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及实施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根据我局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信息化工作,是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化建设规划;2)负责我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3)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4)全面负责社区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5)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6)负责网络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7)负责我局数字化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配合我局有关部门为我局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平台技术支持;8)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9)负责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10)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11)对我局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12)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13)对我局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
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
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温政办〔2015〕36 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36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国资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运维。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一般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50万(含)至300万元的项目。
(二)较大项目,是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300万(含)元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6.4按要求向公司信息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3.6.5项目建设(开发、实施)结束后,申请并接受验收。
3.6.6负责本单位局域网、信息系统、桌面系统、信息机房设施及场所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及其资产报废与管理。
3.6.7负责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其资产报废与管理。
3.2.14信息部负责南方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月报、统计材料编制,发布公司信息化工作月报、统计,具体负责公司信息化项目月报、统计。
13.3
3.3.1参与公司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经费审查和项目验收。
3.3.2按进度要求拨付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3.3.3负责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竣工决算。
13.4
14
14.1
4.1.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4.1.2解决公司系统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中业务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和信息化问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XX电力的跨越式发展,推动和促进公司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1.3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公司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开发和重复引进,提高信息系统的综合应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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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为进一步规范XX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提高信息系统的综合应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XX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起草单位:XX电网公司信息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常政发〔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工程信息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信息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信息合同的管理工作,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商、供应商、咨询机构及其他合作方。
3. 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透明和程序正当。
二、合同管理职责1. 项目法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和监督。
2. 合同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 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变更、履行监督、结算以及违约处理等。
三、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 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格条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变更都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四、合同履行监督1. 合同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2. 如发现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3.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结算与违约处理1. 合同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合作方,并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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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单位
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单位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规避财务风险,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XX单位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XXXXX单位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单位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三条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合同的管理遵循法人授权、统一管理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友好协商、诚信守法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五条合同文本采用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
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双方协商拟定。
合同文本应由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项目的主要内容、范围和要求;
(4)合同执行的计划;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资料的保密要求;
(7)技术成果的归属;
(8)验收标准和方法;
(9)服务或货物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
(10)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11)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2)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附则。
第七条按规定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后,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可提供复印件)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及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心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十条合同价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支付,合同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付款的,按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的依据。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项目合同文本要求一式四份或一式六份,特殊情况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可增加合同份数。
第十四条中心办公室设立合同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纪要、签报、书信、函件;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软件开发文档、技术文件、监理和测试文档、总结及验收文件等。
合同执行完毕后,及时归档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执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协商、调解未果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X单位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浮点自控BitFloa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