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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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历史 , 初步 实 现 了有 法 可依 的 目标 , 基 本 满 足 了我 国 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 民事案件 中的基本规则 , 法官不 这 就说 明民法在 社会对 法治 的需求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的形 能 援 引其他 的法 律运 用 于 民事 案件 , 成, 在 我 国法 治建设进 程 中竖 立 了一 座丰碑 。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

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

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

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

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

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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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时间:2001年2月23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

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

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王利明:大家好!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

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

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

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

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

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

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

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

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来讲,民法典制定的起算时间不应是现在,而是可以追溯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民法通则》的总则将构成民法典总则部分,合同法成为债编重要部分,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也将会在民法典中出现,物权法也会被归入民法典。

这种民法典编纂体例,是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不是突击的,一步到位。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

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全盘接受,剔除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

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这种罗马式模式。

我查资料中发现,旧民法学者梅仲协推崇法国民法罗马式体系,他认为这种体系优点在于人法独立成编,因为人皆有母、丐亦有妻,把亲属法列入民法典之首,避免重物轻人的趋势,是这种体系合理之处。

现代民法学者徐国栋也极力主张这种民法典体系,回复罗马法,因为罗马法是罗马人创造的,罗马法中把人法臵于物法之前,体现为对人的尊重。

我认为在立法中难以接受这种体系。

因为罗马式缺乏内在完整的逻辑体系,没有总则,内容十分杂乱。

由于没有完整的体系,它难以区分一般法的规则或特别法的规则,在法律规则适用效力上也没有严格区分。

尤其是没有抽象出民法中共性的原则,造成体系的杂乱。

它也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对于财产权适用带来了许多困难。

我认为大陆法中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观点是非常科学的,英美法中虽然没有相对应的部分,但在学理与判例中都区分了绝对权和相对权。

另一方面,罗马法式中的"人法"与我们现代意义的人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罗马法式的人法实际是亲属法,并不是对人的尊重和强调,也不是我们讲的人格权法。

如果把亲属法放在民法典首位,在民法理论中讲不通。

第二种是德国式,潘德克顿在注释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在与德国,台湾民法学者交流时,他们讲最早德国式可能由萨维尼提出的,因为潘德克顿等罗马法注释法学家是萨维尼的学生,德国民法典最早的草案是萨维尼准备的。

据有人考证在1890年前后,萨维尼已完成了德国民法典的草稿,后来民法典起草人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

所以他们推测德国式体系最早始于萨维尼。

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

有些学者批判概念法学派,但就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创立而言,概念法学有它精道之处,据我了解,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我国制定民法典也应积极地继受,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是有选择的借鉴。

如对总则的借鉴,区分物权与债权经验。

但是否采取五编制,物权编在前,债权编在后等方面,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科学的继受,在德国模式基础上进行创新。

总则的设立,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则是先进经验,要很好地借鉴。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制定民法典中,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之分。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商法典及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单行商事特别法。

对于商法的起源见仁见智,但商法的形成是有共识的。

形成于中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处争得自治权力,建立了自冶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

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也感到难以处理商人的特别法律。

1804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

同时在整理商人的习惯法和国王的命令基础上,1807年制定了商法典。

从法国商法典的制定开始,民商分立模式开始确立。

后来德国也采取这种民商分立的模式,民商分立模式达到了顶峰。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出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的转化。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我曾在日本等国作学术交流,与民法学者探讨该问题时,他们都主张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与商法学者研讨时,他们对民商分立模式更感兴趣,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在澳门时,也是同样的现象,一位商法学家给出许多民商分立的道理。

细究起来,这些道理难以成立。

民商分立模式支持者的主要理由:第一,主体的特点,强调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性质上的区别。

比如,他们认为银行的借贷行为区别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区别在于一方有商人参与交易。

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中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如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按民法解释学,根据196条借款合同定义,银行参与的借款合同推定为有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

为什么这样考虑呢?因为银行是专门从事货币信贷的机构,靠借贷营利,这样的营利主体必然决定了行为的营利性。

所以合同法中区别了这两种情形,借款合同按银行信贷合同作一般性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进行特殊规定。

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清的,按主体进行法律推定。

第二,现代社会中大型公司日趋增多,与大型公司交易的多是普通公民,即消费者,这种由商人与消费者构成的交易关系中,更需要用商事特别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查阅了许多国家的法律,其中明确提出"消费者参与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更多的义务给交易方。

如有些法律中规定,在消费者参与的格式合同中,对交易方(大公司)添加更大的提请注意义务。

支持民商分立模式的学者认为这类条款是商法规则,不是民法规则。

我认为不应以主体不同来区别民法与商法。

因为民法中所讲的"人",范围广泛,包容性极强,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两种角色相互转换,难以明晰界线。

如一个普通公民购房一套用于自住,按商法学者的观点,他是民法的自然人,不是商人。

又如他见房价颇低,以后有增资的机会,多购臵几套,期待地产增资,以获商业利益。

这时他又以商人的身份参与到商品交易中。

所以,自然人与商人的身份总是在不断转化的。

我查阅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法典,商法典起草人最感困难的事情是对商人下定义。

有些国家为避开表述之苦,用列举出几十种例外来明确商人的范畴,或者直接列举出哪些人是商人,造成立法的繁琐与司法的不便。

第三,商行为的标准。

商法学者强调商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如我上面讲到的银行信贷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

从商法上讲,即使双方没约定报酬,原则上推定是有偿的。

我们在起草合同法也遇到同样问题,委托合同部分起草中,德国民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无偿。

德国商法典规定双方没约定报酬,推定为有偿,这表明民法与商法的不同。

在这个问题中,起草组成员考虑到公民的委托关系大多基于人身信赖,事务简单,争议标的不大,实没有规定的必要。

只规定有经纪人参与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了,"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推定为有偿的,许多外国学者看不懂,几个德国学者问我,你们怎么把商人的商行为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第四,民事法律行为不注重形式要件,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商行为特别强调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的,许多商行为还要求公证,登记等。

一个日本学者讲,建筑承包商是商人,承包合同一定是书面的,因为商行为有形式要件的要求。

按民法来讲,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书面的。

因此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采取民法的立场来考虑。

合同是一种交易行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要求是为了证明这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内容的外在表现,起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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