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禁刑执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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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我国刑罚处罚的趋势
近年来,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呈现出几个明显的趋势:
1. 从重制度:中国在刑罚压力方面逐渐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犯罪。

例如,修订了刑法,对严重犯罪如贩毒、贪污受贿等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死刑适用情形。

此外,近年来还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刑罚得以有效执行。

2. 引入了非监禁刑罚:为了更加人性化地处罚犯罪分子,我国逐渐扩大了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范围。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非法占有、故意伤害等,可以适用缓刑、拘役等刑罚,以减轻对犯罪者的刑罚压力。

3. 侧重于社会教育与改造: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越来越注重对犯罪者的社会教育与改造,鼓励犯罪者进行改造,重返社会。

例如,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造措施,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教育等,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4. 重视司法公正性和人权保障:中国也注重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对刑罚适用程序的规范,强调审判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总体而言,中国在刑罚处罚方面的趋势是从重制度、适当运用非监禁刑罚,注重社会教育与改造,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这些趋势旨在保持社会
稳定,减少犯罪行为,并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

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

第52卷第2期2018年2月广东蚕业G U A N G D O N G C A N Y E V 〇L 52,N 〇.02F e b . 2018DOI : 10.3969/j .jssn .2095-1205.2018.02.86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探讨谢俊娣(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终身监禁作为比较严厉的自由刑,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广泛使用。

终身监禁虽是舶来品被引进我国,我国根据具体国情,对终身监禁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与发展,同时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

笔者认为, 虽然终身监禁仅规定于贪污受贿两种犯罪,但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终身监禁的扩大化适用将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扩大化适用;终身监禁;贪污受贿中图分类号:D 924.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27-021终身监禁概述1.1终身监禁的现有立法2015年11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终 身监禁初次被法律规定。

“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被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 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 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情形 等。

《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的决定严格规定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就应该作出,此终身监禁的决定作出之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执行,不受其服刑中极好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

但终身监禁是否适用于保外就医、特赦等情形,全国人大及 两高并未作出相关解释。

1.2我国终身监禁的特点我国的终身监禁具有以下特点:(1) 适用范围固定、单一。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案件范 围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对于其它犯罪并不适用。

刑法总则中的刑罚体系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具有引导作用,但在刑法总则当中并未出现终身监禁这一概念。

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模式完善——以假释的适用为视角

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模式完善——以假释的适用为视角
论 监 禁 刑变 更执 行 的模式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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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 释 的适 用 为视 角
武 玉 红


法治发达国家和地 区的假释适用
( )假 释 的标 准 细化 详尽 且 具可 操作性 一 在 西方 ,监 禁刑 变更 执行 主 要是假 释 。美 国联邦假 释 委员 会在决 定假 释 时主 要基 于三方 面的考
准确 , 是这 种量 化 的过程 较 为务 实 , 但 比较注 重客观 评价 , 减少个 人 的主观 随 意性 以及感情 色彩 的 可
掺杂 。
澳 门在 决 定假释 时 主要 考 虑四方 面 的 因素:( ) 人历 史及特 征 :①与家 人之 关系 ;②学历 ;③ 1个 职业 履历 ;④消 闲活 动 ;⑤健康 状 况 。( )服刑 期间之情 况 及特 征 :①与 家庭 关系 ;②学 习活动 ;③ 2 工 作活动 ;④消 闲活 动 ;⑤健康 状 况;⑥被 判刑 、悔 改及其 它方 面之 态度 及表 现 。( ) 返社会之 前 3重 景:①家庭 环境 ;②家庭 成员 ;③ 家庭 居 住环境 ;④职 业及 经济状 况 ;⑤其他 方 面 。( ) 4 专业人员 ( 假 释工作 人员 ) 之结 论及 建议 。 套 系统 不 仅可 以对犯 罪人 的人 身危 险性做 出相 对 客观 的预测 , 这 又避免
仅 从服 刑表现做 单一 的评 价 , 且建 立一 种综合 评价 体系 , 罪 犯人 监前 的表 现 、 中改造表 现 、 而 将 狱 假
释 执行 条件等进 行 综合 考量 , 定一个 可 以量化 的指标 体 系 , 确 从而为 “ 当假 释 ” 应 的运行提 供 了保 障 。
同时 ,也为 罪犯 不服有 权 机 关的 不予假 释 决定提 出申诉提供 了明确 的依 据 。 ( )假释 决 定机 构 的职 责规 范且 专业性 强 二 从 国 外的情 况来 看 ,假 释 的决定 机关 主要 是假释 委员 会 ,如美 国 、加拿 大 、澳大 利亚 、新西 兰、

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模式完善——以假释的适用为视角

论监禁刑变更执行的模式完善——以假释的适用为视角

划 ;2 重 新犯 罪 的可 能 性 ;3 生理 的健康 ;4 服 刑 () () () 的时间 ;5 在监 狱 的表 现 ;6 参加 矫 正项 目的情 况 ; () ()
从而来 决定 是否 予 以假 释 。 种标 准 的把 握虽 不绝 对 这
作 者 简介 : 玉 红 , 武 上海 政 法 学 院 刑 事 司 法 系副 教 授 。
邦假 释委员 会在决 定假 释时 主要基 于三方 面 的考虑 :
第一 , 犯罪 的严重 性 ; 二 , 第 犯人 在狱 中的表现 : 第三 , 重新 犯 罪 的可 能性 。 每一 方 面又 可分 为 若干 小项 . 例 如重新 犯罪 的可 能性又 可分为 : 1 过去犯 罪 的次数 : ()
主要 是 犯 罪 、 法执 法 和人 类 行 为方 面 的专家 , 具 司 并 有在 刑 事 司法 执 法 体 系 中的 经历 或 受 过心 理 学方 面 的教 育和训 练 。 有些州 要求 假释 委员 会成 员 能够考 虑
公 民 的基本 要 求 。 表社 区 的价值 观 念 。 些 价值 观 代 这 念 有 利于 帮助作 出合 理 的决 定 。 各 国假 释委 员会 的形式 有所 不 同 。 目前美 国的假
( ) 去监禁 的次 数 ;3 第一 次犯 罪时 的年龄 ;4 是 2过 () ()
在 西 方 . 禁刑 变 更执 行 主要 是 假 释 。 监 目前 世 界
发达 国家 和地 区在 监 狱 中 已建 立起 比较健 全 的对 服
刑人员 的假 释制 度和措施 。 对服 刑人 员能 否假 释 的 在 标准 把握 上 , 仅 要 看服 刑人 员 在 监狱 中的表 现 . 不 还
个人历史及特征 : ①与家人之关系; ②学历 ; ③职业履

试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刑罚的轻缓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实现刑罚的轻缓,必须防止立法上刑罚过剩和司法中的刑罚过度两种倾向。
(二)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单一
我国现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只有监禁刑,不利于轻刑犯的教育改造。我国虽然已建立缓刑制度,改善这一弊端,但是适用缓刑的轻刑犯数量不多。这促使人们寻求监禁刑的转向或替代措施,而在各种积极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执行措施中,缓刑制度尤为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处于中心地位。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这种制度,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就刑事政策上对“目的刑”、“教育刑”的刑罚理论的实践意义而言,短期自由刑的执行问题,在法制上是由缓刑制度方面来谋求补救。仅从时间长短来看,的确可以将缓刑看作为使罪行轻微而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免受入狱服刑的弊端而设的一种社会待遇。
三、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的
近些年来,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不仅着眼于短期自由刑的报应、威慑机能,而且着眼于它的教育、改善机能,从而更加积极地评价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果。
2003年,全国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共判513816件、747096人,其中,定罪判刑的73035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58562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21.7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7991人,占49.02%,判处拘役的53092人,占7.27%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14275人,1.95%;免予刑事处罚的11906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59%;宣告无罪的4835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5%。在这里,定罪判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共546010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74.76%。如果按五年的五分之三推算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上判处拘役和宣告缓刑的,则有402814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55.15%。现实中有半数以上的犯罪人最终被处以短期自由刑,但是大多数人没有被处以缓刑。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无期徒刑,是一种替代死刑的惩罚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的刑期,若犯人有悔过表现,并确有悔过表现,经考察符合释放条件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改变为有期徒刑,但不得低于十年。

”这一条款为终身监禁制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犯人悔过表现的审核条件和改变刑期的程序。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最初出现在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废除死刑的呼声逐渐高涨,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

终身监禁制度是对犯人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实施方式有其独特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人的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犯人应当接受社会化教育,改造其不良思想,使其有悔过之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终身监禁的程序合法、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效果。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减少对死刑的使用,降低了对犯人的极端处罚,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对犯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改造,减少其再犯率,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和社会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犯人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希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同时根据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终身监禁在适用中还面临着量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不利于罪犯改造、执行经济成本过重等问题.现阶段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探索和分析,能对完善终身监禁制度有所助益,同时也能推动我国刑罚体系朝着轻缓化的方向进一步改革.【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8)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司法适用【作者】苏文聪【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首次以立法形式增设终身监禁。

这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结合反腐败的需要作出的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一次修正。

然而,由于学界对其分类和性质尚有争议,以及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急需研究和解决。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终身监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自由刑。

就我国而言,终身监禁制度可以看作是将英文中Life Imprisonment直接翻译过来的结果。

但是对于其准确含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语言的不同,理解和称谓都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上相对通行的理解,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永久羁押于特定服刑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直至罪犯死亡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1.绝对终生监禁与裁量终身监禁此种分类方法划分的依据是法官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

绝对终身监禁是指部分国家在进行罪名规定时,此罪仅适用终身监禁这一种刑罚,法官面对触犯该罪名的罪犯时,并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且仅有终身监禁一种刑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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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18浅议我国监禁刑执行的完善 张淑红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刑事立法能否落实到位,还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刑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得到实现。

监禁刑是一直是完善刑罚执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监禁刑执行受到的重视程度要远远大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但是受传统法律思想、立法缺陷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中职务犯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犯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如何完善监禁刑执行制度,切实保障依法监管,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对此,我从监禁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谈一下完善措施。

关键词:监禁刑;执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118-2 一、监禁刑执行概述 在我国,监狱是执行剥夺自由刑罚主要场所,在监狱中执行的犯罪包括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监禁刑分为有期监禁和无期监禁两种。

监禁刑执行活动包括刑罚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活动,还包括监管场所的对犯罪分子的日常管理活动。

监禁刑的正确执行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犯罪分子人权和司法公平正义有重要的作用。

监狱监管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 相济的刑事政策。

肖扬同志强调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他指出,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刑法是预防犯罪的法律,它的最大任务就是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里面,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对于已经认罪的犯罪分子而言,对他们的刑法预防需求并不是太大。

对犯相同罪的犯罪人而言,认罪的犯罪分子往往表现出了更少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预防是一门艺术,我们必须把握好不同犯罪所需刑法的分量。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完全可以同时也有必要对已经认罪的犯罪人从宽处理。

五、宗教学根据 认罪从宽也有极其有力的宗教学根据。

基督教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类天生有罪,人是在罪孽里出生的。

这种西方社会的罪感文化和罪感意识来源于基督教《圣经》的记载。

奥古斯丁的结论是: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是纯洁无罪的,即使是只出生一天的婴儿,人人都有罪,一生都有罪。

人类天生的“戴罪之身”要想脱离苦海、得到拯救,那他就必须认罪,就必须忏悔。

认罪为饶恕铺平了道路。

《圣经》说教道:“我们若承认了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认罪是崇拜的先声。

”基督教要求,“那日的四分之一,站在自己的地方,念耶和华他们神的律书法,又四分之一认罪,敬拜耶和华他们的神。

认罪是和好与交通的第一步。

”另外,“你们要彼此认罪,互相代求,使你们可以得医治。

易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

认罪可能带来成功的。

”《圣经》还说到,“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享通。

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

” 认罪就可以得到宽宥,就可以得到神的原谅。

宗教观念是社会观念的反映,它说明了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古老的自然观念:对于那些承认自己罪行并真心悔过的人民,社会保有着一种机器宽容的态度;只要是他们真心悔悟,社会可以一定程度上原谅他们曾经的罪过。

①将这种宗教观念移植到刑法学领域,那就是对于那些承认自己犯罪过错的犯罪人,刑法上应该报以积极的反应,考虑到犯罪人真诚悔悟、改过自新正当发展方向,应该一定程度上从宽处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由此观之,认罪从宽只应该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意念,一种普适的社会运作方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常识。

一部合理的刑法典,一部扎根于社会现实土壤的刑法典,它是人民的刑法典,它必须考虑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考虑国民的普遍需求。

因此,在刑法中规定认罪从宽制度,使认罪从宽固定化、合法化、制度化,这是任何一部理性刑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2] 齐文远.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J].载《青年法学》1986年第2期. [3](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4] 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4页.[5] 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N].载《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注释: ①王立峰:《论悔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第70页。

责任编辑:杨 锐作者简介:张淑红(1980.1-),女,汉族,山东莒县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1 08:24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3.1133.D.20130221.0824.065.html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19尽快回到社会,走上正确的道路。

为了更好的发挥监禁刑的作用,加强和完善监禁刑的执行非常重要。

二、我国监禁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存在偏差 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在执行领域是中打击轻改造,监禁刑执行的犯罪分子一般所犯的罪都很严重,所以执行中更存在误区,有些执行人员认为被监管人员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对犯罪分子未被剥夺的和作为犯罪分子特有的权利任意剥夺和侵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权更是受到极大的损害,监狱中虐待被监管人事件、服刑人员意外死亡事件经常发生,服刑人员的伙食、医疗水平得不到保障,学习、劳动、教育活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立法制度不完善 关于监禁刑执行的立法笼统僵硬缺乏可操作性,监禁刑执行是重要的程序性的活动,执行的每一环节都应当有逻辑严谨的法律为依据,但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立法非常不具体,对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也未做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刑事诉诉法》第214条规定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狱收监时,随意性较大,对于不符合《刑诉法》214条规定的罪犯仍然拒收,有的罪犯长期滞留看守所。

(三)变更执行决定程序不规范 变更执行是监禁刑执行的重要过程,主要有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遵守监管规定,悔罪表现好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跟快地回归社会,从而鼓励犯罪分子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但是执行人员在减刑假释考核的过程中和审核条件的程序中往往存在徇私枉法的现象,使得应当减刑的人员得不到减刑,不应当假释的人员提前假释,司法腐败、侵犯服刑人员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四)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未明确规定这种“意见”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监管或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受到严重削弱,使执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监督过程不完整,存有空档。

检察机关发出“建议”和“通知书”一般都是执行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监督,这就易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执行违法行为、难以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事前或同步监督,从而较大程度地滋生了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和侵害被执行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监禁刑执行的措施 (一)转变执行观念 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监狱部门要转变传统重打击轻改造的观念,切实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的意识。

首先要加强干警尊重和保护罪犯人权方面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监狱干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干警的人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制度性,尤其让一线干警多掌握人权方面的知识,监狱要组织做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干警能够把真正确立和维护罪犯人权看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增强维护罪犯人权的主动性,保证执行过程合法、文明实施。

其次要加强对罪犯人权意识教育,要让罪犯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当遇到权利被侵犯时,利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和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狱机关要畅通检举渠道,便于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和控告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监狱立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监狱法》和很多行政规章,初立法中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应当制定周密逻辑的执行制度,明确交付执行的时间期限、明确变更执行的条件,还要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行的力度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其次,要完善监狱立法,使之与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相适应,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要明确犯罪分子在监狱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及保障落实制度,改变传统立法笼统定义犯罪分子权利的情况,将服刑人员,例如获得必要生活保障权,生病就医权同性警官人身检察权等权利。

(三)增加变更执行的透明度推行公开审查、听证、公示制度,完善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核机制。

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公开,监管单位对拟定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在在押人犯中公示、公开,无论干警还是在押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检举、揭发。

若有异议或有检举揭发材料可以通过驻所检察人员或狱所领导或包号干警反映,对反馈的情况,狱所领导及驻所检察人员一定要认真核查,不搞形式主义。

这样,既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显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腐败孳生,同时对狱所内的在押犯也起到了一定的鞭策作用。

(四)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

在规范现有的发现违法的途径的基础上,建立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随时约谈制度,全面掌握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及是否有体罚虐待罪犯等违法情况,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功能。

增强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执行效力,执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消除违法行为及其影响的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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