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u.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abz
制度1: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万方博通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强化总公司对直属经营单位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监控, 参照《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总公司特定任务的部门或单位, 以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 系指经总公司财务部推荐提名, 由总公司研究决定派往各直属单位, 或由总公司向控股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该董事会聘任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总公司利益,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业绩突出;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一般须有五年以上财会专业岗位经历;3.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有会计系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4、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
男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女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兼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总监对总公司法定采标人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 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总监在总公司财务部和所任职单位负责人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的的指导, 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控股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财务总监为所任职单位、控股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有关单位的经营管理实际, 财务总监可兼任所在单位副总经理。
第七条财务总监对所在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行使职权如下:(1)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2)监督检查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各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及税务申报、缴纳情况;(3)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4)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5)审核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项目投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6)参加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 并对经营决策提出意见;(7)每半年向总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报告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的资产和经济效益情况, 对有关经营、资产、财务和对外投资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8)建立财务总监与各直属单位、控股公司负责人重大事项联签制度, 对超财务预算的重大支出(包括需要做南水调整的支出)、投资融资、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 需在各直属单位、控股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同时, 须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方能进行;(9)承办总公司领导和所任职单位或控股公司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如何管理好国有企业的资金是很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国政府出台了《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一、背景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企业,管理权、控制权、收益权归属于国家。
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扩大,其财务管理也日益重要。
在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总体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和规范运行。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当遵守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评估和税收法规。
2. 财务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开展账务核算和财务分析,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3. 财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监督职责应当切实落实到各级管理层面。
监督工作应该重点关注企业账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违规问题,定期提交监督报告,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4.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应该实行定期财务审计。
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5.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三、实施效果《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已经逐渐落实了该办法的各项规定。
实施以来,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证。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_办法_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地位,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
具体范围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四)其他国有企业。
第三条财务总监是受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担任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八条财务总监的职权:(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四)审核企业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和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五)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一直是发展的重点和支柱。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鉴于此,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意义“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它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国有企业作为公共财产,其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安全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正确、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遏制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2、提高国有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通过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便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规范经营行为,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遏制国有企业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从而促进国有企业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其法律体系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
《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人,国家行使国家资本出资人的权利。
2、《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制度和程序,明确了企业的会计基本制度和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国有企业也要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财务活动管理。
3、《财政法》:《财政法》规定了国家对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尤其重要的是财政监督。
4、《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规定了财务报告和审计程序,在意义上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进行了制度规范和强制约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fu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进展(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治理委员会托付治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治理部进行资格审定。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养、业务素养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养。
具体为:(一)政治思想素养: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爱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养: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治理体会、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体会,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养:躯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务会计治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治理差不多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治理体系、预算治理制度、资金治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治理制度、收入治理制度和成本费用治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治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操纵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治理制度等。
(二)组织所在企业的预算治理,组织年度总预算的制定和分降落实,实施预算全过程操纵,并对其执行情形进行分析与考核。
(三)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正确运算和反映所在企业经营成果,对所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依法合理筹措、运用资金,保证经营需要,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成效。
及时、足额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所在企业内部审计和会计人员培训等日常治理工作。
(六)及时向园区国控公司报送下列相关财务资料及报告重大事项:
(1)所在企业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形及分析资料;
(2)所在企业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3)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形。
第五条财务总监享有但不限于以下权限:
(一)参与所在企业进展规划的制定。
参与所在企业的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经营打算的制定,促使其符合园区国有企业的总体进展战略。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缺失、白费的行为,有权禁止或者纠正。
(三)有权组织所在企业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治理方面的工作。
(四)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样的财务收支能够由财务总监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或者由财务总监复核签名后报所在企业要紧负责人批准。
(五)企业财务收支打算、成本和费用打算、信贷打算、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财务总监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打算、经济合同或协议等,在所在企业内部须经财务总监会签。
(六)企业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辞退和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由财务总监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财务总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当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显现或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告:
(一)所在企业违反园区国控公司财务治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如设立帐外帐,非法借贷,违规提供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担保等。
(二)所在企业经营实绩与预算显现超过10%以上的偏差。
(三)因违法或经营失误等造成所在企业资产发生缺失或潜在亏损。
(四)因被投资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破产或被收购,致使所在企业投入资本及其权益大量减少。
(五)所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税务纠纷或其他重要未决事项。
(六)所在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对外投资。
(七)所在企业购置或购建单位价值较大的资产、企业资产发生盘亏、报废或毁损。
(八)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
(九)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
(十)金额较大的融资事项。
(十一)变更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会计政策发生变更。
(十三)所在企业其他重大的财务变动事项。
第七条按照园区国控公司的有关规定,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告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一)建立财务总监例会制度。
园区国控公司财务治理部每月召集一次财务总监工作会议,财务总监汇报每月工作情形、所在企业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交流工作体会,安排下月的工作。
(二)财务总监按月度、季度报告所在企业下列情形:
(1)所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形;
(2)所在企业预算执行情形及分析资料;
(3)所在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周转情形及其分析评判;
(4)所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形;
(5)所在企业制度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6)所在企业资产抵押等或有负债和潜在经营风险情形;
(7)所在企业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财务总监年终应报告下列情形:
(1)所在企业年度经营治理情形;
(2)所在企业经营预算完成情形;
(3)所在企业可连续进展情形分析评判;
(4)所在企业下一年度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
(5)园区国控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总监确保所在企业每月10日之前应报送上月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预算执行情形报告;季度终了后15日内应上报上季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季度预算执行情形报告;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递交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形。
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形报告应详细分析预算执行情形,突出差异缘故分析、应采取的措施和以后趋势。
第四章财务总监职务任免与治理
第九条园区国控公司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企业财务总监调整方案、建议人选,审计委员会提出财务总监任免建议,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所在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所在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和监事。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属于E档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属于D档的;
(三)因违法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的;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的。
(五)园区国控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财务总监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十三条对财务总监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财务总监的收入挂钩。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园区国控公司递交年度述职报告,总结年度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的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园区国控公司财务治理部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治理和考核,并对财务总监的年度述职报告提出初步评判。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财务总监的年度述职报告,并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审计委员会提出调整和任免财务总监建议方案的要紧依据。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得分运算方法:
园区国控公司和其所在企业依照财务总监日常表现,结合财务总监年度述职报告的自我评判,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形进行考核。
园区国控公司和所在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考核满分值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别以50%记入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总分。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总分=园区国控公司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分值*50%+所在企业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分值*50%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考核内容为财务总监岗位职责履行情形。
第六章财务总监所在企业责权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所在企业要积极、全力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得阻碍财务总监履行正当责权。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所在企业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形进行监督,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形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园区国控公司可依照本方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园区国控公司负责说明。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园区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财务总监考核表
(由园区国控公司财务治理部填列)
(由所在企业填列)
项为企业对财务总监必须考核项目。
财务总监考核表
(财务总监自评)
企业名称: 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