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是有点小打鼓的。
毕竟一提到民法债编,感觉就像是进入了一个满是法律条文和复杂规则的迷宫。
但是,王泽鉴先生就像是一位特别贴心的导游,他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一点一点地把这个迷宫的路线给咱指清楚。
先生在书里举的那些例子啊,真的是一绝。
就好像是把那些高高在上、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一下子拽到了现实生活当中。
比如说讲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可能直接看法条,脑袋里是一团浆糊,但是先生一举例,什么甲和乙之间因为买卖东西产生了债权债务,这就好像是看到隔壁邻居之间的事儿一样,一下子就明白了。
这让我感觉法律不再是那种离我们十万八千里的神秘东西,而是就在我们身边,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而且呢,从这本书里我还感受到了民法债编的那种严谨性。
债编就像是一个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法律规则)都有它自己的位置和作用。
王泽鉴先生把这个机器拆开了,又重新组装给我们看,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各个零件之间是怎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这时候我就想啊,咱们的社会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这背后民法债编可真是功不可没呢。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一点挑战都没有。
有些地方的法律推理还是需要我反复琢磨的。
就像在处理一些复杂的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的问题上,那些逻辑关系就像一团乱麻,需要我跟着先生的思路,慢慢地梳理,才能找到线头。
但是这种挑战也很有趣啊,就像是在玩一场解谜游戏,每解开一个小谜题,心里就特别有成就感。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是被王泽鉴先生悄悄塞了一把打开民法债编大门的钥匙。
以后再看身边那些涉及到债的事情,比如合同纠纷啊,借贷关系啊,就有了一种新的视角,不再是雾里看花,而是能大概明白其中的法律门道了。
我觉得这本书对于像我这样想要了解民法债编基础知识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座灯塔,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给我们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2020年5⽉28⽇,经第⼗三届全国⼈⼤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民法典时代。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
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债编?⾝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较,图⽰如下: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
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是出于⽴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个耗费时⽇的艰巨⼯作。
民法典于最后⼀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格权编的规范关联⼈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
此种体系构成⽋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上的问题。
为处理⾝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合同法规定的⽅法: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读的时候,感觉就像进入了一个满是复杂机关的神秘城堡。
债编里那些概念啊,就像城堡里一个个形态各异的小怪兽。
比如说债的发生原因,什么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它们看起来好像各自为政,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王先生在书里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向导,他耐心地给你讲解每个“小怪兽”的习性和特点。
我读着契约这部分,就仿佛看到不同的人在一个大集市里讨价还价,然后达成各种各样的约定,这些约定背后就隐藏着债的关系,就像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就有了交付货物的债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债务,这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热闹又有序的舞台剧。
无因管理可就更有趣了,就像是一个善良的路人,看到别人的事情陷入了混乱(比如一只小狗跑丢了,主人正着急找呢),他出于好心去帮忙管理(帮着照顾小狗或者找小狗的主人),这就无端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这时候,我就在想,民法可真是细致入微啊,连这种好人好事背后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感觉民法像是一个超级智慧的老管家,什么事儿都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不当得利就像是一场意外的财富游戏。
比如说,你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柜员不小心多给了你一笔钱,你平白无故多了这笔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这时候你就不能心安理得地拿着这笔钱,因为民法在背后盯着呢,你得把这笔钱还回去,这就是一种债的关系。
王先生讲这部分的时候,就像是一个严厉的老师,在告诉你,不属于你的东西可不能乱拿,拿了就得还,这种清晰的规则让我感受到民法的公正。
再说说侵权行为吧,这就像是一场有人捣乱的戏剧。
有人故意或者不小心伤害了别人的权益,不管是打伤了人还是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这就引发了侵权之债。
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就像一个被欺负的小朋友,民法就像一个超级英雄站出来,说:“别怕,你有权利要求这个捣乱的人赔偿!”王泽鉴先生通过很多实际的案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就像是把这个超级英雄的故事讲得绘声绘色,让我这个读者能够很容易地理解侵权行为背后的债的逻辑。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体系表

王泽鉴天龙八部体系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精读(2006-12-04 11:50:29)总则编自然人:1.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第4册)2.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第1册)未成年人:1.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1册)2.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第3册)3.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4册)4.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第5册)瑕疵之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第4册)2.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第3册)3.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第2册)4.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第6册)条件期限:1.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第1册)2.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第4册)代理:1.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第6册)无权处分:1.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4册)2.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4册)3.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5册)4.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第2册)5.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第5册)6.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5册)7.二重买卖(第4册)8.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第8册)其它: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第4册)2.权利失效(第1册)债编总论契约:1.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第6册)2.缔约上的过失(第1册)3.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第1册)4.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第1册)5.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第2册)6.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第7册)7.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第2册)8.债之关系之结构分析(第4册)9.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第8册)10.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第8册)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第2册)2.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第4册)3.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第4册)不当得利:1.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第1册)2.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1册)3.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第1册)4.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第6册)5.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第3册)6.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第7册)7.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第3册)8.互开支票利用不能对现与不当得利(第4册)9.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第4册)10.添附与不当得利(第4册)11.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第4册)12.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第5册)13.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第5册)14.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第5册)15.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第2册)16.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第3册)17.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7册)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第2册)2.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第2册)3.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第2册)4.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第5册)5.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第3册)6.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第6册)7.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第7册)8.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第8册)9.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第8册)10.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第8册)共同侵权行为:1.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第1册)2.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第3册)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第2册)4.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第3册)法定代理人之责任:1.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第3册)2.摔角游戏之违法性(第1册)雇用人之责任: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第1册)2.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第3册)对物毁损之损害赔偿:1.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第3册)2.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第6册)3.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第4册)与有过失:1.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第1册)2.间接受害人之损赔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1册)3.慰抚金(第2册)4.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2册)5.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第1册)6.商品制作人之责任(第1册)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第3册)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第3册)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第3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1册)2.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第5册)3.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5册)4.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7册)债之行使:1.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第1册)2.给付不能(第1册)3.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第7册)4.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第3册)5.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第3册)6.让与请求权(第3册)7.代位权之代位(第5册)8.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第4册)9.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第5册)10.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第6册)债编各论1.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6册)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6册)3.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第7册)4.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第6册)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第7册)6.劳动契约上之单身条款、基本人权与公序良俗(第7册)7.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第8册)物权编通则:1.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第5册)2.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第5册)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第1册)4.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第1册)5.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第7册)善意取得:1.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第1册)2.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第1册)3.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第3册)4.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第2册)5.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第6册)优先承买: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第1册)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第1册)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第3册)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第1册)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4册)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之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第1册)文中"天龙八部"是指王泽鉴先生所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第二款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一、何谓债权契约自由?物权类型强制?试比较说明之。
二、试问下列契约究为典型契约或非典型契约,此种区别有何实益?1 地主某甲与乙建筑公司约定,由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合作建筑房屋,完工后共同出售,分享利益。
2.互助会。
3.甲有A车,交乙修理,同时向乙租用B车。
4 甲经营养鸡场,乙向甲贷款开设香鸡城,并约定由甲供应所有之鸡只。
三、某甲在台大附近经营宿舍,学生某乙与甲订立所谓包膳宿契约,由甲交付房间,供应早餐及洗灌衣物,乙每月支付1万元,试问:1,设甲供应之早餐含有不洁物,致乙中毒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2设甲交付之房间,屋顶龟裂,具有危险性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一、典型契约(有名契约)(一)债权契约类型自由与典型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第757条)不同。
须注意的是,“民法”对债权契约(以下简称契约),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
但对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契约。
债编第二章各种之债规定买卖、互易、交互计算飞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出版、委任、经理人、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合伙、隐名合伙、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终身定期金、和解、保证等契约类型;新增订的有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
特别法规定的典型契约,如“保险法”上之保险契约(“保险法“第1条),“海商法,,上的海上运送契约(“海商法”第38条)以及“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6款,第2条以下)。
(二)典型契约的功能民法在契约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约,其主要机能有二:(1)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
当事人对如契约的要素(如买卖契约上之买卖标的物及价金)须有约定,否则契约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瑕疵担保、危险负担),疏未注意,或有意不予订定的,时常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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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
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的概念,设统一之规定?为此,吾人须对──────88页──────“债之关系”从事结构分析(Strukturanalyse),(注:本文之基本论点,多采自Larenz教授之名著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ErsterBand,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1976(现有12 Aufl. 1979)。
本书为德国权威债法教科书,流传甚广,被公认为系民法学经典之作。
本文旨在说明债之关系之基本结构,细节问题多略而不论,请参阅注释内所引述之参考资料。
)以认识债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并由此而掌握债法的发展趋势。
倘若欠缺此项认识,则对个别问题之了解,终属零碎之知识,不能构成完整之体系,实不足妥适处理变化无穷、复杂万端的债之关系。
二、债之关系之构成“民法”各编之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
亲属编及继承编系基于所谓“构成要件之相同性”(Gleichheit der Tatbest@①nde),即亲属编所规定者,系因婚姻及亲属关系而生之法律效果,而继承编所规定者,系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
(注:参阅Medicus, Schuldrecht I, Allgemeiner Teil,1981,S.14. )物权编系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律对象。
然则,债编之构成原则为何?易言之,即债之关系究竟基于何种共同因素而构成?关于债之关系的构成,为便于说明,试举一例如下: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1.甲向乙购买机车,成立买卖契约(第345条)。
买受人甲──────89页──────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机车,并移转其所有权(第348条);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第367条)。
2.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第179条)。
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第181条)。
3.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第184条第1项前段)。
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参阅第213 条以下,第193条,第195条)。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第172条)。
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第176条)。
应研究者,系上述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共同因素,得构成债之关系的概念。
如所周知,债权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注:参阅拙著:“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
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90页──────能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因素。
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
为使读者对于此项“民法”上重要法律基本概念之构成有较清楚之认识,图示如下:附图: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个别制度之形成,由来已久,在英美法上分别称之为contract, negotiorum gestio,resititution(unjust enrichment),torts,但迄未在法律体系上形──────91页──────成“债之关系”的上位抽象概念,(注:关于英美法之发展及思维方式,其论述比较为简明者,参阅Konrad Zweigert/Hein K @②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Ⅰ, 1971, S. 227f;英国剑桥大学教授Tony Weir氏之英译本: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Volume Ⅰ, The Framework 1977, p. 189f;又本书亦有日译本(大木雅夫译:《比较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可供参考。
)故亦无“债法”之教科书或“债法”之课程。
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素重体系化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
(注:关于“民法”五编制体系之发展过程,参阅Schwarz,Zur Enstehung des modernen Pandektensystems,现收集于Rechtsgeschichte und Gegenwart, 1960, S. 1f.)三、债之关系的意义及结合关系(一)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简称为债,有狭义及广义之别。
(注:关于此项区别,参阅Emmerich, in Grundlagen des Vertrags-und Schuldrechts,Athen@①um-Zivilrecht Ⅰ, 1972, S. 293; Medicus, S. 3.)狭义债之关系,系指个别之给付关系。
自得请求给付之一方当事人观之,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观之,则为债务。
例如:物之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第348条第1项)。
第199 条所称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系指狭义之债之关系。
第309条所谓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亦系指狭义者而言。
──────92页──────广义债之关系,系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之法律关系。
“民法”第二编第二章所称各种之“债”,即指此而言,买卖契约属之。
除上开出卖人所负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狭义债之关系)外,尚会发生买受人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第367 条)及支出费用偿还(第375条)等义务。
买受人依债之本质支付价金时,其债之关系(狭义)虽归于消灭(第309条),但买卖契约(广义债之关系)仍继续存在,须俟各当事人均已履行基于买卖契约而生之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债之关系,始归于消灭。
“民法”所称债之关系,究属狭义或广义,应就各个条文,依其规范功能决定之,自不待言。
(二)债之关系乃法律上之特别结合关系在债之关系上,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当事人,其得享受给付之利益者,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者,为债务人。
又在债之关系上,有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享受权利者,例如赠与、侵权行为;有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者,就自己之给付而言,是为债务人,就他方之给付而言,则为债权人,例如买卖、租赁及雇佣等双务契约。
其主要特色在于一方当事人所以对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旨在从他方当事人取得对待给付。
然而,所应特别强调的是,不论负给付义务者为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此种存在于特定人间之给付关系,构成了法律上之特别结合关系(Sonderverbindungen)。
(注:参阅Larenz, S. 6.)在所谓之一时契约,如现物买卖、赠──────93页──────与等,给付之提出或债务之履行,一次即可完成,结合程度较弱。
其结合程度较强者,乃所谓继续性债之关系(Dauerschuldverh @①tlnis),有略加说明之必要。
(注:关于继续性债之关系,参阅史尚宽:《债法总论》,第334、548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4页;德国文献至为丰富,主要者有:Beitzke, Nichtigkeit, Aufl@②sung undUmgestaltung von Dauerrechtsverh@①ltnissen (1948); O. v.Gierke, Dauernde Schuldverh@①ltnisse, Iher Jb. 64(1914)355ff; A. Hueck, Der 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 (1918); Wiese,Beendigung und Erf üllung von Dauerschuldverh@①ltnissen, FSNipperdey Ⅰ(1965)837ff.此为一项值得从事专题研究之债法上重要问题。
)继续性债之关系者,指当事人所提出之给付不是一次即为完结,而是继续的实现,雇佣、租赁、合伙、电力(瓦斯、啤酒或土鸡)之供应契约(Bezugsvertr@①ge)均属之。
此类契约之特色,在于其总给付之范围系于应为给付时间之长度,例如甲雇佣乙担任工厂技师,乙在受雇佣期间,继续提供劳务,甲继续支付工资,债之内容随着时间之经过而增加。
因此给付总额自始确定(如出售千斤之米),分次于不同时间支付,或特定金钱(如购千斤之米的价金)分期付款者,因仅涉及给付之方式,时间之因素对于给付之内容及范围,并无影响,非属所谓继续性债之关系。
在继续性债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给付范围,既系依时间而定,则在时间上自须有所限界,一个在时间上不可解消之继续性结合关系,势将过份限制当事人之意思及参与交易者之活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