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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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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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 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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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 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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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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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系 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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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 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第六编继承

民法第六编继承
民法第六编继承

CONTENCT

• 继承权总论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和遗赠 • 遗产的处理
01
继承权总论
继承权的性质
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的意志无关,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即可享有该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继承权主要是为了保障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 财产权利,实现财产的代际承。04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保管和清理
遗产的登记和公告
保管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 公告遗产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同 时,应当对遗产进行登记,以便于管 理和分配。
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防止 遗产损坏、灭失。如果遗产是易于损 坏或者灭失的物品,遗产管理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清理遗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0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均分原则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配遗产。
特殊情况下的分配
在特殊情况下,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继承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移交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遵循法定继承和自愿继承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自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原则和方式。

其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即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还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

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是自愿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继承人的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继承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

其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产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

此外,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份额内的债务。

四、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还规定了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其中,规定了遗产的管理权归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等操作。

此外,继承人还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继承编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继承编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有哪些)

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有哪些)

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有哪些)继承法2023年新规定继承顺序法律解析: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

我国盯启《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咐则启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

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衡如。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新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段让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高袜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民法典遗产继承顺序:详解继承规则及分配比例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您详细解析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遗产继承问题。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比例分配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均等分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此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将丧失受遗赠权。

总结: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

在实际操作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下可予以照顾。

同时,继承人若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将丧失继承权。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继承篇解释

民法典继承篇解释

民法典继承篇解释
民法典继承篇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制度的章节。

继承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被继承人死亡后,自动转移其全部财产权益给继承人的法律过程。

民法典继承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近亲属和法定继承顺序中的其他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被继承人财产权益按照法定规定或遗嘱规定分配给继承人的比例。

在民法典继承篇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3. 继承的效力和效力条件:继承的效力是指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继承篇规定了遗嘱的效力条件、继承人履行继承手续的条件和继承权的终止条件等。

4. 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

5. 继承的保护和纠纷解决:民法典继承篇对继承权的保护和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对不当侵害继承权的救济途径、继承纠纷的调解、诉讼等。

民法典继承篇的解释是为了确保继承制度的顺利进行,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民法中的继承与遗产规定

民法中的继承与遗产规定

民法中的继承与遗产规定继承与遗产是民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个人财产的传承与分配问题。

在民法中,继承与遗产的规定主要包括继承权的产生、继承的顺序和方法、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分配等方面。

本文将以这些方面为主线,简要介绍民法中的继承与遗产规定。

继承权的产生在民法中,继承权是指个人在其亲属去世后获得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是由亲属关系产生的,主要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他们享有最高的继承权。

旁系亲属是指除了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等。

继承权的产生需要同时满足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和继承人在死者去世时的存活。

继承的顺序和方法在继承权产生后,继承的顺序和方法就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按照民法的规定,继承的顺序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是配偶和子女,第二级是父母和兄弟姐妹,第三级是其他亲属。

在同一级别中,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主次之分。

继承的方法主要分为分割继承和总和继承两种。

分割继承是指将财产按份额分配给继承人,总和继承是指将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继承给继承人。

遗嘱的效力在继承中,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是继承人规定其财产分配方法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法规定,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如遗嘱的形式、被继承人的能力、继承人的权益等。

遗嘱的形式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并由继承人亲笔签名或者在法定见证人的存在下签署。

被继承人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享有依法继承财产的权益。

遗嘱的效力一旦认可,将对继承产生重要的影响。

遗产分配在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时核心问题。

根据民法规定,在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按份额继承遗产。

遗产的分配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满足继承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根据民法的规定,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遗产进行自由分配,但分配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总体而言,遗产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继承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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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

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自然人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

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正是这一意义上,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

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自然人的。

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当然发生的。

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它也可能被剥夺(丧失)。

当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

(3)继承权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其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此,具有专属性。

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他就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因为该子女在其父生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此时他享有的继承权只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没有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

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权,就是因为法律要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在于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

因此,我们不能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理解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理解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死后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它是一种既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

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一旦为继承人享有,也就排斥为他人享有。

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3)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

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宪法13条2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120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体包括如下含义:1、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时,男女自然人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继承立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

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而且,为鼓励赡养老人和有利于抚育后代,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3、遗产分割应保护胎儿的利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认遗赠的效力特别规定了遗赠,即自然人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三节遗产的概念与范围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一)遗产的概念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

虽有自然人的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若无遗产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继承法律关系。

(二)遗产的特征1、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自己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得依法处分,继承人不享有主观意义继承权,无所谓遗产,即生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2、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继承人所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

作为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因而凡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只要在其死亡时存在,就属于遗产。

3、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须依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虽于继承开始时未返还,也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财产,也不能列人遗产。

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依法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民法典没再像婚姻法那样列举遗产的范围。

符合1122条,除法律规定或依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外,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继承。

注:死者的遗体是否属于遗产,立法对此未作规定。

第四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默示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如1124条,须以明示的方式(书面)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人身属性,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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