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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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审查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2003年4月12日
P384
❖ 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报告的情形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 超过15亿元人民币
•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 Nhomakorabea业累计超 过10个
员会 州一级:州司法总长办公室室下设的法托拉
斯处和消费者保护处
❖ 欧盟 • 《欧洲共同体条约》 • 条例和通告
我国
❖ 竞争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外贸易法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竞争法
❖ 无统一的保护竞争法典或法律规范 ❖ 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分别作出规定:《反
•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 经达到20%
•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 占有率达到25%。
❖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 报送并购方案的情形
•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 元人民币以上
•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 15亿元人民币以上
易、价格联盟、生产联盟……
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习惯而进行的竞争行为 ❖ 表现形式 • 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从事交易 • 经营者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业声誉 • 经营者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 经营者从事巨额奖金的销售 • 经营者从事商业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 • 经营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泄漏或使用他
辛迪加 Syndicat
❖ 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订立统一采购原材料和 销售商品的协议,以实现垄断联合的联合体

国际市场营销考试重点(整理后)(1)

国际市场营销考试重点(整理后)(1)

国际市场营销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见书后术语表)简答题1、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营销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主体。

国际市场营销学研究的主体是企业,国际贸易学研究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地区)。

(2)理论基础。

国际市场营销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企业宗旨和经营目标;国际贸易学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国际贸易的价值理论、比较利益理论。

(3)生产经营。

国际市场营销着重于在本国或东道国生产经营;国际贸易主要是组织进口、出口业务。

(4)商品交换。

国际市场营销的交换活动主要是在国内生产国际市场营销或在国际生产国内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的交换活动主要是国家(地区)之间的交换活动。

(5)利益。

国际市场营销主要着眼于企业利益为主;国际贸易主要着眼于国家利益为主。

①商品的交换主体不同;②商品流通形态不同;③国际贸易的流程比国际营销的狭窄;④国际营销活动较国际贸易更富于主动及创新精神;⑤评估二者效益的信息来源不同。

联系:(1)都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跨国界的经营活动;(2)二者都是以商品和劳务作为交换对象;(3)二者都面临着相同的国际环境;(4)二者的理论基础都是早期的“比较利益说”和“国际产品生命周期论”2、全球人口变动趋势从那几个方面影响市场需求?人口是市场构成的因素,分析市场需求中的人口因素主要是分析人口变动和发展的主要趋势以及其对企业营销活动带来何种影响。

人口变动因素主要包括人口规模,地理分布,流动趋势,年龄结构,婚姻状况,出生率,死亡率,人口密度,文化教育等的变化。

(一)人口数量变动对市场需求的影响:人口总量变动与总市场潜量;家庭人口的数量变动与总市场需求。

(二)人口的变化构成对市场需求的影响: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职业构成;地域构成;文化民族和宗教构成。

(三)人口的质量变化对市场需求的影响:身体素质;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人口思想道德方面的素质。

3、简述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P37①按照无歧视原则开展贸易②通过关税,而不是通过诸如进口配额等商业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③全球性贸易问题应主要采用磋商方法来解决(1)非歧视贸易政策:缔约国承担相互之间给予最惠国的特遇,也就是说,任何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国家在进出口关税及其它税费方面的优惠都必须自动给予所有的缔约方。

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1980年12月5日联大第三十五届会议通过)目标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兹拟订了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求达到下述目标:1.保证限制性商业惯例不致妨碍或取消因降低不利于世界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应获得的利益。

2.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现有的经济结构,通过下列方法。

提高国际贸易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的效率:(a)造成、鼓励和保护竞争;(b)控制资本和(或)经济力量的集中;(c)鼓励革新。

3.保护、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

4.消除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和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条件,从而设法尽量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

5.规定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供国际一级采用,从而便利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采用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定义和适用范围就本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而言:(一)定义1.“限制性商业惯例”指企业的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

2.“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3.“企业”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创办、控制或拥用的,私营或国营的商号、合伙、有限公司、公司、其他社团、自然人或法人、或它们的任何结合,包括它们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或直接、间接受它们控制的其他实体。

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
• 联合国《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公平
规则》
•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C 1- 11
我国关于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 涉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为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或者说应以什么准则、标准来衡量,认为是构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因此,限制性商业行为始终是技术贸易中的一个
棘手问题。必须着重指出是;为了保护技术产权,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得
将所转让的技术泄露、扩散、传播给任何第三方的做法,不能认为是构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也不认为是非法的垄断行为,不能将对技术产权
【示例】我国某厂拟从某国某公司引进立体花纹纺织技术 。外方提出要求我方必须同时购买20台喷水织机。该织机 和我国生产的喷水织机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一个织立体 花纹的装置。考虑到该技术的引进对我方十分重要,有助 于扩大我方出口商高档次商品,而且搭售的喷水织机价格 仅略高于国内价格且质量稳定,我方工厂也确实需要更换 设备。故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了外方的搭售要求,签订了 技术引进合同。
•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1890年《谢尔曼法案》 1914年《克莱顿法案》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竞争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的共同体竞争法 各成员国自行制定的反不公平竞争法
• 日本的《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
C 1- 10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国际惯例
5 Chapter
限制性商业行为
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一节限制性商业惯例概述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一)发达国家的观点凡是构成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转让条件都属于限制性条款。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明显妨碍或不利于技术引进方的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的理解1980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第35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公平规则》:凡是通过滥用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所有行为或行动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理解⏹技术输出方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引进方施加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商业行为或条款。

⏹其实质是在商业尤其是技术贸易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贸易一方限制贸易另一方的规定或行为。

一般是技术输出方在技术转让中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限制引进方,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是一种单向限制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的特征(一)非法性(二)限制性规定或行为具有隐蔽性(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管制(四)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五)限制性商业惯例来源于垄断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中公平竞争准则的损害(一)导致成熟技术的过度垄断优势,不利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二)不利于技术创新,延缓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三)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四)不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第二节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一、限制技术受让方研究、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二、单方面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Clause)三、搭售条款(Tying Clause)四、限制技术受让方获得相似或者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不竞争条款)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1、对运用转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限制。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

如何决定两个国家法律中的哪一种将是适用的企业开展国际营销活动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营销环境是政治与法律环境。

企业跨国营销将面临着各国政府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政策,面临着国内法律及东道国法律,还面临着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问题。

为规避风险,并适时抓住机遇,企业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环境。

一、国际法律环境构成:母国法律、国际法、东道国法律(一)母国法律出口控制:出口控制,即限制、管理制度(我国出口控制主要实行的是出口许可制度)。

进口控制:即通过非关税严格控制进口产品和数量(国际收支赤字国这方面的控制尤其严格)。

外汇管制:即外汇供需和使用管制,包括限制本国出口商所能持有和获得的外汇数额,限制国外投资者所能汇出的数额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1、概述国际法是调整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并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与制度。

其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2、形成方式国际法的造法方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以条约、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国际责任和自卫)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为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依据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有关国际问题的判例等。

这些条约和惯例可能适用于两国间的双边关系,也可能适合许多国家的多边关系。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4、主要的国际经济法立法1)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又称国际产品责任法)。

主要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一、国际竞争中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领域中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

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具有限制竞争性的企业合并等受国内竞争法规制的主要行为在国际领域不断凸现,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

WTO以条约形式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对各国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消除了世界经济交往中存在的传统障碍和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却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市场上取得市场支配力提供了可能性,也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源。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都在于损害或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总体福利。

二、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基于上述行为对国际贸易市场的严重影响,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法合作双边协定;一些区域性组织,尤其是欧盟,致力于成员国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

目前最有效的成果是联合国贸法贸发会议主持下达成的《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原则和规则》。

从1980年至今己有20余年历史,这是竞争法合作领域唯一普遍适用的多边文书、唯一完全多边的竞争框架。

尽管如此,都没有对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作了统一详细的诠释,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竞争法框架》、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以及初具雏形的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都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

(一)OECD《竞争法框架》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

3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说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现状 1.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美国商务部统计,每十年翻两番,超国际贸易总额 增长速度。
年份 1965 1975 1985 500亿 美元 1995 2000
国际技 25亿美 110亿 美元 术贸易 元 额
2500亿 近万亿 美元 美元
• 2. 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的竞
•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国际许可贸易 国际特许经营 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合资经营、国际合作生 产、国际补偿贸易、国际技术咨询、国际 技术服务 • International Tra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重要媒介。 500家跨国公司拥有全世界新技术90%和国际知 识产权贸易额的75%。2004年报告。 跨国公司进行垄断。(微软、交互数字公司等) 反垄断 微软“软”了? /2014/07/31/VIDE140673804 4678629.shtml
• 4.20C90Y发展中国家步入知识产权输出国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说
提纲
•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一、国际技术转让向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发展的历
程 •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是技术的所 有权人或持有人跨越国境将技术转移个他人的法 律行为。 • 发展的四个阶段: 1. 远古时代,普通技术转让; 2. 中世纪,专有技术转让,阶梯式; 3. 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到二战前,专利技术转让,跳 跃式,技术咨询和合作生产; 4. 二战后至今,所有类型知识产权转让。

3.国际市场营销政与法律环境

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

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

(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

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

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

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双边贸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

营销者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的成员国,企业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决策。

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营销策略。

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贸易,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在以色列的投资有利于以色列的经济发展,福特汽车公司、可口可乐公司、施乐公司等均被列入过被抵制的黑名单中。

二、全球有哪些政治体制(一)政府组织形式(二)政治体制分类概述1、主流是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其中美国为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共和制,以德国为代表民主共和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除此之外还有:委员会制,以瑞士为唯一代表;酋长制,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盛行等等。

三、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发展中国家应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策略_顾丽姝

收稿日期:2005-01-16 作者简介:顾丽姝,云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

发展中国家应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策略顾丽姝(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昆明 650223) 摘 要: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常见行为,它是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实施的不合理、不公平、限制竞争的歧视性做法,它对技术受让方所在国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认清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加强其国际和国内立法工作,并在实践中据理力争、灵活对待。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限制性商业惯例;发展中国家;负面影响中图分类号:F74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79(2005)02-0054-03一、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实质 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 -tices ),也称限制性贸易做法。

若将其写进合同,就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 Clauses )。

联合国《关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的行动或行为。

”[1](P278)这里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适用于包括国际技术贸易在内的所有的国际贸易。

第一,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单向权利限制。

在一般贸易往来中,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相互制约。

但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往往通过搭售,单方面回授、对技术的研究发展、经营限制等条款来限制技术受让方,从而直接影响市场,削弱竟争。

第二,实施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

先进生产技术的独占、市场的垄断,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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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0-12-0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目标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兹拟订了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求达到下述目标:1.保证限制性商业惯例不致妨碍或取消因降低不利于世界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应获得的利益。

2.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现有的经济结构,通过下列方法。

提高国际贸易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的效率:(a)造成、鼓励和保护竞争;(b)控制资本和(或)经济力量的集中;(c)鼓励革新。

3.保护、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

4.消除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和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条件,从而设法尽量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

5.规定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供国际一级采用,从而便利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采用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定义和适用范围就本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而言:(一)定义1.“限制性商业惯例”指企业的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

2.“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3.“企业”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创办、控制或拥用的,私营或国营的商号、合伙、有限公司、公司、其他社团、自然人或法人、或它们的任何结合,包括它们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或直接、间接受它们控制的其他实体。

(二)适用范围4.本套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不论这种惯例涉及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以上国家的企业,本套原则和规则均适用。

5.“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一切交易。

6.“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是针对一切企业而言。

7.本套原则和规则的规定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企业,不论在交易、行动或行为中所涉及的当事方为谁。

8.本套原则和规则中凡提到“各国”或“各国政府”,均应解释为包括任何在限制性商业惯例领域具有职权的区域国家集团在内。

9.本套原则和规则不适用于政府间协定或这种协定直接造成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兹按照上述目标,适用下列原则:(一)一般原则1.应以互相支持的方式,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种惯例在内。

2.各国政府之间应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协作,如果已经建立这种协作,则应加以改进,以促进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控制。

3.应筹划设置国际一级的适当机构和(或)改进对现有国际机构的运用,以利于各国政府之间交换和传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资料。

4.应制订适当的办法,以利于就有关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问题进行多边协商。

5.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条文不应解释为使根据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为非法的企业行为成为合法。

(二)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有关因素6.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合理地适用,各国在考虑到需要全面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同时,应适当注意到它们的企业,无论是否由国家创办或控制,其行为在何种程度上为适用的法律或规章所接受(这种法律规章应是明确规定、公开、易知的),或在何种程度上为国家所规定。

(三)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或差别待遇7.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地适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的需要,以便特别为发展中国家:(a)促进本国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经济发展;(b)通过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安排或全球性安排,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

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1.企业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诉讼,应受其营业所在国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管辖。

2.企业应同直接受影响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在控制不利于这些国家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进行磋商和合作。

在这方面,企业还应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的资料,尤其是限制性安排的细节,包括可能存放在外国的资料,后者以适用的法律或确定的公共利益不阻止资料的提供或透露为限。

如果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应符合通常适用于这方面的保障规定。

3.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性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应避免采取下列等做法,如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协定或安排,这种做法会限制进入市场或过分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这些企业间是在彼此同受其管制、包括同为其拥有的经济实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因其他缘故而彼此不能独立行使,则不在此限:(a)协议共同订价,包括共同制订进出口价格;(b)串通投标;(c)安排分配市场或顾客;(d)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e)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例如联合抵制交易;(f)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者供应货物;(g)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4.企业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如果通过滥用、(注:这些行动或行为是不是属于滥用性质的,要查看它们的目的和实际产生的影响,特别要看他们是不是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还要看它们是不是:(a)在有关企业间的组织、管理和立法的关系方面是否适合,例如:是否只涉及一个经济实体内的关系,而不在有关企业之外发生限制性的影响;(b)在有关市场的特殊条件或经济情况下是否适合,例如:供求的特别条件、市场的模规等;(c)根据国家或区域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法律规章,是否为通常可被接受的行动或行为;(d)是否同本原则和规则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

)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这种行动或行为会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a)对竞争者的掠夺性的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b)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地作价(即不合理地区别对待)或订立歧视性的条件,包括在分支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使用作价政策,对所购买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规定高于或低于分支企业之外的类似或相等交易的价格;(c)合并、接管、合资经营或其他横向、纵向或联合企业性的控制权的获取;(d)规定出口货在进口国转售价格;(e)对于在国外合法标有商标的货物,如其商标与进口国中受保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为同一来源,即属于同一所有人、或供在经济、组织、管理或法律上相互依存的企业使用,限制这种货物进口,而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为的高价;(f)若非为了保证达到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或服务等:(一)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二)以接受对竞争货物或其他货物的经销或生产的限制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三)限制所供应的货物或其他货物转售或出口的地方、对象、形式或数量;(四)以向供应人或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为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分区各级规定的原则和规则1.各国应在各国一级或通过区域集团,制订、改进、有效执行有关的法律并实行司法和行政程序,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控制。

2.各国的立法首先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企业的一些行动或行为,这些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各国的贸易或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定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

3.各国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时,应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保证对所有企业给予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待遇。

法律规章应公开、易知。

4.各国如果发现某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具有不利影响,应在它们能力范围内设法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予防措施,以防止和(或)控制这种惯例的使用。

5.当一国为了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而从企业方面取得含有合法的商业秘密的资料时,应给予该资料领域所通常适用的合理保障,特别是保护其机密性。

6.各国应建立或改进从企业、包括从跨国公司获取为有效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所必需的资料的程序,这种资料包括限制性协定、谅解和其他安排的细节。

7.各国应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建立适当机构,以促进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和有关这一领域内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资料的交流,并互相支援,协助彼此在区域和分区各级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

8.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制度的施行方面具有较多专门知识的国家,在接到请求时,应与打算建立或改进这种制度的国家分享它们的经验,或以其他方式向这种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9.各国应根据请求,或在发现需要时主动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提供公开资料,并在符合它们的法律和确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度内向有关的接受资料的国家提供为其有效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国际措施国际一级协作应旨在通过加强和改进对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控制,消除或有效地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

这方面的行动应包括:1.进行工作,以求各国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能够取得一致,符合本套原则和规则。

2.每年将各国和各区域集团为履行其对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承诺而采取的步骤,以及所通过、拟订和施行的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条例和政策,通知贸发会议秘书长。

3.贸发会议应根据公开的资料和尽可能从其他方面获得的资料,尤其是根据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的资料、或由它们主动提供的资料、以及酌情要求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和其他主管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每年继续发表一份报告,汇报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的发展情况,以及关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情况。

4.协商:(a)当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认为有需要就有关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问题同另一个或多个国家协商时,它可以要求同那些国家进行协商,以便找出彼此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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