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论文:论对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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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剖析

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剖析

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剖析【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制约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使银行人员自觉筑牢拒腐防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制约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年来铜川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

近日,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特点(一)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占查办案件总数的95.6%。

其中贪污案件比例40.4%,占第一位;挪用公款案件比例为36.4%,占第二位;受贿案件比例为18.7%占第三位。

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10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的比例占发案总数的28%。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铜川市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

(四)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的特点。

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

二、主要成因(一)有章不循、制度执行不到位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业内部制度日趋完善。

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除

论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除

… ’ 其 中数 量 最 多 的 便 是 有 关 贪 赃 方 面 的 , ’ 这 对 于 犯 贪 赃 罪 的 官 吏 , 多 处 以 斩 首 、 凌 迟 等 极
刑 , 更 有 令 人 闻 之 悚 然 的 “剥 皮 实 草 ” 不 仅 对 , 赃 要 加 倍 追 赔 , 而 且 更 要 层 层 追 查 、 连 坐 和 连 带 责 任 。在 如 此 重 刑 之 下 , 官 吏 却 仍 明 知 故 犯 , 最 后 连 朱 元 璋 自 己也 哀 叹道 :“罚 之 愈 重 ,犯 者 愈 众 , 朕 昼 夜 无 暇 休 息 ,局 面 已然 无 望 。 ” 时 至 今 日 ,根 据 2 1 0 0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工 作
升 85 %和 69 % 。简 单 地 说 ,我 们 因 为 存 在 犯 .6 .9 罪 并 为 了实 现 没 有 犯 罪 的 目标 而 适 用 刑 罚 ,但
通 过 上 述 古 今 事 实 可 以看 出 , 在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中 死 刑 并 没 有 发 挥 其 预 想 的 一 般 预 防 作 用 。人 们 总是 乐 于从 最 朴素 的报 应 主 义 的观 点 出发 , 认 为 死 刑 有 着 强 大 的 惩 前 毖 后 的 效 果 , 死 刑 的


引言
除贪污贿 赂犯 罪的死 刑 。
21 0 1年 5月 1日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以下简称 《 法 修正案 ( )) 八 》( 刑 八 》 废除了 1 3种 非 暴 力 经 济 犯 罪 的死 刑 ,这 象 征 着
我 国 进 一 步 以 经 济 犯 罪 为 切 入 点 开 展 我 国 的 死
没 有 采 取 标 本 兼 治 的 社 会 治 理 措 施 。 绝 非 像 有 的 学 者 指 出 的 那 样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党政机关中的极少数干部受金钱万能的诱惑,钻政策法律的空子,混水摸鱼,采取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严惩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所占比例突出,情况严重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党政机关干部人数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依法贿赂犯罪案中党政干部犯罪的突出特点是:1、利用职务作掩护,运用权力搞犯罪,其方式多样,有极大的掩护性。

从案件被告人的职务看,有局级副局级、科长等。

这些罪犯利用手中职权,采用多种违法手段,大肆贪污受贿,违法乱纪。

有的利用不正之风掩护中饱私囊的犯罪活动;有的打着为集体谋利益的幌子挪用公款;还有的以为群众搞“福利”的名义,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

2、犯罪手段诡秘,反侦查能力增强。

党政干部阅历深、知识广,而这些人中的经济犯罪分子随着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诈诡秘。

大都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下蛛丝马迹,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同盟,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

3、现行作案和一次性作案突出。

在被查处的党政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当年作案即被查获的占46%,且有发展上升的趋势。

如1999年上半年查处的6起党政干部犯罪案中,就有5起是今年现行作案,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一次性作案的占50%以上,犯罪数额均在万元以上。

4、共同犯罪增多,涉及面较广。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后行政行为的相应变化和经济联系、交往的复杂多样化,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的现象。

5、查处阻力大。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经济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自己的关系网和保护层。

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阻力大、干扰多。

凡这类经济案子、大都是一人事发,多人说情,检察院刚传讯被告,说情的、探风的、打电话的便随之而到,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追逃难的反思和建议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追逃难的反思和建议

反贪污贿赂工作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采取出逃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因各种因素而导致的“追逃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发展的问题,同时也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造成“追逃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1、贪污贿赂在逃主体本身的特殊性。

第一,出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携带数额较大赃款潜逃的,由于潜逃资金充裕,既可以便利出逃,也可以方便转移,在经济、生活方面更是无后顾之忧,有的甚至可以在外经商投资。

可以和侦查人员打持久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追逃难度。

第二,由于该类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犯罪嫌疑人还身居高位,掌握着或大或小的职权,社会的交际广,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导致了在追逃过程中其关系人为其探听消息、通风报信,而且在其潜逃过程中,其关系人往往还为其提供藏匿场所,使其更容易逃避侦查机关的监控,这无疑给追逃工作增加了巨大的困难。

第三,公职人员多数为中年,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高明,使其在潜逃中更加懂得隐蔽自己的身份以避免自己的身份暴露,躲避侦查。

2、社会联系手段的多样化和便捷化。

追逃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是对犯罪分子的通信、通讯进行监控,从中寻找线索以追捕犯罪分子。

固定电话、书信、电报等传统的联系方式比较容易进行监控,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新的联系方式的出现,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方法、设备不能紧跟时代的发展,导致了对现代通讯手段无法监控或者监控成功率低。

手机是我国目前最便利广泛的联系方式,在逃犯罪嫌疑人和关系人、家人亲属最常用的通讯工具就是手机。

但是目前我国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提供了入网便利的手机卡和充值卡,为犯罪分子在潜逃过程中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缴费提供了便利。

侦查工作难以通过移动通讯对追逃对象实行监控,同时该类手机卡地区性的手机网络无法实施监控,有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分子在侦查中联系来去自如。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

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

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

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

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

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附件:目录1.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 (5)——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临近退休贪小利自食恶果毁莫及 (11)——黄建新受贿案剖析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3.有章不循触法纪违规失职受处罚 (17)——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 (21)——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5. 有章不循轻管理集体违纪尝恶果 (25)——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6. 一念之差自毁前程 (30)——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7. 惯性思维惹的“祸” (35)——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第四纪检监察中心8. 管控不到位领导被追责 (39)——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9. 有章不循作决策违规购车难辞咎 (44)——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第三纪检监察中心10.贪图安逸享受终酿可悲后果 (49)——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 (53)——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12.以权谋私利受贿葬前程 (58)——徐海涛受贿案剖析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13.心存侥幸食恶果放纵贪欲悔终身 (64)——罗毅等5人受贿案剖析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4. 误入“钱途”毁前途 (69)——周占发受贿案剖析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5.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 (74)——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 (80)——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17. 放松要求害人害己 (84)——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18. 偷食“夜草”的代价 (89)——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19. 忽视学习结恶果违反纪律悔莫及 (94)——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第二纪检监察中心20. 既得利益的陷阱 (99)——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第三纪检监察中心21. 违规违纪酿苦果 (104)——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难挡金钱诱惑断送美好前程——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第一纪检监察中心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

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干部年轻化,是我党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年轻化,党的十七大又着重提出要“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

近来年,随着干部年轻化政策的不断贯彻落实,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向了领导干部岗位,甚至有些“80后”的年轻人,已经走上了正处级、副厅级等重要领导岗位。

年轻干部在为我国的干部队伍补充新鲜血液,有力地推动改革开放进程的同时,极个别年轻干部的腐败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地位。

2009年,我院先后办理了两起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污贿赂大案,两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这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年纪之轻,涉案金额之大,是济源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史上所没有的。

为了遏制和减少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我院对2003年以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25起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污贿赂案件(以下简称“年轻干部贪污贿赂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一、济源检察机关查办的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1.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频发、高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003年以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在“有案必办”的前提下,共立查年轻干部贪污贿赂案件25人,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人数的21.2%。

有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所立贪污贿赂案件中年轻干部案件有7331人,占总数的19.28%。

由此可见从每年的办案情况来看,2003年以来分别办理年轻干部贪污贿赂案件4人、2人、2人、6人、4人、4人、3人,分别占当年立案总人数的28.57%、9.09%、16.67%、37.5%、18.18%、19.05%、25%。

由此可见,济源年轻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同全国一样,频发,甚至高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2.贪污贿赂犯罪“35岁”现象远甚于“59岁”现象。

2003年以来,我们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18人,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在26岁至35岁、36岁至45岁、46岁至55岁、56岁以上的分别有25人、41人、46人、6人,分别占立案总人数的21.2%、34.7%、39.0%、5.1%。

论我国现阶段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论我国现阶段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惩 行贿 受贿 ,国家在 1 8 0年 1月 1日旋 9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对 受
贿 罪 、行 贿 罪 介 绍 贿 赂 罪 分 别 作 了 规
定 ,使 之 从 贪污 罪 中分 离 出 来 .成 为 三
个独 立 适 用 的 罪 名 。 同 时 ,鉴 于 贿 赂 犯 罪的严 重性和 复杂 性 ,为了依 法 严惩这类 犯 罪 ,全 国人大 常委 会于 1 8 2年 3月颁 9 布 了 《关于 严 惩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罪 犯 的 决
定》 .规 定 对 受贿 罪 比照 贪污 罪论 处 .从
而把 受贿 罪 的最 高 法 定 使 整 个 投 标 中 标 过 程 存 在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仍
然符 台 行 贿 受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但在 司法 实 践 中 .
维普资讯
■ 钟 云 萍
的 寺
ll 、
上世 纪 90年 代 以来 ,在 我 国继 续 深
18 9 8年 1月 21日,全 国人 大常委会 又颁
化 改革 并不 断取得 成果 的 同时 ,破 坏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序 的犯 罪活 动 也 显 得 十 分 猖 獗 .其 中 贿 赂 犯 罪尤 为嚣 张 。 它 不仅 直 接侵 吞 国家财 产 .严重破 坏经济 建设 和改 革 、开 放 的 顺 利 进 行 ,而 且 还 严 重 地 侵
到 1 8年 受 贿 金额 竟 高达 三 百 多万 元 . 99
就 是 一 个 明 显 的例 证 。
2、 贿 赂 手 段 狡 猾 诡 秘 . 犯 罪 花 样 更 新 随 着严 惩 经济 犯 罪斗 争 的 不 断
浑人 ,受贿 人产生 了 既想贪 不义 之财 ,又 怕受到 法律 制裁 的心 理 ,从 而使现 阶 段的 贿 赂手 段显得 更 为狡猾诡 秘 ,犯 罪形 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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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论文:论对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目的与动机,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相辅相成。笔者在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中感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各不相同,了解其心理发展变化轨迹,把握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和案发后的心理状态,对于侦破案件,探索犯罪特点、规律,以及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仅就贪污贿赂犯罪预备、实施、终结及案发等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智商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因而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大,较难侦破。犯罪嫌疑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饰。 1、矛盾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以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

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

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因案发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上有所体现,特别是第一次作案时尤为明显。 2、投机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多次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来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如我院在今年查办的某国有钢铁有限公司出纳员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其在开始时只是从本单位挪用了十万元炒股,但是被全部套牢,无奈只好继续挪用单位公款,期望能够解套,但越赔越多,最终导致其挪用公款七十八万元的严重后果。 3、掩饰心理。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

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其中,

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我们查办的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如我院在一九九八年立案查处的某处处长就因其“成功”的掩饰而被选为区人大代表。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

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

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心理在其彻底交代后会随之而去,如我院查办的受某国有公

司委派的中港合资公司总会计师刘某某贪污一案,其在交代

完所有犯罪事实后睡了一个晚上的塌实觉,而在这之前他已经有七天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总是噩梦不断。 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们把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称为犯罪终结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为复杂,既有作案后的恐惧,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嫌疑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如我院查处的某区政协副主席受贿一案,其在案发前的最后几天里,不仅精神垮了,连身体也已经支持不住了。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 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

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

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旦败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3、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它刑事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四、侦查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或已全部败露或已被纳入侦查视线,即将面临被拘留、逮捕及刑事处罚的后果。此时,犯罪嫌疑人对前途、地位、名誉、家庭的忧虑和外部环境造成的刺激与压力,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其心理产生十分复杂的反应。 1、抗拒心理。这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一般心理状态。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筹划犯罪行为的同时,就精心设计了反侦查措施,为逃避法律制裁进行掩盖,因而在侦查期间,犯罪人决不肯轻易交代自己的罪行。一是自恃手段隐蔽狡猾,没有疏漏,反侦查措施完整严密,藐视侦查机关的侦破能力,以为“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二是觉得自己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司法机关也没有办法;三是自以为有“关系网”、“保护层”,根本不把办案人员放在眼里。还有的犯罪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

积极采取转移赃物、毁灭证据、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等手

段,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抗拒心态暴露无遗。 2、戒备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存有戒备心理。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方面层次越高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戒备心理就越强。表现在,一是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字斟句酌,用心琢磨,不立即作出反应,试图从中了解和掌握侦查人员的意图,然后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二是想方设法探听虚实,有的避重就轻,有的以攻为守,进行反侦查活动。 3、悔恨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虽然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选择和采取了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但道德、良心及其所受的正面教育,在其心中所留下的印痕绝不可能立即消失殆尽。因此大多数犯罪人在罪行败露后,受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刺激,在回顾自己犯罪过程时,都或多或少地有悔罪心理。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完犯罪事实后痛哭流涕,在检查书中说对不起党和国家多年的培养教育,对不起单位领导的信任,更对不起自己的家人。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人主观恶性极深,其悔恨心理不是源于其罪责感、愧疚感,而是对自己犯罪手段不够高明,作案前、作案过程有所疏漏而产生悔恨心理。 犯罪心理是一种反映支配犯罪嫌疑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正确分析和把握这种心理,不仅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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