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doc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豫建科外[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科外[2000]18号)各市、地建设主管委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二000年九月十八日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必须遵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本办法:(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单身宿舍一般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等。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疗养院和社会旅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组织起草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指导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地区建筑节能规划和目标;(四)管理墙改和建筑节能专项用费中节能部分的奖金;(五)组织节能建筑的验收;(六)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指导建筑节能试点工作;(七)对建筑节能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八)负责建筑节能的宣传、统计、培训、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研究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发布时间:2022-11-22T05:05:52.014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2年8月14期作者:张文洁[导读] 国家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部署,旨在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张文洁儋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南省 571700摘要:国家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部署,旨在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在此大环境中,民用建筑建筑节能专项工作的验收十分重要,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文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深入研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一、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分析(一)民用建筑节能材料使用不规范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施工单位将建筑节能材料如:墙体材料、屋面挤塑板、保温材料、门窗(玻璃)降低设计文件标准的现象。
相关的进场资料不齐全,如材料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特别是材料进场时监理人员未进行见证取样。
材料见证取样、进场审核表监理单位签名空白。
(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不符合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但未经过图审机构审批确认通过,即使用在施工中。
变更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不合格。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打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打点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打点,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打点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打点方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尺度、尺度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打点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包管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操纵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常用材料主要是指建筑物的围护布局〔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组成的各类材料。
建筑节能检测分为型式查验和现场抽〔取〕样复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指建筑节能围护布局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各工序完成后的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元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尺度、尺度规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第六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打点。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设单元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元、施工单元降低节能工程质量尺度。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元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包管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陈述,不得窜改或伪造检测陈述。
第八条设计单元应成立健全质量包管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尺度。
设计文件必需包罗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明确建筑节能技术办法及构造详图。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尺度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所有施工图、设计点窜图目录及点窜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印发《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doc

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青海省建设厅文号:青建法[2000]382号发布日期:2000-9-29执行日期:2000-10-1生效日期:1900-1-1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青海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促进和保障本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根据有关、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集中采暖(含小区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三)使用功能与居住建筑相近的其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辅助建筑等设施。
以上建筑及附属设施统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内外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认证和淘汰制度。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范围与目标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节能设计监督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如需变更,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节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采购应当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应当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中的节能验收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晋建科字[2007]20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4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彻 落 实 ,我 部 制 定 了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节 能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执 行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o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o
民用建筑 工程节能质量监 督管理办 法
第 一条 为 了加 强 民用建 筑工 程节 能质量 的监 督 管理 ,保 设备等 。按 照合 同约 定 由建 设单位 采购 的有 关建筑 材料 和设 备 , 建 设 单位 应 当保 证其 符 合 建筑 节能 指 标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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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 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民 通知
建质[0 61 2号 2 0 19
第 四条 建设 单位 应 当履 行 以下质 量责 任 和 义务 : 1 、组织 设计 方 案评 选 时 ,应 当将 建筑 节能 要 求作 为重 要
内容之 一 。
须 包 括 建筑 节能 热 工计 算 书 ,大 型 公共 建 筑 工程 方 案设计 须 同 时报 送 有关 建筑 节 能专 题 报告 , 明确 建筑 节 能措 施及 目标等 内
各 省 、 自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设 交 通 委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建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节 能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建 筑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贯
容。
2 不得 擅 自修 改设计 文 件 。 当建筑 设计 修 改涉 及 建筑 节 、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管理机制,建立节能评价体系和认证标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形成创新、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的技术水平;(三)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四)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六)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评估和效果评价,提高建筑节能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建设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同和配合。
第九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地区建设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先进地区,倒查领后进地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节能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和使用情况;(三)节能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四)节能验收的合格性和实施情况;(五)其他与节能相关的事项。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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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xx年7月31日建设部建质[20xx]19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
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