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环境监测质量提升,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测质量管理责任1.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
2.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设立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3. 监测质量管理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监督监测操作流程;组织开展监测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等工作。
四、监测质量管理规定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监测工作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程序等。
2. 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应当涵盖以下内容: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监测质量控制和质保体系等。
五、监测设备的管理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 监测设备应当采购合格证明,并设立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规格、购置时间、检定、校准和维修维护等情况。
3. 监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 监测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误差应当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并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故障和误差对监测数据的影响。
六、监测过程的记录和审核1. 环境监测单位应当建立监测记录档案,记录监测程序、方法、结果、质量控制和其他必要信息。
2. 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能够追溯到监测数据的来源和操作者。
3. 监测记录应当由相应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 监测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需要时查询和审计。
七、监测数据的保存和管理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并能够便于查询和审计。
2. 监测数据应当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3. 监测数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当防止数据的损坏和丢失。
4.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权限控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或删除。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其质量的保证与控制更是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后续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是通过对环境中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进行测定和分析,以获取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信息。
这些监测数据不仅是我们了解环境质量现状的依据,也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评估环境影响、监督污染源排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如果环境监测数据存在误差或偏差,就可能导致对环境状况的误判,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目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减少监测过程中的误差和不确定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的基本要求1、人员素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了解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仪器设备监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监测要求。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和调试,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监测方法应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在采用新的监测方法或对现有监测方法进行改进时,应进行方法验证和确认,以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4、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的采集应遵循代表性、随机性和适时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环境状况。
样品采集后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和运输,防止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治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治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治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打算、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治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治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治理小组,各地、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情形组织质量保证治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治理小组的要紧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打算;(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依照情形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截了当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要紧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打算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通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近年来,环境监测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具有准确、可靠和可追溯的特点,各行业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监测结果的质量。
本文将从环境监测流程、样品收集与处理、检测方法和设备、数据处理和评价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环境监测流程环境监测流程包括:监测目标确定、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与处理、数据检测和分析、结果评价与解释等。
在监测目标确定阶段,应明确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范围,充分考虑与环境质量相关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
在方案制定阶段,应根据监测目标确定监测样品、监测频次、监测地点等,并合理选择检测方法和设备。
二、样品收集与处理样品收集与处理是环境监测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样品收集过程中,应遵循统一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地点的选择、采样容器的选择和采样操作的规范。
采样地点的选择应符合监测目标和监测指标的要求,避开干扰源和杂质。
采样容器的选择应符合样品性质和分析要求,并进行充分清洗和消毒。
采样操作应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和样品变质。
在样品处理过程中,应根据监测目标和分析要求进行预处理,包括过滤、浓缩、提取等操作。
三、检测方法和设备检测方法和设备是环境监测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选择检测方法时,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指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参考国家规定和国际标准。
检测设备的选择应有资质,具备精密和准确的特点,并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保养。
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人为误差和设备故障对监测结果的影响。
四、数据处理和评价数据处理和评价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监测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数据记录和归档,并采取合适的统计分析方法。
数据评价应基于相关的规范和准则,综合考虑监测结果和环境质量要求,进行结果的解释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2023版环境监测与检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与检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与检测管理制度是一种用于管理和监督环境监测和检
测活动的规章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环境监测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1. 监测和检测标准:规定环境监测和检测的基本标准和方法,
包括监测和检测的频率、采样方法、测试分析方法等。
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监测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评估、审核和认证等环节,确保监测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环境监测和检测设备的采购、维护和
管理要求,包括校准、维修和更新等措施,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
运行。
4. 人员培训和管理:规定环境监测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包括资质认证、培训计划、考核评价等内容,提高人员的专业
水平。
5. 数据管理和报告:规定环境监测和检测数据的管理和报告要求,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方式,以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确
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6. 外部监督和评估:建立对环境监测和检测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定期的质量评估、检验和评估等环节,确保环境监测和检
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环境监测与检测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能够提高环境监测和检测的质量和效率,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
据和技术支持。
它也有助于厘清环境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责任和权益,促进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
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检测站管理制度

环境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行,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检测站的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监测设备和环境监测能力。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实施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认证和评价。
第五条环境监测站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环保意识和培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公示监测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检测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事务。
第八条环境监测站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监督环境监测工作、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汇总报告等。
第九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设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工作流程,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结果可靠。
第十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监测报告和数据,及时处理问题和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检测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监测设备第十二条环境监测站应当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监测设备维修和保养必须及时择期,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五条监测设备应当建立档案和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的管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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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周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环境治理服务。
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治理规定》(暂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治理工作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应与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同时打算、同时实施、同时监督。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级环保局应列出专项经费,以保证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环境自动监测质量治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站、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成立质量治理机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应配有质量治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质量治理机构和质量治理人员的要紧职责
是:
(一)负责质量治理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质量体系,制定质量治理打算,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三)指导下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第三章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八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省级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设区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福建省环保局统一颁发,有效期5年。
人员持证项目应与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申报的项目一致,每个项目至少需有2人持证。
第十条上岗考核内容由差不多理论、差不多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一)差不多理论考核内容要紧包括:环境爱护差不多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环境标准、监测规范、采样方法、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方法等。
(二)差不多技能考核内容要紧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采取现场演示、现场提问、综合评分等方式。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标准样品和实际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一条为使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尽早取得合格证,应依照具体情况适时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监测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可作为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如发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判、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2、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3、全年质控数据合格率低于
80%。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日常质量保证工作必须按照《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定》、《福建省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内容执行。
对阻碍监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操纵。
(一)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伪造数据、资料和漏测、漏报。
(二)凡是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仪器,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其他对监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阻碍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自校。
过期未检定、自校或检定、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分析方法所规定等级的要求,应对采购进行质量操纵。
(五)环境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纳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分析人员在开展本人未做过的项目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试验报告。
(六)实验室及现场监测的工作环境条件应能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标明限制标识、做好内务治理、“三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七)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认真进行现场采样,填写记录,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按照规定方法进行保存与运输,做好样品交接。
(八)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规定,能够将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分包,对分包实验室采取必要的质量操纵措施。
(九)质量治理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不定期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监督。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依照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经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国控点位须经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省控点位须经福建省环境爱护局批准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刻和方法应依照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质量操纵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依照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率实验、空白值实验等方式进行自控。
(二)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分装时应编入密码平行样、质控样、现场空白样。
(三)开展不同监测人员、不同监测方法的比对。
(四)组织监测人员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
(五)上级环境监测站定期、不定期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的全程序质量检查及抽查考核。
第五章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传输
第十八条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数据上报:
(一)各级环境监测站在上报监测数据时,应经三级审核、站长签发后上报。
同时向当地环保局报告监测结果。
(二)上报监测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并对异常值剔除作文字讲明。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年度打算,并组织实施。
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年年初应将年度打算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年年终应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总结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
品的使用和新开展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环境爱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及其它从事环境监测的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环境爱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