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丁建勇
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

京建发[2011]564号附件2:关于搭建建筑劳务争议纠纷快速调处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有效解决本市建筑劳务合作的各种争议,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经友好协商,确立并签署本备忘录如下:初期成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自2010年10月起,就如何公正、高效、稳妥地处理建筑工程劳务纠纷进行了合作,运用行政调解与专业调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在半年时间内,成功解决了本市一例持续数年协调未果,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严重的劳务合作纠纷。
在此次合作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仲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积极探索和尝试高效解决劳务分包争议的新方式,得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双方共识:鉴于合作取得的良好效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北仲均认为双方应深化合作,在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中开创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新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本市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市建筑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发挥统筹、协调和领导作用。
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推广与北仲建立的仲裁、调解、工程争议评审相结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模式,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北仲化纷止争。
北仲应充分发挥其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中、经验丰富以及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优势,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宜本市建筑行业劳务合作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模式,并以专业优势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行业管理。
基于上述共识,双方深化合作方式如下:(一)积极促进调解合作劳务争议当事人经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申请调解,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通过召开调解会的形式予以行政调解(免费)。
对行政调解无效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可以鼓励和引导争议当事人通过北仲的专业调解处理争议。
推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

推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作者:齐力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10期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国际仲裁发展带来新机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仲裁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的重要方式。
”在9月14日召开的“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指出。
他表示,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仲裁事业将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发展潮流,展现中国仲裁新形象。
论坛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期待为共建“一带一路”和全球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动构建“一带一路”仲裁法律共同体今年5月,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委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是中国内地仲裁机构首次在全球权威仲裁机构调研报告中跻身前五。
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在开幕式上指出:“贸仲委要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秉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作为,与沿线各国仲裁法律界一道深化《‘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国际仲裁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她表示,当前,各类民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国际仲裁界应主动担当,加强合作,抓住发展机遇,推动构建“一带一路”仲裁法律共同体。
面向未来,中国仲裁要与全球同仁一道,推动国际仲裁的更广泛运用和高质量发展,在维护国际经贸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高燕说,要加快推进中国《仲裁法》修订,深化新形势下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环境建设,充分借鉴国际一流纠纷解决规则和管理经验,着力推动中国特色和国际化发展,不断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发展潜力,为中国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丁建勇

争议解决
1.资质问题
建筑市场中的供需矛盾。
无资质的施工队、包工头大量存在。 实践中常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仲裁中碰
到不请律师,项目负责人直接过来主张权利的,大多 是包工头,所谓“十案九挂”。
带来很多程序问题,谁来起诉,起诉谁,起诉几个人。
因为与被挂靠单位存在管理费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愿 意借用公章、出具授权文件如何处理?
合同签订问题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是每月支付的前提条件但合同中又未约定每月验收的具体程序结算程序和责任约定不明确结算程序和责任约定不明确工程交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丁建勇
一、劳务分包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资质
签约
履行
2.合同签订问题
约定为固定总价,且“在约定的风险范围
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又没有约定何为 “约定的风险范围”,实质上变成了基于无 限风险的绝对固定总价。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现场管理制度的要 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 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 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 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发生纠纷了怎么办?
不愿意采用法律手段,“一停二闹三上访”,私力救
济? 不了解、不重视法律程序 不会利用程序 久拖不决,错失良机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有事找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全能的,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最终还是要靠自己。
行政手段主要是“以压促调”,容易引起业主、 总包方的情绪对立和实体不公,可以短期内解决 一些突发问题,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案例) 企业长远发展还是要靠实力和品牌。北京这个建 筑市场的圈子是很小的,需要注意积累口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3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3a9b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54.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39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做好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升劳动人事仲裁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将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顺义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
二、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8名。
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张尚强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副主任:赵金荣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苏瑞峰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郭有斌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童振丰区企业联合会会长委员:王少兵区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李卫国区教育工委副书记秦德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王超区商务委副主任古艳山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郝鹏辉区国资委副主任姜惠琴区财政局副局长黄建江区卫生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郭有斌同志兼任。
今后,仲裁委员会如需调整成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由仲裁委员会自行发文通知。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书【推荐】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书【推荐】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受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 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一份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范本来介绍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相关内容,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西劳仲字[2012]第19号申请人:欧xx, 男, 1970年6月2日出生,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xxx委托代理人:董作义,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x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xxx。
法定代表人:燕xx。
申请人欧xx(以下简称欧xx)请求被申请人北京xxx公司(以卜简称北京xxxxx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 本委受理后, 依法由仲裁员魏xx独任审理。
木案经公开开庭审理, 欧xx的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本委于2011年11月15日向北京xxxxx限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木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xx申请称:申请人于2010年8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企划职员, 中请人在职期问,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且长期拖欠工资, 单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于2011年9月30日离开了单位。
故我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2、支付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工资1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4、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758.62元。
北京xxxxx公司未到庭, 未提出抗辩意见。
经查:欧xx于2010年8月26日入职北京xxxxx公司, 任企划经理, 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
欧xx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9月30日其因北京xxx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且在职期间并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并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离职证明》及《欠条》, 该《欠条》内容为:“由于银行账户问题, 只是工资无法及时发放, 截止到2011年9月欠欧青三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辛海京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辛海京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丰伦卜晓飞庞妍【审理法官】王丰伦卜晓飞庞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辛海京;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辛海京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辛海京【当事人-公司】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辛海京【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辛海京在仲裁审理中要求建工博海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2019年QC比赛奖金22500元,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支持其该项请求,辛海京未在法定期间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该裁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辛海京提交了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2月20日的发明专利证书,并主张比照实用新型专利奖金标准,建工博海公司应支付该专利奖金24000元。
建工博海公司认可该专利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辛海京的主张,并主张《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科技质量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专利一项奖励20000元,且辛海京一审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有一项其在发明人中仅排名第六位,其公司无需支付该实用新型专利奖金。
建工博海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辛海京要求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辛海京在仲裁审理中要求建工博海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2019年QC比赛奖金22500元,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支持其该项请求,辛海京未在法定期间就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该裁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辛海京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建工博海公司支付的19609.91元。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增强仲裁公信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9〕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裁决书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的专栏统一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裁决书的补正决定书。
第五条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的;(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涉及相关身份信息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二)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三)证人、涉及到的案外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涉及到的案外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以“某单位”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四)如不同姓名或单位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单位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某1”或“某单位1”。
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2007年9月20日下午,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在本会国际仲裁厅隆重举行。
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本会换届工作的顺利完成,也标志着新一届委员会工作的正式开始。
【总页数】6页(P175-1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迎接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春天——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J], 杨新民
2.中国城市金融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J],
3.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阅通过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等文件[J], 无;
4.《中国脑血管病杂志》第五届编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J], 中国脑血管病杂志编辑部
5.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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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与被挂靠单位存在管理费纠纷,被挂靠单位不愿 意借用公章、出具授权文件如何处理?
2.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本身不完整
合同主要内容欠缺或不明确 合同主要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
合同形式有瑕疵
2.合同签订问题
(1)合同本身不完整 一份完整的承包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应该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合同价格 清单 经过招投标的,还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答疑文 件等。 实践中很难见到一份装订完整的合同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发生纠纷了怎么办?
不愿意采用法律手段,“一停二闹三上访”,私力救
济? 不了解、不重视法律程序 不会利用程序 久拖不决,错失良机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有事找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全能的,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最终还是要靠自己。
行政手段主要是“以压促调”,容易引起业主、 总包方的情绪对立和实体不公,可以短期内解决 一些突发问题,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案例) 企业长远发展还是要靠实力和品牌。北京这个建 筑市场的圈子是很小的,需要注意积累口碑。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证据灭失(北京大兴区某劳务公司案)
03年工程竣工,04年业主对该工程进行拆除改造。07
年提起仲裁,要求总包方支付劳务费。仲裁庭现场调 查发现,该工程所在的小区已经于06年被整体拆迁。 货币贬值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程序中的问题: 不习惯请律师,不会收集、整理、保留和使用证据。 作为原告,不会索赔,不会举证。 作为被告,拒收材料,消极应对,缺席审理和裁决。 讲故事,不讲事实。自己永远是有理的。
2.合同签订问题
(2)主要合同内容欠缺或不明确。
承包范围不清晰。如:与由其他承包人施工的
工作(如电梯、消防等)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晰 等。
只有合同总价,没有单价以及构成明细,变更
计价将面临困难。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 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 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 据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签订问题
约定为固定总价,且“在约定的风险范围
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又没有约定何为 “约定的风险范围”,实质上变成了基于无 限风险的绝对固定总价。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现场管理制度的要 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 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 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 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
3、加强合同管理
避免 “扩大劳务分包”
容易被认定为转包。对于确有需要提供材料、
机械设备的,可以单独签订采购或租赁合同。
3、加强合同管理
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条款
尽量避免在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除非
你足够强势!
选择仲裁的优势: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
员;没有地方保护主义;结案时间短;为当 事人保密;代理人较多;仲裁员素质和专业 水平较高;可以异地开庭。
实践中,有时为抢工期,在一些关键条款未达成 一致时就让劳务队伍先进场施工,导致工程完成
大半甚至已经完工后还未签订合同的现象。由于 没有合同约束,并且事实上双方在一些重要条款 比如合同单价也没有达成一致,极易造成扯皮现 象。 对分包和总包都存在风险。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
合同签约前分包方对内对外发生的纠纷不好界定。 如签约前若发生清场,对工程单价、工程量的认 定极易产生纠纷。 后期合同谈判总包也容易陷入被动。分包方先入 为主,可以在控制场地和进度的基础上对合同单 价、工程量、违约条款、管辖条款等重要条款的 谈判上取得优势。
自身劳务队伍不稳定,导致不能保证对总包
的履约
2.合同签订问题
(4)合同形式有瑕疵
没有加盖骑缝章 主体名称与盖章不一致
没有保留原件,合同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但一方认为对方没有返回原件 留有很多空白 不同版本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不一致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中的问题
克服心理障碍,打官司不丢人
领导:“务必妥善、依法处理。”
5.争议解决中的问题
一直采用非法律途径,纠纷难以及时解决。
总包和业主无动力,能哄则哄,能拖则拖。 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04年竣工,06年结算,期间申请人多次电话、
上门催讨,但未留下任何证据,被申请人每次都承诺 尽快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申请人2012年来仲裁。 被申请人承认欠款,但认为已经过了时效。
先小人后君子,签约前把想到的问题说清楚
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质、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及授权文件,做好尽职调查,防止被骗。以总包
为例:
多渠道考察分包方的业绩及其信誉。对分包方的 垫资能力、社会信誉、施工能力、业绩和技术设
备配置等全方位进行了解。 建立黑名单机制。 坚决避免与自然人合作。
3.加强合同管理
2.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是每月支付的前提条件,
但合同中又未约定每月验收的具体程序
结算程序和责任约定不明确(工程交工后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
2.合同签订问题
(3)合同主要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 合同价款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都不调整
3.加强合同管理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尤其是承包范围、价款、工 期、质量、结算等内容。了解各自风险范围,不 公平的条款一定要争取修改。 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特点。 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尤其是弱势一方。 09《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 合同(示范文本)》
3.加强合同管理
签约时合同上不要留有空白,能填的都填上
盖上骑缝章 同一份合同的不同版本要逐一核对
3.加强合同管理
认真学习合同,组织标准文本、示范文本的培训。
熟悉一些重要的合同概念,比如:总价合同和单 价合同;可调价格和固定价格;变更、洽商、签
证和索赔;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质量奖项;保 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等。
2.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是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缺乏技术条件,合同单价没有意义
图纸是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
图纸,就不可能有清晰的承包范围,合同总 价也就没有意义
2.合同签订问题
因为对合同认识有误,很多当事人只知道保
管写着“合同”两字的文本,而忽略了价格 清单、技术规范、保修协议等合同附件。
利用合同条款合理分配各自风险及责任。比如限 制包工头或个人私自领款外逃,可以限制总包的 付款方式。禁止现金,转账或支票,明确收款人, 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设立责任上限,比如违约金可以规定最多不超过 合同总金额的20%。
3.加强合同管理
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劳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过
程尽量考虑周全,比如:(1)每月发放的生活费不能 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由总包直接发放给工人, 发放金额从劳务费中扣除;(2)为防止包工头挪用劳 务费,可与之协商,生活费以外的工资中扣除劳务公 司管理费和利润后的金额,可否由总包直接发放至工 人;(3)为避免日后扯皮,发放过程可录像为证,也 可以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 的工资发放表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
退场未解除合同
分包方已退场,但总包没有及时解除合同进
行结算,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 状态。同时总包又组织新的分包方进场,形 成新的分包关系,使新旧分包方所完成的工 程量不易分清,造价鉴定也难以开展。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
不注意保存图纸 变更洽商管理不完善,没有书面记录 不习惯采用书面方式与合同对方进行交流
分包商如何化解? 附加最后期限;公平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
就;行使代位权等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包的对策:“我方 已经充分了解该条款的含义及其所存在的风 险,我方愿意接受该条款及因此所产生的一 切不利后果,并自愿放弃对该条款效力提出 异议的权利。”
2.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工作量后直接向分
并留下记录(证据) 不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如授权代表签 字方为有效)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
人员流动比较大,经常更换负责人,随意
签字、随意授权,容易被冒领工程款,案 例。 在空白文件上签字或盖章,案例。
3.管理及履约中的缺陷
结算问题
不及时
不规范:不留底,不签字等 不完整:存在漏项时没有说明,没有开口;大结算还是
用讨薪的手段来对付法院和仲裁机构。
二、风险防范及对策
重视法律部门工作
要有风险意识 加强合同管理 严格履约 保持沟通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1.重视法律部门工作
人员配备及管理
扭转法律部的边缘角色 参与谈判、决策、管理及后续处理,不要只是讨债、
打官司才想起。
发展期可以效率为先。规模化后法律风险凸显,必须
仲裁员最喜欢这种约定,但实际处理中很容易产 生不公平。
每月已完工作量必须经甲方、监理和总包三
方验收合格方可支付
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2.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
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 工程款。 极为常见的转嫁总包风险的合同条款。该约 定可以联合分包向建设方施压,也可以促使 分包配合结算报告的制作。 问题:付款条件和期限皆不明确,分包商无 法举证,整体结算还是部分结算,全部付款 还是部分付款(需不需要按比例付款)等。
小结算? 乱报价:可以留有一定余地,但不可漫天要价(案例)
4.诚信缺失
恶意低价进入,事后伺机找补。某知名建筑企 业海外承揽工程的案例(低价中标,向下游分 包商、材料商压低价格,未遂) 不尊重合同,能赖就赖,能拖就拖,签合同之 前啥都答应,签完合同全变卦 风险意识极其淡薄,抗压能力基本为零。必须 “旱涝保收”,一旦不能达到预期,可随意撕 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