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被告方代理词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与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今天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认定。
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且部分费用为原、被告亲人之间的人情往来该部分不属于彩礼,不应得到认定。
人情往来是相互的,原告给付被告亲友红包,同样被告也给付原告亲友红包。
部分费用是办理喜事的生活开支,这些花费应当属于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认定为彩礼。
部分费用为恋爱时的爱情支出,恋爱时购买的礼物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
二、本案中彩礼不应该返还。
1、被告已经将原告赠与的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应该返还。
彩礼是父母为了子女共同生活而无偿赠与,给付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组建家庭的所用。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经常使用的生活经验原则,现实的婚姻中除了男方给付彩礼,女方及其父母也给予一定陪嫁物品。
本案中被告已经举证证明自己为了原、被告的共同生活购买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等已将彩礼花费殆尽。
不仅原告赠与的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而且被告还用去自己的个人财产2万多元,请求法庭一并处理,被告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购买的陪嫁电器。
2、是否返还及如何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妇女权益保护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本案中双方举行婚礼后并共同生活近两年,是被告因自身疾病将原告驱逐回娘家的,原告属于过错方。
本案原告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且同时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近两年,彩礼不仅用于共同生活的,而且被告还将自己个人私房钱用于共同开支与原告疾病的治疗。
本案如果判决被告返还,违背民法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两年,在此期间被告近两年的劳动收入,也已经用于原告疾病的治疗与共同生活得开支,如果判决被告返还,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返还彩礼二审原告代理词(范文)

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上诉人杨**的父亲,受委托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就返还彩礼问题也就是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收受、索取上诉人家彩礼****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上诉人理应返还通过一、二审的庭审,已经证实上诉人家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上诉人彩礼为:20**年2月19日13000元,20**年2月24日20000元及金器两件,20**年3月**日288000元(后返还**888元,实收269112元),20**年5月4日又给被上诉人75000元及烟酒等财物,2015年5月5日举办婚礼中被上诉人收受上诉人亲戚彩礼30000元。
以上共计*****元。
其中20**年5月4日给被上诉人75000元,并非出于上诉人自愿,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前一天,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向上诉人索要的,上诉人无奈给付这7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中****元属于赠与,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因为上诉人给付这些彩礼,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两件金器对上诉人来说是有特别的纪念意义的物品,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返还,也不符通常的情理。
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纠正。
二、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上,均不能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共同生活在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被上诉人从未在上诉人家生活过一天,举办结婚仪式后,被上诉人即离家出走,未与上诉人共同生活。
对这一事实,周围邻居已作了证明。
从法律的理解上来说,也不符“共同生活”的特征。
所谓共同生活主要是指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且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
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特征是:首先要有共同的住所;其次是要有长期的和谐的性生活和共同的精神生活;再次是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互相扶助。
本案中,双方的婚房是上诉人父母提供的,在举办婚礼前一天即20**年5月4日装修完毕,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双方不具备共同生活的条件。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
2.该事件起因经过,详细描述。
3.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产。
很多夫妻结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财产问题,这个时候,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会劳燕分飞,甚至对簿法庭。
在法庭上,你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吗?小编介绍了一篇范本,供你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审判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审判员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给付了被告方彩礼36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关于原告是否给付了36000元彩礼给被告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
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予以审查,并作出正确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审判人员首先应根据法律规定(成文法的直接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判断;其次,在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而综观本案,原告提供的潘xx 等三位证人的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提供的潘xx等三位证人的证言,要么是证人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要么是程序不合法,且均与日常经验法则严重不符,依法应不予采信。
下面逐一予以阐述:1、原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媒人潘xx 及其他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充分的证实了原告为了达到与被告潘xx缔结婚姻的目的,在2006年5月21日举行的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被告方36000元礼金、3900元打发礼、3500元喊钱礼(原告给付了被告方6000元,被告方给付了原告2500元,差额为3500元)等彩礼。
同意离婚反诉原告返还彩礼的代理词范文

离婚案件被告提出返还彩礼是反诉还是并案根据描述是属于反诉的。
因为都是属于夫妻间的财产分割。
反诉的解释: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离婚代理被告关于彩礼离婚时候的彩礼问题,有两种情形:(1)如果已经共同生活,法律不支持返还彩礼;(2)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以法定事实婚姻为认定原则】这里所谓的“ 法定事实婚姻”,指的是不但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已经共同生活。
(1)法定事实婚姻成立--不返还彩礼:如果领证以后共同生活,认定为法定事实婚姻已经成立,即已经有了法定的事实婚姻生活。
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支持返还彩礼。
(2)法定事实婚姻不成立--返还彩礼:如果领取结婚证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居住,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成为法定婚姻关系,但是并没有进入事实婚姻状态,即还没有开始正式的婚姻生活。
为了保障现实生活的公平、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法律原则,应该返还彩礼。
二【《婚姻法解释二》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退还彩礼答辩状

退还彩礼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提交本答辩状,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要求彩礼退还一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彩礼的支付和性质彩礼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一部分,是新娘嫁入新家后由娘家给予的财物,旨在表示对新娘及其娘家的敬意和祝福。
针对被告方的主张,我们认为彩礼不具有经济赔偿或违约性质,而是一种婚俗活动,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二、彩礼的退还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前所送的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双方协商一致;未办成婚姻登记的;婚姻无效的。
被告方主张彩礼的退还是基于婚姻无效的情况,然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利用婚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在本案中,婚姻关系并未属于无效范围,被告方无权要求彩礼的退还。
三、彩礼合理使用和惯例彩礼的使用应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应当用于婚后生活的需要,如购买家具、装修房屋等。
根据我们对被告方婚后生活的了解,彩礼款项已经在日常开销、家庭生活和孩子教育等方面得到合理使用,未发现被告方对彩礼的挥霍或滥用情况。
因此,被告方对彩礼的使用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婚姻习俗。
四、被告方自愿放弃彩礼要求根据我们代表原告方与被告方进行的调解谈判记录,被告方曾经愿意放弃彩礼的要求,并表示对原告方的了解和支持。
这一表态证明,被告方并未坚持要求彩礼的退还,而是在未遂欲望不如意后产生的无端诉求。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一旦民事主体达成协议并互相宽恕,法院不应再介入争议。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方要求彩礼退还的主张,我们认为彩礼支付是一种传统婚俗,不具有违约性质;婚姻关系并未属于无效范围,被告方无权要求彩礼的退还;彩礼的使用合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婚姻习俗;被告方曾表示自愿放弃彩礼要求,双方已达成一致。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法庭尊重现有婚姻关系与传统习俗,驳回被告方的彩礼退还要求。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姓名)日期:(年月日)。
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江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曹xx及被告曹xx彩礼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及金戒指一枚。
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财物清单、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相关陈述和被告的答辩、质证、法庭提问的答复,可以认定被告方已收取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近x万元彩礼。
包括,201x年x月初原告于被告曹x经媒人介绍相识后,x月初x定事当天原告给被告x万元、金戒指一枚及红包打发;x月初x上街给付被告折金钱x万元、x万元上街钱;x月十x查家付x万元礼金;x月十x追节付礼金x万元。
期间,原告除给付上述钱财外,还给付了见面礼、亲朋打发、酒菜钱等x万余元。
以上内容有原告财物清单、媒人黄xx的证人证言及孙xx 的证人证言以证明。
虽然被告只承认被告收到了x万元彩礼,其他以没有收到或者被消费掉为由拒绝承认,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以证明。
第二,被告方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本约定201x年x月初x、初x按习俗举行婚礼,但因故没有举行,此后被告曹x随即另嫁他人。
虽然被告声称,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也不会归还一分钱彩礼。
对于被告声称的婚约的解除归因于原告,原告不予否认;但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xx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另一方应全额返还。
返还彩礼起诉状

返还彩礼起诉状尊敬的法院:原告XXX,男,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系被告XXX的儿子,特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这起返还彩礼的诉讼。
一、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彩礼人民币XXX万元,并支付利息;2. 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情概述:原告XXX与被告XXX是一对合法结婚的夫妻。
婚前,原告的家庭在传统文化中并不认可彩礼的概念,因此双方当时并没有商议或支付彩礼。
然而,被告的家庭一直坚持传统彩礼习俗,并以此为借口对原告进行了多次精神和经济上的压迫。
在婚后的某一天,被告的家人突然前来原告住所宣称是为了商议彩礼问题,并且要求原告支付彩礼款项。
原告在一系列精神和经济上的压迫下,被迫支付了人民币XXX万元的彩礼给被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意识到自己支付彩礼是出于被迫,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原则。
于是,在与家人和朋友的交流中,原告意识到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婚姻诈骗行为,即以彩礼为名,实际上是对原告财产的非法占有。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要求法院返还被告支付的彩礼金额,并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事实和理由:1. 简要陈述自己主张的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婚前并没有商议或支付彩礼。
被告家人以彩礼为借口对原告进行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压迫,导致原告不得不支付人民币XXX万元的彩礼。
2. 主张法律依据及理由(1)依据法律规定,结婚彩礼属于婚姻财产,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支付,否则构成对方的非法占有行为。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23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遵循真实、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达到要求支付彩礼的目的。
被告家庭采取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压迫手段,违反了真实、平等、自愿的原则。
(3)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婚姻诈骗是指以结婚等表示,收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返还彩礼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律师:我(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系(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的配偶。
因(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与我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纠纷,特此委托您代理我向(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追讨返还彩礼事宜。
一、事实与理由1. 我与(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向我支付了彩礼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然而,由于(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与我之间的婚姻关系未能维持,双方于(离婚日期)办理了离婚手续。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双方离婚后,(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向我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4. 鉴于我本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处理上述事宜,特此委托您代理我向(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追讨返还彩礼。
二、授权事项1. 代为与(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进行协商、调解,争取达成返还彩礼的协议。
2. 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返还彩礼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 代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双方达成返还彩礼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1. 您应当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披露本案的相关信息。
3. 您有权聘请辅助工作人员,相关费用由我承担。
特此委托!授权人:(签名)联系电话:XXX地址: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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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邓**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周**、周**诉其彩礼返还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没有给付被告彩礼,如果有,该不该返还彩礼。
根据争议的焦点,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从没有收到过原告以人民币给付的任何彩礼,也从未收到过周**给付的任何彩礼。
原告诉称彩礼是通过周**给被告的,这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给不给周**彩礼,被告不清楚,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被告也不清楚,并且,周**收没收到原告的彩礼与被告没有关系,如果周**收到了原告的彩礼,那原告应当向周**要。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
周**是原告周**的幺爹,和原告周**是姊妹关系。
李**是周**
的倒女婿,他们都与两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可彩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是串通一气的,共同损害被告的利益。
三、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曾经通过他给付被告的一些酒、肉。
但是,我们认为,那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并且被告在原告家去接被告邓**时用于招待原告家的人和其他客人了。
既然不是彩礼,且也消费
掉了,那也是不应返还的。
四、被告邓**与原告周**已经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了两年多,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生活。
两人虽然没有履行法律意义上的手续,但以农村的看法,两人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民商事审判篇中(159—162页)对《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是这样表述的:“在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多年,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就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指一方按习俗收了彩礼,双方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我想,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本意。
这是考虑到,如果双方同居了多了,既使有彩礼,可能双方早也消费完了。
所以,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两年多,根本就不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更何况被告根本就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18040元彩礼。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焦点,被告根本就没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何来彩礼的返还,原告给付的酒肉也不应认为是彩礼,不应当返还。
为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