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十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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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

两大法系

一、两大法系概述法系通常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的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

其目的是“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法律归类成系,简化为少数类型,便于介绍和理解世界各地的法律” [1]。

由于区分的标准不同,各国学者对于法系的划分各有见解。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是“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世界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起源于欧洲,主要代表是法国法、德国法、意大利法、西班牙法,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

从历史传统看,大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系。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除英格兰外)、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受过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等。

另外,美国法也是英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接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变革,因此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也可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思想方法和技术对于大陆法系的形成至关重要。

大陆法系具有如下特征: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德主要渊源;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法律观念抽象,倾向于“演绎式”的教育方法;立法机构具有绝对权威,法律规定概括抽象。

英美法系是在12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受罗马法影响较少,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以判例法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许多法律概念和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遵循先例;法律观念具体确定,在教育方式上注重比较实际的方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根本的不同在于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以及在这种渊源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同特征。

法律名句

法律名句

经典法律名言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Voltaire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Law is order , and good law is good order.—Aristotle, Ancient Greek philosopher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No society can make a perpetual constitution, or even a perpetual law. —Thomas Jefferson, America president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The law cannot make all men equal, but they are all equal before the law. —Frederick Pollock ,British jurist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F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西方法谚宪政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行为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方法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学家经典名言

法学家经典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费尔巴哈

费尔巴哈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祖”。

他的刑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思想的哲学基础费尔巴哈坚持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

他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

于感性界,人是自然的存在者,是悟性的客体,受自然法则支配。

于理性界,人是理性的存在者。

刑法中的人是自然的存在者。

法与道德要严加区别,前者用于自然界,后者存在于理性界。

二、心理强制说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

人受因果规律支配,没有自由,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

为防止犯罪,就要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其措施就是刑罚,即被他称之为“感性害恶”的东西。

刑法的规定,预先使人们知道因犯罪而受刑,刑之苦大于罪之乐,从而抑制自己不去犯罪,此即“心理强制说”。

该说与威吓说不同。

后者是刑罚执行上的威吓,没的明确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市民难以建立二者必然结合的理念。

为了威吓,难免有侵犯人权等违法之举。

三、罪刑法定主义在心理强制说基础上,提出罪刑法定主义。

其内涵有三:无法律无刑罚,无犯罪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无犯罪。

将刑法规范分为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

就司法官而言,刑法是裁判规范,具有限制司法权滥用之作用,体现保障人权功能;就行为人而言,刑法有规范一般人行为之作用,具有保卫社会之功能。

四、犯罪理论提出刑法学体系。

1、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距离远近,论述既遂、未遂与犯罪预备;2、根据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多样性,论述正犯、共犯;3、根据行为本身内部根据的差异,论述故意、过失。

犯罪原因是感性的冲动。

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关于共犯与正犯。

惹起者有直接惹起者和间接惹起者。

前者又叫物理惹起者,即实行犯。

后者又有二种: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知的惹起者,即教唆犯;间接-间接惹起者,又叫主帮助犯。

帮助犯是在因果关系中起副原因的人。

起主原因的是惹起者。

提出多数人共同犯罪问题。

五、刑罚理论市民刑罚是因实施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害恶。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论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 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 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世界十大管理学家

世界十大管理学家

世界十大管理学家1 哈林顿·埃默森(HARRING EMERSON)是美国早期管理科学理论的研究工作者,他从1903年起就与泰勒有个人交往,并独立地发展了泰勒科学管理的部分原理。

他创造性地提出了提高效率的12条原则,即:(1)明确目的;(2)注意局部与整体的关系;(3)虚心请教;(4)严守规章制度;(5)公平;(6)准确、及时、永久性的记录;(7)合理调配人、财、物;(8)定额与工作进度;(9)条件标准化;(10)工作方法标准化;(11)手续标准化;(12)奖励效率。

2 亨利·劳伦斯·甘特(Gantt.Henry L,1861—1919)是泰勒创立和推广科学管理制度的亲密的合作者,也是科学管理运动的先驱者之一。

甘特提出了任务和奖金制度,发明了甘特图,即生产计划进度图。

甘特非常重视工业中人的因素,因此他也是人际关系理论的先驱者之一。

亨利·劳伦斯·甘特是在泰勒指导下开始从管理研究的,并为帮助泰勒创立科学管理原理作出过重大贡献,但他后来离开了泰勒的研究行列。

他要比泰勒更关心工人的利益。

弗雷德里克·泰罗(1856-1915)是美国古典管理学家,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倡导者,被后人尊称为“科学管理之父”。

3 弗雷德里克·泰罗出生在美国费城,18岁进费城的一家工厂学习制作模具,4年之后到费城钢铁厂工作,由于他工作刻苦,表现突出,他从一个普通的车间杂工开始干起,先后被提拔为车间主任、技师、工长、维修组长、设计室主任和总工程师。

1881年,泰罗25岁那年开始进行工人劳动时间和工作方法的研究,1898-1901年受雇于宾西法尼亚某钢铁厂进行咨询工作,主要完成了著名的搬运生铁实验和铁铲实验,这为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1901年他退休,开始从事无偿地咨询和演讲活动,宣传他的科学管理理论。

《科学管理原理》是他的代表作,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科学管理理论的内容。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韩立余教授介绍一、简介1965年12月出生。

分别于1987年、1994年和200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获得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普通法深造文凭。

美国艾奥瓦大学法学院(2001-2002、2006)、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访问研究人员(2004)。

1995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二、讲授课程1.硕士生世界贸易组织法2.博士生国际法经典著作选读国际法前沿问题国际法方法论三、主要研究方向1.国际经济法2.世界贸易组织法3.美国贸易法4.反垄断法5.国际知识产权四、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教育部项目: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3.知识产权局项目: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经典案例研究4.商务部:美国贸易管理法5.中国人民大学:WTO规则下的产业保护与发展五、主要科研成果(一)个人专著1.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4.国际贸易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二)编著1.《GA TT/WTO案例及评析》(1948-19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WTO案例及评析》(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WTO案例及评析》(200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译著1.美国关税法,法律出版社19992.美国1974年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9(四)主编:1.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攻克攻克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五)主要教材1.世界贸易组织法(专著)(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国际贸易法(合著)(1-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国际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1-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六)主要学术论文1.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对策,法学家,2010年第2期,第148-157页2.WTO争端解决规则的完善能走多远,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2009年第3期,第55-61页;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8年第6期(摘要),原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5期,第33-40页3.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例法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第123-133页4.文化产品、版权保护与贸易规则,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第150-158页5.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的作用,法学家,2008年第1期,第19-22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第2008年第7期,第7-13页6.从总干事选举看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153-160页7.WTO争端解决中的举证责任,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79-89页8.反垄断法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与局限,塈南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91-97页9.世界贸易组织减让表的解释,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76-82页10.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评析(上下),涉外税务2006年第5期,第56-59页;2006年第6期,第72-74页11. 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151-160页12. 善用则利-探析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弹性及应用,国际贸易2005年第4期,第44-48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第2005年第5期,第39-43页13. 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义务的性质,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2卷第4期(2005),第26-52页14. 限制竞争协议的违法性认定,国际经济法学刊年第12卷第1期(2005),第144-167页15.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42-151页16. WTO争端裁决的执行程序,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0卷(2004),第214-236页17. 力求权利义务平衡-浅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几个问题,国际贸易2002年第11期,第12-16页19.创建反垄断制度的契机-对外资并购催生我国反垄断法的思考,国际贸易2004年第1期,第42-45页19. 切莫放弃应有权利-加入WTO后如何加强与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国际贸易2002年第9期,第39-43页20. WTO规则下的企业权利,法学家2001年第3期21.WTO规则的解释,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2期,第20-23页22.从归零看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取向,载赵学清主编《西南国际法评论》2010年(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第1-11页23.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影响,载孙琬钟、高永富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10年卷),第373-382页24.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法治意义,载孙琬钟、高永富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10年卷),第383-402页25.WTO对人权的保护:追求贸易发展与人权保护的双羸之道,国际法研究第3卷(2009),第3-16页26.美国金融危机对WTO服务贸易谈判的影响,孙琬钟、屈广清主编《WTOP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第9-20页27.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上、下),国家专利局编《专利工作动态》,总第902、903期(2007年第3-4期)第63-89页;总第904、905期(2007年第5-6期),第47-79页28.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中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冲突与协调,载莫世建、史晓丽主编《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31-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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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十大法学家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岁。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许多当时的重大社会问题上,向传统的封建观念宣战,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成为思想解放运动的火种。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论法的精神》一书,该书堪称是资产阶级法学的“百科全书”,被伏尔泰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对后来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都有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关于分权和法制的学说,超越了国界,对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确立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深刻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论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严复译成中文,以《法意》的书名出版。孟德斯鸠仍不愧为18世纪法国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专制黑暗中发出了最初的呐喊,他的思想学说是法国大革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思想中的一份宝贵财产。边沁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出身子一个律师家庭,有“神童之誉”,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十六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1781年起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832年创办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评论”。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 (1776年)、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年)、 《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学说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资产阶级利益,是这一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学说,其著作后被编成《边沁文集》山版。

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他认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须达到四个日标: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应该说,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推动了塞缪尔罗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鲁厄姆勋爵所主张的法律体系改革。 萨维尼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从十六岁开始学习法律,1800年起开始法学教学活动,1813年任柏林大学校长。先后曾担任了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主持该部制定了1848年《票据法》、《普鲁士刑法典》、《帝国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当代罗马法体系》、《作为当代罗马法部分的债法》、《历史法学杂志》。萨维尼在法学史上被作为所谓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历史法学派这一表达具有萨维尼自己的烙印,其出发点是当代法乃是通过法学的历史性而不是通过理性法的抽象或者开明立法者的命令而预先确定的。萨维尼由此得出了影响深远的法学方法和法律政策上的结论。萨维尼是他的时代影响最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学教师。不管是在法学还是在法律实践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迹。他的学说在当代虽然扮演着无关紧要的角色,但他的遗产对与德国法以及国家法都具有重要意义。萨维尼在当代不仅仅是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而著名,他还经常被称为现代法学的缔造者 。尽管欧洲法学被分为各个国家的法学,但萨维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个欧洲。他划定了法国民法典的势力范围,并且继续遵循罗马法这一基础,这一点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大陆国家。萨维尼起决定性作用并参与形成的学说汇纂法学在后来对其他一些国家立法起到了作用。萨维尼从开始就接受了将“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结合起来的要求,他是第一个发展出体系化的、内容广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确立同时就将其置于特定历史环境之中。因此,围绕思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他扩大了对符合历史的法学的理解,这种法学同时也就超出了单纯历史科学的范围并形成一种区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建立在其独立性基础上的。

萨维尼对19世纪的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点不仅体现法学领域,而是兼跨历史、法律和哲学不同领域。霍姆斯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结合。

韦伯:社会法学的大师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经济与社会》等。

韦伯1864年4月21日生于埃尔福特,1882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 1884年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在柏林大学教授罗马法、日耳曼法及商法,后学术重心从法学转向经济学。1894年后先后任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和政治科学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溃,被迫停止一切教学、研究与政治活动。1903年重返学术活动。1910年参与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后于1913年因社会学方法论之争退出德国社会学会。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韦伯理解的社会学思想,对于改变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统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现象学社会学的产生。他的社会行动理论是T.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先驱,并对微观社会学起到启迪作用。有关官僚制的论述对组织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发生重要影响,也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思想来源。他的宗教社会学对比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想启发作用。当代西方一切重要社会学理论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从韦伯著作中汲取营养。

韦伯社会学之于中国的独特之处还在于:他站在比较世界法律文明的宏观立场上,对东方社会及其法律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论思考,特别是他着力探讨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质。然而我们了解和探讨韦伯却是在现代。在思想禁锢的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韦伯当做马克思的敌人来对待,几乎在那时连韦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图揭示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运作规律,试图解释中国法律现代化可能性问题,作为一位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文化的“伟大外行”,韦伯的思路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庞德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他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和一战后发生在美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革相伴而生的,在长达五十余年的法学生涯中他致力于法律体系和法理学的批判与重构工作。其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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