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转包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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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农民工欠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问题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市某建筑工地农民工欠薪案为例,分析农民工欠薪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建筑工地招用了100多名农民工,负责该工地的建设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们辛勤劳作,但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发现,工地负责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要求其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仍然拒不支付,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三、法律分析(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农民工欠薪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保障机制1.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作1.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5.最高院57个案例看“实际施工人”不信你不收藏

5.最高院57个案例看“实际施工人”不信你不收藏

最高院57个案例看“实际施工人”不信你不收藏本文观点系笔者根据最高院网上公开可查的57件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案件整理所得,希望能够加深读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规则一: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主要针对违法的劳务分包工程,而不包括专业技术分包工程,且实际施工人应当全面履行而非部分履行发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内容。

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第一款规定,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款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诣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使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

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许可施工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结构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等。

从实际施工人的人员构成看,在施工现场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多为农民工。

实际施工人与其发包人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内部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在工程款中的占比很高,多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为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

本案恒达机械厂系经与成大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梁制作安装协议书而取得案涉钢梁制作安装工程,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恒达机械厂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的钢梁工程承包作业,也仅仅是宏祥公司与博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属违法分包工程,并非全面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

因此,并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未判定宏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分包及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分包及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分包及民工工资管理措施《分包及民工工资管理措施》一、分包管理措施1. 分包商选择的原因与方法- 为啥要慎重选择分包商呢?这就好比你找队友打游戏,找个厉害靠谱的,那赢得几率就大。

在工程里,分包商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我们选择分包商的时候啊,得先考察他们的资质。

这资质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能证明他们有没有这个能力干活。

查看他们有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等。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要是找了个没资质的,那就像在沙滩上盖大楼,迟早得出问题。

- 除了资质,还要看他们的业绩。

看看他们以前做过哪些工程,就像看一个人的工作履历一样。

要是他们以前做的工程老是出问题,那我们就得小心了。

我们可以实地去考察他们以前做过的项目,跟以前的合作伙伴聊聊,听听他们的评价。

这就像找对象要打听打听对方的口碑一样。

- 还有啊,要评估他们的财务状况。

要是一个分包商财务状况很糟糕,那在工程进行中很可能因为资金问题就撂挑子了。

这时候我们可以看看他们的财务报表,或者找个专业的财务人员帮忙评估一下。

2. 分包合同签订的步骤与注意事项- 选好分包商之后,就要签合同了。

这合同就像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得把所有事情都写清楚。

首先,要明确工程范围。

这就好比在地图上画个圈,告诉对方你要负责的就是这个圈里的活儿。

比如说,是负责某个建筑的基础部分,还是负责外立面装修,都得写得明明白白。

- 接着就是工期的规定。

工期就像一场赛跑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都得定好。

而且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如果分包商提前完成了,那就给点奖励,要是拖延了,就得有惩罚,就像比赛里第一名有奖金,最后一名要受罚一样。

- 质量标准也得写进合同。

这个质量标准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同时也要符合项目的具体要求。

比如说,建筑的混凝土强度要达到多少,墙面的平整度要在什么范围之内。

这就像我们去餐馆点菜,你得告诉厨师你要的菜是啥样的,是微辣还是特辣。

- 在签合同的时候,还得注意法律条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调查与解决方案研究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调查与解决方案研究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调查与解决方案研究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工资拖欠、低工资、不按时发放等问题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和生活。

本文将从调查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调查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持续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或建筑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工资来源不稳定,无法及时支付工资。

2.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企业或个人雇主对劳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重视,从而出现工资拖欠情况。

3.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在工资支付问题上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行政手段和惩罚措施,导致企业或个人雇主存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4.信息不对称:农民工由于出身农村,工作经验和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于维权渠道和法律援助不太了解,容易受到剥削和欺骗。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性措施。

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用工企业和个人雇主的监管,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强化对拖欠工资的追责和处罚力度,及时挤压拖欠工资的空间,增强企业支付工资的责任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可以通过与农村学校、村委会、媒体等合作,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障意识。

3.完善工资支付机制:推行企业工资卡制度,将工资款项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规范工资支付的流程和方式,减少现金支付带来的问题,加强对工资支付的透明化管理。

4.建立维权平台:政府可以建立农民工工资维权平台,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同时,加强对违法用工企业的曝光和惩罚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

5.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施工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

施工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

施工合同中农民工工资的约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进行,施工合同中应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明确的约定。

一、农民工工资的定义及支付主体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工工资的定义,即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区分开来,单独列出。

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即发包人或者承包人。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及计算方式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标准及计算方式。

这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其中,工资数额应当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农民工的劳动价值得到合理的体现。

支付时间应当约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间点,如每月5日之前,以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收到工资。

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等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农民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施工合同中还应当约定一些保障措施。

这包括:1. 预付款制度。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确保承包人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 进度款制度。

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时支付进度款,以确保承包人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承包人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分开管理,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在施工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怎样代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怎样代付农民工工资

施⼯总承包单位怎样代付农民⼯⼯资建设单位将⼯程发包给施⼯总承包单位后,施⼯总承包单位要履⾏保障农民⼯⼯资⽀付的责任。

在⼀定的情形下,农民⼯⼯资要由施⼯总承包单位代付,那么施⼯总承包单位如何代付农民⼯⼯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施⼯总承包单位怎样代付农民⼯⼯资1、⼯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后,我国推⾏分包单位农民⼯⼯资委托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施⼯总承包单位依据分包单位提供的⼯资⽀付表,⽤⼯资账户中的资⾦,通过转账⽅式代发⼯资。

2、法律依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第三⼗⼀条 ⼯程建设领域推⾏分包单位农民⼯⼯资委托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考核农民⼯⼯作量并编制⼯资⽀付表,经农民⼯本⼈签字确认后,与当⽉⼯程进度等情况⼀并交施⼯总承包单位。

施⼯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资⽀付表,通过农民⼯⼯资专⽤账户直接将⼯资⽀付到农民⼯本⼈的银⾏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资凭证。

⽤于⽀付农民⼯⼯资的银⾏账户所绑定的农民⼯本⼈社会保障卡或者银⾏卡,⽤⼈单位或者其他⼈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没签劳动合同被恶意拖⽋⼯资怎么办(⼀)、事实上,公司与员⼯没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要按规定⽀付⼯资。

(⼆)、公司恶意拖⽋员⼯⼯资,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找公司协商。

通过跟公司协商,可以尽快拿到⼯资,⽐较节省时间跟精⼒。

2、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是协商⾛不通的,可以积极去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公司积极发放⼯资。

3、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去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跟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如⼯作证、⼯资条、打卡记录等。

4、找法院起诉。

通过劳动仲裁未能解决的,员⼯要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5、去报警处理。

采取以上的措施后,公司未依法履⾏发⼯资的义务的,那么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三)、另外,如果是公司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员⼯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公司这⼀违法⾏为,并要求公司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并在⽤⼯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内,还可以要求公司⽀付双倍⼯资。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范文

建筑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范文一、建筑领域存在问题近两年,我县范围内建筑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用工人数激增,欠薪问题也日益严峻。

相关部门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这一问题也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拖欠农夫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群体性讨薪上访大事时有发生。

目前造成拖欠农夫工工资和恶意讨薪大事发生的根本缘由就是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法律意识薄弱。

部分建筑单位无用工登记、无考勤制度和工资支付台帐,躲避缴纳农夫工工资保障金,使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体包工头”,屡禁不止,大大增加了处理难度。

建筑施工单位任凭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现象比较严峻。

总包单位为节省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往往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个体包工头,并以包代管,致使很多“包工头”有机可乘,虚报人数、虚报考勤、冒领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层层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形成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供应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近年来,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企业对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大事,致使冲突激化,事态升级。

恶意讨薪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大包和分包勾结,瞒报、虚报工人数量、工人工资,以拖欠农夫工工资名义,或有意不支付农夫工工资,聚集大量农夫工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将农夫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夫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夫工工资款。

三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蔽,暗中组织、指使农夫工集体上访。

四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夫工向款项支付状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

现阶段农夫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疼惜意识也不断增加,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夫工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接受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殊是相当多农夫工被一些“包工头”利用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错误的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冲突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上访大事。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现状与问题解决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现状与问题解决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他们的重要难题。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现状和问题解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现状1.监管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管政策的完善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劳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由于职责分散,导致监管的效果不佳。

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信息不对称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雇主往往占据信息优势,农民工很难及时了解到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而且在工资支付纠纷发生后,农民工往往缺乏相关证据,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问题的对策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力度,完善监管政策,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违法拖欠工资的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2.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工资支付监管的合力。

通过共享信息、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推行实名制工资支付建立实名制工资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详细的工资支付信息,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了解到自己的工资情况。

同时,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农民工工资代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工资代付是指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代替农民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变相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代付的实施细则1.工资代付的主体工资代付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资代付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资代付。

个人或其他机构可以与农民工签订工资代付协议,代替农民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工资。

2.工资代付的程序(1)签订工资代付协议:农民工与工资代付主体签订工资代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向工资代付主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等。

包工头欠钱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包工头欠钱问题也日益凸显。

许多农民工辛勤劳作,却因包工头拖欠工资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围绕包工头欠钱的法律规定,分析农民工如何维权,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

二、包工头欠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包工头拖欠工资,则违反了该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农民工维权途径1. 劳动仲裁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包工头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 劳动监察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包工头拖欠工资的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将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工头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四、应对策略1. 签订书面合同农民工在与包工头合作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时间、金额、方式等内容。

书面合同可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

2. 保留证据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保留好工资条、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3. 及时沟通农民工在发现包工头拖欠工资时,应及时与包工头沟通,要求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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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包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问题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乱象丛生,衍生出建筑业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又吸纳大批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

目前,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的概念及界定1.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24日《关于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称,“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也对实际施工人进行了重申。

但是,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内涵在理论及实务上还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尺度。

故,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清晰界定是一个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农民工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种新型劳动力。

学术界也没有准确的定义。

一般可以称为外来工,民工,外来务工人员。

360百科中的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分为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两类。

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二、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之间法律层面上的关系建筑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导致农民工讨薪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1. 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身份发生重合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既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

但农民工身份有可能与“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发生重合或者转化。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索工程款或者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主张权利。

此时,农民工不再是单纯领工资、提供劳务的通俗意义上的“农民工”。

实践中当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的身份重合时,实际施工人以农民工班组的形式表现,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

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中组织了整个施工过程,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劳力(农民工)及为完成此工程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机械施工设备,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进行过相关的工程结算。

这样,从法律层面上具有农民工班组或者农民工施工队伍外壳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追索工程价款,从而使得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得以保障。

2. 实际施工人是企业不管是有资质的被转包的企业,还是没有资质的借用他人资质被违法分包的企业,均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在层层分包、转包情况下,如何认定企业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聘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般来说,应就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企业自身的人事管理等多方因素综合认定。

只要农民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是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发生纠纷事宜的具体解决办法等,法院应当支持二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3. 实际施工人是包工头(自然人)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所组建的临时施工队或者施工班组,没有用工资格,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借用别人资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来承揽劳务分包工程。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钱的行为,不管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都属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和克扣时,农民工只能向包工头主张劳务报酬权利。

借用别人资质施工的包工头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虽然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根据《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是发包人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农民工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

三、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2016年国务办公厅《关于全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裁判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构成中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如果拿不到工程款,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一旦发生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在处理欠薪问题的处理上,法院是否支持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农民工的工资?1.支持观点: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在欠付工程劳务费价款范围内对外承担连带给付清偿责任。

【案例一】:王俊海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李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青0104民初978号案情简介:2012年8月15日,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海天公司承建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八栋商住楼项目工程。

2013年4月2日,由被告海天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李明明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中1号、9号楼劳务分包给了被告李明明。

李明明于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雇佣原告在该项目中进行劳务输出,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明明未付清全部劳务工资。

2016年1月30日,被告李明明给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内容为:“王俊海在九号公馆1#9#楼室内抹灰工程中应付人工费55000元,下欠35000元。

”随后原告以被告海宏公司、海天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及被告李明明未付清原告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起诉。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被告海宏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合法发包给被告海天公司,而海天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施工项目,通过由其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海天青海分公司违法分包于无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即被告李明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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