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行政复议法

一、概述
(三)行政复议针对的人
行 政 主 体
权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签名盖章)
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针对的事
具体行政行为
• 案例: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县生猪屠宰场的管 理,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生猪屠宰的管 理规定》的文件,称将注销全县9家屠宰场的营业 执照。八戒屠宰场是2001年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屠宰场,也在被注销之列,八 戒屠宰场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欲提起复议可否?
三 、行政复议的主体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作出具体行为 • 2) 共同作出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图表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 3、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 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纠纷、行政 补偿纠纷、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除外。 •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 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 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
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行政复议作出答复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期限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的是在行政复议中,因受到行政行为或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个人或者法人。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触及权利、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改变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及其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首先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即当事人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
这个资格是指申请人为被行政行为有实际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复议机关将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符合复议审查条件,复议机关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变更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便解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关诉求。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遵循有关规定。
该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准确描述相关的情形,以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准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行政复议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时,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仅有权调整行政机关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行为,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一般性的质疑。
行政复议是一种普遍的行政审判机制,具有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应当了解自身权利,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全面陈述情况,妥善处理复议申请程序,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行政复议

(三)第三人
•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自己申请或者 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依附于 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 的复议权利。如甲、乙两村小组争议同一块山林,县政府 裁决给甲村,乙村不服提请复议,此时甲即为第三人参加 复议。甲作为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参加调查或听证会, 有权查查阅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行政复 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对行政不作为的复议
• 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某种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履行相应的法定职 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消极行为。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㈧项规定,对符 合条件不予颁发证照、办理审批登记事项的;第 ㈨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履行的;第㈩项: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 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确认的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只 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可以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一般以权属纠纷调处后一方当事人 不服提出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 定,应适用复议前置,即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 才起诉。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
• • (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满足 法定的事实要件时才能作出,这种事实是 否存在,是否清楚,需要有一系列的证据 加以证明。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就意味着 该事实不存在或者该事实的性质不确定; 同时也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达到法定的状态,或者说是事实不清。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当事人认为行政实施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行政实施机关改正或者撤销其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区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害到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而申请复议的人,而被申请人指的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行政机关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对于个人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不适用,例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具体作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其他部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但不是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那么其不应成为被申请人。
3.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如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救济程序、起诉或仲裁来解决该争议,则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
所以,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上,要注意这一点,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犯,并且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时限,其也不具备适格性。
结论总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的条件有: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并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行政复议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大家对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相关知识可能不太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他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权利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义务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②有向复议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
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知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按照行政主体的一般分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组织包括以下五类。
行政机关。
这是最主要的被申请人类型,包括作为的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作为的行政机关如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如应该颁发营业执照而未颁发的工商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恒定为行政机关。
从形式上说,行政机关是经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正式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关。
就实质而言,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一定国家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具有一定独立组织形式的组织。
如果从实质意义上理解,政府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限于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卫生防疫站、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等),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对此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是指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条文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即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而不仅仅限于行政机关法人。
这种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术界一般称之为行政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对于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就是被申请人。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包括行政公署、盟、区公所、开发区管委会等。
这是因为,它们通常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按照其权力的来源,凡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所作出的行为,只要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该组织也是《行政复议法》所调整的被申请人。
早在《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时期,即有学者注意到被申请人与被告不一致的问题,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即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即被告。
这种规定的不一致,就产生了关于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诉讼中谁为被告的问题。
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复议阶段是被申请人,进入诉讼阶段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
对此,虽然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行政诉讼法》并未提供有关依据。
对于上述问题,《行政复议条例》之后的立法已作了重大调整,《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与该规定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也取消了规章授权的内容。
也就是说,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至于同款第二项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指的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委托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
例如,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发放最低生活标准补助费,因街道办事处未及时发放而引起行政复议时,市民政局即应作为被申请人。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行政的相关原理。
所谓委托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的合法行政职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由此项被委托职权的行使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是受委托行使某项职权的组织,即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委托行政至少有以下特征。
其一,委托与授权不同,其至少在形式上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或过程,是委托机关、受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委托者有行政机关,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者既有行政机关,也有其他组织。
如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税收机关委托出版社代征个人所得税等。
其三,委托的内容是行使一部分行政职权,当然前提是属于委托者自己的合法职权,而且必须是自己享有职权中的一部分。
其四,受委托方必须本身不具有该项职权,否则就构不成委托行政。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继续行使该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这在理论上被称为被申请人资格的承受。
这种承受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承受者的主观愿望无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在申请人申请复议之前被撤销,这就产生了谁作为被申请人的问题。
二是在复议过程中该行政机关被撤销,这就产生了更换被申请人的问题。
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判断标准都只能是在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转移中,谁承受了这种职权,谁就要对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谁就是被申请人。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w/xz/624292.html∙我国的公益事业包括四个大类的事项/w/xz/624291.html∙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w/xz/624290.html∙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的解释/w/xz/624289.html∙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w/xz/624288.html∙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限制吗/w/xz/624287.html∙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条件/w/xz/624286.html∙行政复议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w/xz/624285.html∙行政拘留多少时间内通知家属/w/xz/624284.html∙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w/xz/624283.html∙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及依据有哪些/w/xz/624282.html∙公民 /w/xz/624281.html∙进口音像制品报审流程是什么/w/xz/624280.html∙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费怎么收/w/xz/624279.html∙行政拘留复议超期限怎么办/w/xz/624278.html∙什么叫判决 /w/xz/624277.html∙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及申请方式/w/xz/624276.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3节标题:被告举证责任/w/xz/624275.html∙以暴力 /w/xz/624274.html∙法律是如何规定(2018)特许行业的/w/xz/624273.html∙当代行政诉讼的共同特点/w/xz/624272.html∙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71.html∙对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如何处理/w/xz/624270.html∙长沙“房屋维修基金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w/xz/624269.html∙如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w/xz/624268.html∙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w/xz/624267.html∙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情形/w/xz/624266.html∙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流程/w/xz/624265.html∙书面审理 /w/xz/624264.html∙劳动仲载强制执行公司没钱咋办/w/xz/624263.html∙略论当下国情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调解/w/xz/624262.html∙政府采购的原则 /w/xz/624261.html∙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了哪些/w/xz/62426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w/xz/624259.html∙国外行政复议制度比较/w/xz/624258.html∙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什么/w/xz/624257.html∙行政诉讼质证的内容和方式/w/xz/624256.html∙经济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被关多久/w/xz/624255.html∙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w/xz/624254.html∙考研被指作弊取消成绩安徽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今日输官司/w/xz/624253.html∙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52.html∙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w/xz/624251.html∙检察官的范围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w/xz/624250.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5节标题:高级人民法院一/w/xz/624249.html∙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有哪些/w/xz/624248.html∙为什么不得随意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w/xz/624247.html∙为什么程序权义和实体权义相对应/w/xz/624246.html∙强制险过期多久才处罚/w/xz/624245.html∙协助招商引资者状告县政府要求兑付370万奖金/w/xz/624244.html∙行政复议中的时限规定/w/xz/624243.html∙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42.html∙什么叫国库 /w/xz/624241.html∙谁能介绍一下“行政公益诉讼”/w/xz/624240.html∙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什么时候/w/xz/624239.html∙对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处罚/w/xz/624238.html∙什么是诉权 /w/xz/624237.html∙抚养费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w/xz/624236.html∙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w/xz/624235.html∙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w/xz/624234.html∙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限是多久/w/xz/624233.html∙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w/xz/624232.html∙申请护照需要多少时间/w/xz/624231.html∙执行追缴违法所得法条是什么样子的/w/xz/624230.html∙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w/xz/624229.html∙外国人怎样申领口岸签证/w/xz/624228.html∙贵州拟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不告知申请权算违反法定程序/w/xz/624227.html∙政府免费教科书体现义务教育的本意/w/xz/624226.html∙一事不再罚有哪些原则/w/xz/624225.html∙2018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w/xz/624224.html∙什么是特种行业 /w/xz/624223.html∙特许经营权的概述是什么/w/xz/624222.html∙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w/xz/624221.html∙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什么特殊权限/w/xz/624220.html∙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w/xz/624219.html∙对学校 /w/xz/624218.html∙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执期限是什么/w/xz/624217.html∙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含义和实质是什么/w/xz/624216.html∙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于当事人问题怎么体现/w/xz/624215.html∙赡养费强制执行期限要多久/w/xz/624214.html∙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w/xz/624213.html∙行政复议管辖原则以及种类/w/xz/624212.html∙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2节标题:指定管辖/w/xz/624211.html∙大专学校要求强制实习是否合法/w/xz/624210.html∙如何申领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w/xz/624209.html∙工伤民事程序及相关制度是怎么样的/w/xz/624208.html∙什么样的事情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w/xz/624207.html∙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期限是多久/w/xz/624206.html∙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w/xz/624205.html∙公安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w/xz/624204.html∙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实用教程/w/xz/624203.html∙行政诉讼中作为“参照”的法律规范如何分析/w/xz/624202.html∙过错责任下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其效果/w/xz/624201.html∙制订特许经营合同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w/xz/624200.html∙改革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处理好四组关系/w/xz/624199.html∙国家赔偿请求的申请怎么提交/w/xz/624198.html∙行政拘留先执行还是先复议/w/xz/624197.html∙行政裁定的内容 /w/xz/624196.html∙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w/xz/624195.html∙特许经营合同的风险要如何防范/w/xz/624194.html∙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成就/w/xz/624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