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是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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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青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七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及解析1.董某被他人举报涉嫌吸食毒品,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后,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对其可以强制传唤。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需要对被侵害人黄某(15周岁)进行询问,派出所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进行累加。

【答案】错误【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答案】正确【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021年河南省安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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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省安阳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

一、单选题(10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特点的是()。 A.受委托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C.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 D.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

2.2007年9月,我国正式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等重要工作,这一举措旨在加强()。 A.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B.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C.执政党监督 D.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关于该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下列公安机关具体权力中,不属于紧急状态处置权的是()。 A.紧急排险权 B.管制权 C.戒严执行权 D.武器使用权

5.在警衔的等级设置中,()是中级警官。 A.警员 B.警司 C.警督 D.警监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决定是否再审。 A.本院审判监督庭 B.本院审判委员会 C.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D.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精选8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精选8篇

⾏政复议决定书精选8篇⾏政复议决定书精选8篇⾏政复议决定书1 (⼀)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既不损害申请⼈的合法权益,⼜不能牺牲国家利益。

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起两个⽉内作出决定,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在此基础上,做到准确、及时把复议决定书送交申请⼈。

(⼆)坚持依法复议,不⽤调解的原则 由于⾏政复议要解决的焦点是具体⾏政⾏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该⾏为是否合法,衡量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双⽅协商、调解的⽅式来解决。

(三)⾏政复议决定书是公务⽂书 除要求格式规范外,⽂字表述要做到⽤词准确、语⽓肯定。

⾏政复议决定书2 申请⼈:(公民:姓名,住址;法⼈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名称,地址) 申请⼈不服被申请⼈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作出的具体⾏政⾏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政复议。

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接到⾏政复议决定书之⽇起__________⽇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考前必备2023年安徽省阜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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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备2023年安徽省阜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哪一首诗描写的景色在今天四川省境内()。

A.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B.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C.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D.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2.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自()起()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A.收缴罚款之日24小时B.抵岸之日2日C.收缴罚款之日2日D.抵岸之日24小时3.1947年7月至9月,在()主持下,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A.毛泽东B.周恩来C.刘少奇D.任弼时4.年度培训是对全体辅警定期开展的轮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天。

A.1B.2C.3D.55.以下是某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做法,其中正确的有()。

A.违法嫌疑人李某被传唤到案后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办案民警告诉该李,已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人就不能再自行书写书面材料B.违法嫌疑人张某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办案民警怕该张会写一些不利公安机关的情况,就没有准许C.证人赵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行书写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就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表达清楚,公安机关就又对赵某进行了询问D.被侵害人陈某借口自行提供书面材料,趁机谩骂、诬蔑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因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是书写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办案民警收到后只得听之任之6.规范:是指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被要求如何行动、如何思维、如何体验的期望。

根据以上的定义,下面哪种行为体现了规范?A.一职工在公共澡堂沐浴时,突然遭到抢劫,该职工毫不掩饰地就冲出澡堂与歹徒厮打起来B.为了提高本班学生的成绩,一教师暗地里增加了每个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C.在一次盛大的宴会上,王海身着背心和短裤,脚踏拖鞋进入了大厅D.医生在治疗病人时表现得镇定、稳重、富有同情心、责任感7.某公司发给员工每人400元的某商场购物代金券作为过节福利。

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案情王某有祖传民宅一幢,该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充公。

后经落实政策,该房产又发回王某。

该房有两层,每层116平方米,还有房前128平方米和房后83平方米的两个院落。

房屋土地权证完备。

2003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拆迁入请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事务所仅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未对空地进行评估。

拆迁人也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遂向某市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

被拆迁入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分析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院落、空地具有使用价值,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另一种观点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对院落、空地给予补偿,所以不应补偿。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一)对院落、空地进行补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中有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大多数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或者为了实施旧城改造调整使用土地,这两种情况,均应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拆迁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拆迁入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隐含着相关的规定。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近3年了,然而仍有些人对其中的有关条文缺乏正确的理解,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方面的纠纷时,对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的适用。

浅析行政复议重要性

浅析行政复议重要性

浅析行政复议的重要性【摘要】2007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趋向,而且对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节约行政成本和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实现息诉止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和价值出发,就我国现行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作一探析。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措施行,政调解行政仲裁,救济制度,国家赔偿,行政裁决行,行政复议法【正文】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与民主进程步伐加快,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日益密切。

在以前法制制度健全的时候,民告官的成功案例很少,这大大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障民主促进社会公平,行政复议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当今法制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此就来浅析行政复议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一、行政复议的概述(一)行政复议的含义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和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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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中的释明权卜凡涛行政复议中的释明权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申请对象、复议请求以及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及申请人提出一些与行政复议机构职权相矛盾的要求时,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完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还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应正确行使复议权。

一、释明权概述释明权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其本意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的权能。

可以看出,法官行使这一权利,主要是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主张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借鉴了这一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着释明权的问题,而将释明权引入行政复议,是由复议的性质以及复议实践决定的,《复议法》有些规定也对复议人员课以释明权。

从复议性质来说,行政复议虽然不是诉讼活动,但是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复议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类似于诉讼活动中的原告和被告,而复议机关则具有司法机关的某些职能,在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以及整个复议程序中,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复议决定的做出,都与行政诉讼有类似之处。

在复议过程中,会比诉讼过程中更多地面临着申请人在申请事实、申请对象、复议请求等方面的模糊不清的问题,当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一方,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但是,行使释明权主要是针对申请人。

正确行使释明权是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义务。

当然,虽然都称为释明权,但是因为行政复议和诉讼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复议中的释明权和诉讼中的释明权有差距,复议中的释明权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事项、申请对象、复议请求以及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时,以及申请人提出一些与行政复议机构职权相矛盾的要求时,行政复议人员做出必要的解释的权利,这种解释可以允许存有微小瑕疵的复议申请顺利进入复议程序,也可以拒绝一些与复议机构职权相背离的行为进入复议程序。

复议中的释明权以申请人行为存在瑕疵为前提。

从实践方面来看,申请与一些法人、其他组织相比,公民提起行政复议大多考虑到了复议不收费,节约解决纠纷成本的特点,因此,他们很少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复议,而大多是本人申请复议,由于复议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很少有带着格式标准、申请内容符合《复议法》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参加复议申请的,往往是到复议机构就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口头陈述,而且表述重点并不明显,有时候没有被申请人、有时候没有完整、准确的复议请求,有些带着情绪而来,情绪激动,把复议机构作为发泄的地方,有些根本不懂复议机构的职能,把复议机构当作政府,以为自己的一切问题,这个机构都应该予以处理。

复议实践当中的这些问题,迫使复议人员必须行使释明权,以应对我国当下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

二、《复议法》中有关释明权的规定释明权的内容主要是复议机关人员在复议过程中就受理条件、复议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方面对申请人所做的引导和提示,这些引导和提示是以申请人对这些方面的认识不足或者错误引起的,是实体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对于复议程序的提醒,例如,通知申请人到复议机关参加听证,受理申请之后,对申请人所进行的程序上的说明,不在释明权之列,因为程序上面的规定是不以申请人的行为存在瑕疵为前提的。

按照这个标准我国《复议法》以及《复议实施条例》中对释明权的规定有以下几项:《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实践中需要行使释明权的几种情形在实践中,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往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对复议的流程要求比较清楚,材料的提交较为齐全、准确,需要复议机构做出释明的地方并不多。

而公民作为申请人的,则存在很多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归纳了以下几点六种情形,这些情形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大多以口头陈述事实为主,以一定数量的书面材料为辅的申请模式。

1、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该事项要么不在复议范围,要么超过复议期限。

例如申请人就村委会的行为提出复议,显然不在复议范围。

2、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杂乱无章,含糊不清,不能理出事项的条理。

3、所口头陈述的事项以及提交的材料,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被申请人以及复议请求。

4、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复议请求正确,但是错列被申请人或者少列被申请人。

5、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复议请求正确,被申请人正确,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6、所口头陈述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被申请人以及复议请求正确,但是没有形成书面文字。

四、复议释明权的行使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和对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相结合的产物,一要完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二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两者应该平衡发展,要保证在合法的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也得以实现。

在这种职能认知和角色定位的前提下,要正确行使释明权,不能因为申请人的复议行为存在微小瑕疵就将其拒之门外,也不能越俎代庖充当了申请人的代理人,针对以上所述的几种实践情况,复议机关在行使释明权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立足于我国法治现状,特别是市县政府法治现状,认真对待口头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是非说陈奇彪最近拜读了网上有一篇钟鸣先生的《行政法学新发展――浅谈《行政复议条例》的先进性与缺陷》一文,感觉写得很不错,也很及时。

这篇文章的发表,对我们理解和学习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很有帮助。

但我觉得该文美中不足之处在于:他的有些说法我不能苟同。

钟鸣先生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的一大不足是“政府的公权力有扩大的趋势”,并补充说道::” 政府的公权力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扩大的趋势,该趋势极可能导致因与《行政复议法》这一上位法发生冲突而被撤销。

“个人觉得这种想法有点杞人忧天。

看看他的论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与《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极有可能发生上面所述的冲突。

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在《行政复议条例》的第24条中却规定“申请人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项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我认为,这两条法律法规明显发生了冲突,而引出一个窘境:当申请人因对某省一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使市国税局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提出申诉,致使该复议决定无效撤回,那市政府的威信何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卫星也不覆存在。

而这种情况反之亦然。

因此,我强烈认为应对《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第1款进行修改,将缺口补上,以维护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看了这一段话后,我觉得他举国税局为例也是很不恰当的。

理由何在呢?目前我国中央一级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海关2、金融3、国税4、外汇管理5、国家安全(注:还应包括海事、粮食储备管理);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有:1、工商2、质监3、烟草4、国土资源5、地税6、公安7、监察8、食品药品监督(注:国土资源、审计、统计、林业、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通(包括公路、港航、交管、运管以及地方海事部门),这些行政机关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都是本系统上级机关制发,只需向同级政府备案。

邮政的也是如此,不过现在已不被视为执法机关。

)很明显,国税局属于中央一级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而非钟鸣先生所说的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现实中不可能发现”对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使市国税局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提出申诉,致使该复议决定无效撤回“这样荒唐的事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并没有扩大政府的公权力。

理由在于:此条规定,体现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制约的要求,有利于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要求,且带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有利于推动地方的行政复议工作。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罗马法原论>》、《盖尤斯与<法学阶梯>》、《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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