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要求措施要求规范(GBZT194-2007)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197—2007《XXX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YYY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局47号,2012年6月1日实施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
号,2012年6月1日实施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49号,2012年6月1日实施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安健[2011]132 号,2011 年 8 月 5 日
1.1 评价目的 ........................................ 1 1.2 评价依据 ........................................ 1 1.3 评价范围 ......................................... 3 1.4 评价内容 ......................................... 3 1.5 评价单元 ......................................... 3 1.6 评价方法 ......................................... 3 1.7 评价程序 ........................................ 3 1.8 质量控制 ........................................ 5 2 企业概况 ............................................. 6 2.1 企业基本情况 ..................................... 6 2.2 地理位置及主要自然环境概况 ....................... 6 2.3 原、辅材料及产品 ................................ 7 2.4 岗位定员及工作制度 ............................... 7 2.5 运行情况 ......................................... 8 3 总体布局 ............................................. 9 4 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 11 4.1 生产工艺流程 ................................... 11 4.2 设备布局 ....................................... 11 5 建筑卫生学 .......................................... 14 5.1 建筑卫生学调查 ................................. 14 5.2 建筑卫生学评价 ................................. 15 6 职业病危害因素 ...................................... 16 6.1 职业病危害因素概述 ............................. 16 6.2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17 6.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评价 .................... 18 7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 .................... 2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Terephthalic acid p-Dichlorobenzene p-Anisidine Parathion p-Tert-butyltoluene p –Nitroaniline
100-21-0 106-46-7 104-94-9 56-38-2 98-51-1 100-01-6
54. 对硝基氯苯
-
3. 2-氨基吡啶
2-Aminopyridine
504-29-0
-
4. 氨基磺酸铵
Ammonium sulfamate
7773-06-0
-
5. 氨基氰
Cyanamide
420-04-2
-
6. 奥克托今
Octogen
2691-41-0
-
7. 巴豆醛 8. 百草枯
Crotonaldehyde
4170-30-3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2
GBZ 2.1 - 2007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doc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1. 设置依据——为什么设置?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7 条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1.2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5.2.2 条2. 设置规范——设置要求!2.1《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4.4.2 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
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5.7.10 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
5.10.1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2.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
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2.3《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93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3. 如何设置——原则上是应满足设置规范的要求!3.1 洗眼器设置的一般性原则:3.1.1 洗眼器安装在危险化工区域,使用者直线达到洗眼器的时间不超过10 秒钟。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_2_-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职业卫生档案ppt课件

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的意义
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动态追踪职业危害现状 有利于用人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 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有利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有利于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节约生产成本
9
[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10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档案编号: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 建 档 日 期 ————
******公司(公章)
11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目录
序号
内容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
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 副组长: ***
针对危害严重或人 数超100人单位
组 员: ***、***、***、***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0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50493-2009 GBZ114-2006 GBZ132-2008
卷三
备注
16
经手人:
序号
文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目录表
卷四
污水处理职业卫生评估报告

xxxxxxx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报告BL-2011-027报告书编号:前言xxxxxxx位于xxxxxxx,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5200万元,2005年6月以中外合作的方式与xxxxxxx政府下属企业xxxxxxx市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作组建了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11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有职工34人,其中管理人员13人,生产运行人员11人,化验人员2人,维修人员4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
日处理污水量为10万m3。
该公司主要担负xxxxxxx城市雨水、污水的收集;输送和污水集中处理;城市排水管网及泵站的维护管理;污水排放检测等工作。
该公司生产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有甲醇、三氯化铁、聚丙烯酰胺等化学原料,生产过程存在粉尘、噪声、紫外线、硫化氢、三氯化铁、甲醇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甲醇根据污水处理指标工艺需要进行强化反硝化时才使用,目前生产中暂未使用甲醇)。
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毒物品目录》规定,硫化氢属高毒物品。
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xxxxxxx 2011年8月委托xxxxxxx对其进行职业健康现状审计评估。
接受委托后,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我公司对xxxxxxx职业健康现状进行了审计评估,编制了《xxxxxxx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报告》。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xxxxxxx 及其他相关部门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目录1概况 (1)1.1 审计评估目的 (1)1.2 审计评估依据 (1)1.3 审计评估范围 (3)1.4 审计评估程序 (3)1.5 审计评估方法 (6)1.6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6)2 工作场所划分与命名 (22)2.1作业场所的划分原则 (22)2.2作业场所的命名原则 (22)2.3作业场所的划分与命名 (22)3 审计评估内容 (23)3.1 布局审计评估 (23)3.2职业危害审计评估 (32)3.3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审计评估 (53)3.4应急救援审计评估 (73)3.5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审计评估 (76)3.6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 (81)4综合审计评估与结论 (85)4.1综合审计评估 (85)4.2综合结论 (86)附件附件1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技术服务委托书附件2xxxxxxx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附件4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书附件5企业职工体检报告附件6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回执附图附图1周边关系图附图2全厂总平面布局1 概况1.1 审计评估目的(1)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及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1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2.《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1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一、标准(日常)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3.《工业仩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位:物理因素》(GBZ2.2-2007)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的测定》(GBZ/T160.1~16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辐射》(GBZ/T189.2-2007)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辐射》(GBZ/T189.3-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2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2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28.《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29.《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32.《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8-2007)33.《服装干洗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4-2007)3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防护规范》(GBZ/T205-2007)3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3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希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二、其他相关设计或行行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地规范》(GB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187-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4.《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1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1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1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资料收集清单序号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 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 5采取的职业病藏宝防护措施 6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7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8 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二 编制预评价方案包括(概述、依据、评价方法、项目概况、项目分析、组织计划)三 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况、原辅材料与产品、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四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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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
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
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
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
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总平面布局第十八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设在整个厂区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二十条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作场所,应远离居住区。
第二十一条单跨度厂房如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与其他建筑物隔离。
第二十二条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足够的消防车回转场地。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内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第二节工作场所设备布置第二十三条毒物易逸散的工业作业,应设单间;可能发生剧毒物质泄漏的设备应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第三节建筑设计卫生要求第二十五条产生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内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如为厂房,其高度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第二十七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好设计成多层建筑,底层布置抽气管道,过滤器及通风设备等以及泵房、排水贮槽及化学品库等。
第四节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所采用的各类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职业中毒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此类工程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的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设备必须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特殊有毒作业应制定适宜的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应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监测,超标时要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以下。
第三十二条对从业人员应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排除有职业禁忌症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体检和离岗体检,做到患病早治疗。
第三十三条凡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业作业场所,应经常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并安装一氧化碳警报器。
生产过程要加强密闭、通风,对管道、阀门、设备应注意检修,防止漏气。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空气)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以便记明药罐(盒)或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过的次数等。
药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第三十五条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防止失效。
面具和口罩应定期清洗、消毒,特别是公用的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进行,呼吸防护器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
第三十六条用于紧急救灾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存放在邻近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方便取用。
第三十七条化学毒物测定应使用适宜的专用监测仪器,当测定结果超过标准时,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排放量大或对人体毒害严重的物质应按《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有关要求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在有毒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和职业卫生作业守则,同时应有专门部门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化学毒物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危害以及应采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预防措施、紧急程序、求救方式和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条在作业场所贮存有毒物质的容器,都应贴上醒目的标签,以示该物质名称及危险性。
如果能从供应或生产者处获得该物质的材料安全数据单,应在该作业场所存放份复印件以便工人查看。
第四十一条输送有毒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记号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物质。
第五节个人防护第四十二条接触有毒作业的工人需着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
强酸、强碱作业者应着耐酸、耐碱工作服;接触有毒粉尘者应穿防尘工作服;接触局部作用强或经皮中毒危险性大的物质,应戴相应质地的防护手套;接触经皮肤进入能力强的化学物者,除工作服外尚应穿衬衣。
第四十三条毒物呈粉尘、烟、雾形态时,从业人员需使用机械过滤式防毒口罩;毒物呈气体、蒸汽形态,宜使用化学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在毒物浓度过高或空气中氧含量过低的特殊作业情况下,应采用隔离操作或供氧(气)式防毒面具。
第四十四条作业环境毒污染严重,暂时又难以改善的作业,应合理安排劳动和调配劳力,进行轮换操作,减少劳动时间或缩短接触时间。
第四十五条如发生职业中毒在当地无紧急救援机构和措施的情况下,应立即报国家中毒控制中心。
第四章辅助卫生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毒作业场所的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七条凡有毒工作场所,都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专用更衣箱。
第四十八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可兼学习、取暖、进餐之用。
休息室设在工作附近的地方,并应避免有毒物质的影响。
室内可设桌、椅、洗手池、饮水设施及空调设备。
第四十九条个人防护用品宜有专门管理室负责收、发、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更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条有毒作业场所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五十一条有毒作业场所应有事故疏散专用通道。
第二节洗消急救设施第五十二条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同时配备相应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选用应配套。
第五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的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淋浴、洗眼的设备。
第五十四条对有毒性较大的特殊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过式卫生处理室,供工人进出车间能进行洗消处理,包括淋浴和更换清洁衣服。
工作服应集中洗消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有剧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要配备有解毒剂和急救药品的急救箱(柜)。
车间人数≥150人时应按每150人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箱(柜)。
急救箱(柜)中除规定的急救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且应由有急救治疗合格证书的专人负责保管,该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对一些可能发生大量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备有氧气瓶、人工呼吸设备。
第五章防毒设备及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六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新工艺,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采取无毒害或毒害较小的工艺流程。
第五十七条应将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与其他无毒的工艺过程隔开。
第五十八条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用密闭的方法防止毒物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应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并将逸散的毒物排出。
第五十九条作业场所采用通风排毒设备时,应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备,综合利用资源,使毒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条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产品、要做到严密包装,用具、器材、容器应坚固,符合运输安全要求,防止在运输中破损、外逸或扩散。
第六十一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相隔离,并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十二条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可能突然增高,或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害物质能对人体具有迭加或增强作用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空气调节或热风采暖。
第六十三条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毒物,混合后具有协同作用时,应隔开进行生产,分别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不得将两者的排风系统联在一起,通过车间的排风管道必须保持负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