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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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例案例详情一:2023年,一场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法律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被称为“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事件中,一方企业主张其在相关市场并未具有支配地位,亦未实施滥用行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考量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对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原料药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限定交易的方式滥用了这一地位,导致原告方遭受了损失。

然而,被告方则辩称其行为是对专利权的正当行使,并未超出专利权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重新定义和专利权行使的深入解读,最终判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启示: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专利权行使与市场封锁效果的关联性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方法。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同时,最高法指导案例78号明确指出,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成为公平竞争的守护者,而非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者。

只有尊重市场规律,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详情二:在一个经济繁荣的沿海城市,一家名为“海港药企”的外资制药公司因为生产一种罕见病药品而与一家名为“华源原料”的国内民营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华源原料未能按时按量供应所需的原料药,导致海港药企的生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竞争法第十五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第十五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以垄断低价采购商品(或 排挤竞争者)或者以垄断高价销售商品 的行为
二、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也称为歧视或价格歧视,是指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 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经营者在 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其它 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一)行为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二)必须是经营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持、 加强自己的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或者是为了榨取 高额垄断利润
二、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了三种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6条公用企业和其它依法独占经营者的 强制交易; 第11条 舍本排挤; 第12条 搭售或附加 不合理条件。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 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 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7讲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一、简答题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有哪些?2.反垄断法第三章第17条中的“正当理由”如何理解?3.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二、判断分析题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凡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2.某商场售货员因看某顾客不顺眼,从而拒绝将货物出售给该顾客,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场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可以拒绝与特定的顾客进行交易,所以商场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3.一旦市场主体在相关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案例分析互联网市场包括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骨干网络提供商(IBP)三个组成部分。

终端用户是最底层,包括个人用户、商业用户和网站等,他们通过ISP接入互联网,顶层的IBP网络可用来提供全球性的接入和互联互通,他们批量出售互联网接入业务给ISP,然后ISP再将接入业务或增值后的新业务转售给他们的用户。

2008年中国电信行业第三次重组改革后,市场骨干网运营单位由重组前的10家变为7家,分别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科技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

歌华有线等广电行业的ISP和鹏博士、艾普宽带等社会ISP,向七家骨干网运营商购买转接服务(相当于带宽批发),然后发展有线宽带业务,构成中国的互联网接入的批发市场(二级互联网市场)。

骨干网运营商与ISP同时发展有线宽带接入业务,构成中国有线宽带业务零售市场,这个市场是面向用户的公众市场,其定价是用户的宽带上网费。

查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合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它们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

请用反垄断法的原理 和立法分析上述案例。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

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摘要: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

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每片零售价格仅0.08元,全国目前有1 000多万高血压患者长期依赖此药,其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仅有辽宁宏达和辽宁医创两家制药公司生产。

2011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辽宁宏达及辽宁医创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且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200元提高到300元~1 350元,并与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最大四家企业协商,表示可以提供盐酸异丙嗪,但这四家企业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1.3元/瓶提升到5元~6元/瓶。

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对两企业处以罚款处罚。

这是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虽以发改委的重罚为结局,但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明确揭示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使得该处罚的信服度有所降低。

而揭示山东两药企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则需对该案中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山东两药企的违法行为属通过价格卡特尔的方式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取的是市场份额即市场占有率的标准,加之根据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考量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商品价格、技术条件等方面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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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概念(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
1、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
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只有出现下列滥用行
为时才违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垄断价格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掠夺性定价行为,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拒绝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强制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
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差别待遇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
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
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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