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乡村旅游示范点等的旅游厕所全部达到“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免费实用、管理有效”标准。

国家A级以上景区的厕所,按要求限期达标,不能按时达标的予以摘牌处理。

新申报A级景区,不达A级景区旅游厕所规划、建设标准的不予评审。

旅游公路沿线厕所和城市旅游厕所由各地政府负责建设管理。

乡村旅游点厕所由村委会或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路沿线加油站的厕所要向游客免费开放。

鼓励探索“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机制,各地政府在厕所建设资金上给予补助。

停车场建设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重点建设好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停车场。

各地政府要做好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审批、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加大全省旅游集散网络建设力度,实施“旅游畅通”工程,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改建旅游公路1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城市、高速公路、高铁车站、机场通往景区景点的旅游公路畅通便捷,标识标牌、服务区、厕所、加油充电充气站、救援点等配套齐全。

甲醇汽油最新相关政策

甲醇汽油最新相关政策

国内甲醇汽油相关的国家政策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明朗,产业立项政策和甲醇汽油的国家技术标准至今没有出台,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各自为政,目前国内生产的甲醇汽油有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有的只是以一个企业的标准为准。

由于配比的混乱,造成各地甲醇汽油质量参差不齐。

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一览:(1) 2004年5月国家法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混合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2)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而实行备案制,为打破行业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3) 2004年8月国家法改委历时一年制定的《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发布并全面启动,将“具备以煤为原料建设大型甲醇、二甲醚的技术能力及开发燃料油、煤制醇醚燃料高效添加剂技术”列入其中。

(4) 2004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一份“关于两大石油集团垄断控制油源导致民企无法生存”的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抓紧时间进行石油体制改革。

(5) 2004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徐锭明先生在“2004年中国能源投资论坛”上宣布“能源领域企业不戴国企帽子”。

徐锭明介绍说,在我国的能源规划中,已经把一些原来只打上国有企业“标签”的字眼去掉了。

这意味着,只要有条件的企业都应许进入能源领域。

(6)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已对外全面开放,同日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CCPI)在人民大会堂宣告成立。

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指示精神,CCPI正牵头起草一个关于现行石油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政策中阻碍和限制民营油气企业生存、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以此来加快推动当前中国能源体制改革。

(7) 2004年12月16日,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山西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国家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十几家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全国醇醚燃料及醇醚清洁汽车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晋政办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行管理第三章停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附则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以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放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与服务区停放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畅通、少控、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制度。

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服务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及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十三五”末,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750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12.5万辆,占比1.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

2020年全省推广电动汽车37168辆,同比增长61.52%,占整个“十三五”推广量的30.97%。

截至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953.94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28.75万辆,占比3.01%,同比增长51.38%。

其中,太原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约占全省的40%,运城和临汾分列二、三位,占比分别为14.82%和10.6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晋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20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202号2001年8月7日)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市(地)物价局: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晋价费字[2000]第63号)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同时要取得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山西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委托的不得强制检测收费。

承托双方要预先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有关事项。

三、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范围,是指本省境内消防安全有要求的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电气照明装置、电气开关、电气动力设施、电缆及接地防雷装置等设施。

四、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按以下标准收费:1、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厅、夜总会、营业性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按每建筑平方米1.80元计收。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营业性办公楼(写字楼)等类似场所和电厂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计收。

3、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民政福利等单位的办公设施按每建筑平方米0.50元计收,营业性设施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4、加油站每台次按400元计收,石油库每罐次按450元计收。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经营商场、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二)擅自拆除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的;“(三)阻塞、占用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设置明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

”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二)工程设计未经防火审批即行施工或擅自变更工程防火设计的;“(三)建筑装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四)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五)未经批准,设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或设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的;“(六)未经批准,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或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七)擅自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任务交给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八)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九)擅自勘查、清理火灾现场或移动现场物品的。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遵循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第六条〔组织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第八条〔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关于确定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通知

关于确定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通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相关企业: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原山西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安监管三字〔2011〕37号)、《山西省加油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晋安监发〔2016〕218号)的规定,经企业自评,自主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运城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定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盐湖陶村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永济庄子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新绛周流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新绛南平原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销售分公司闻喜裴村加油站、运城市泰豪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盐湖金井加油站、运城市民能商贸有限公司盐湖王范加油站、山西省运城浩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油站、永济市西厢加油站、永济市干樊加油站共11家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要督促已达标的企业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标准化体系标准规范运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状况;对未开展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的企业要作为日常监管重点,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7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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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4-11-22 08: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全省加油站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把加油站的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2]1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加油站和新建汽车加汽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加油站的新建
第四条新建加油站条件
一、拥有符合各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和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油站经营场、点。

二、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建设。

三、纳入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城区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之外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可由两大集团建设,如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经省商务厅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

五、所建加油站要有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村及偏远地区成品油网点建设(不含两大集团建设的)事先应须经当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公司确认为两大集团公司难以建设的加油站站点。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两大集团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材料包括: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报告(一式两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设规划、市场的需求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新建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审批手续。

六、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进行验收。

七、验收的条件:
1、需具备的加油站法律文件:
消防审核意见书
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的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
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
计量合格证
具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图纸
环境影响登记表
开工许可证
2、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其他国家关于加油站建设的政策。

八、省商务厅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其它手续。

第三章加油站的改、扩建
第六条加油站改、扩建的条件
1、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证照齐全。

第七条加油站改、扩建的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由承建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呈报改、扩建请示。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改扩建请示。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材料包括:
1、改、扩建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意见(一式两份)。

2、原建站审批手续(立项、城建规划、消防建审、土地等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市场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
保、安全等开工所需的手续。

第四章加油站的迁建
第八条加油站的迁建条件
一、证照齐全。

二、迁建新点必须符合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要求和当地建设规划。

三、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由于不符合《规划》,当地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搬迁的加油站。

第九条加油站的迁建审批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的迁建申请直接呈报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迁建申请。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省商务厅材料包括:
1、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批准意见(一式两份)。

2、建站审批手续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迁建批准文件。

五、迁站单位在迁建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六、竣工后,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意见。

七、省商务厅按照办法第五条七款规定的条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为加油站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加油站持新换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章加油站的更名
第十条加油站更名条件
1、证照齐全。

2、加油站、法人代表名称改变的。

第十一条加油站更名程序
一、加油站向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

二、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呈报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报告。

上报材料包括:
1、加油站申请。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
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原、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加油站更名工作由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份集中报省商务厅办理。

第六章加油站的年审
第十二条加油站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加油站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加油站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的执行情况。

三、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消防、规划、工商管理、税收及商标等法律法规。

四、通过年审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

第十三条加油站年审工作程序
一、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审,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省成品油行业协会对被审加油站的意见。

二、对年审合格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加油站,责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核准后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

四、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审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将年审总结报省商务厅。

五、加油站年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加油站的“年审合格专用章”由省商务厅统一刻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掺杂使假、计量作弊、偷逃税收、消防隐患行为的加油站,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中,应关闭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意见,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被省商务厅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被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加油机、油罐等设施;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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