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七.doc
全新2024司法考试七卷案例探讨习题解答(7)

全新2024司法考试七卷案例探讨习题解答(7)题目一问题: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刑罚的决定有何影响?解答: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刑罚的决定有积极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或者协助追缴赃款、赃物,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自首是法律对于犯罪人员主动揭发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的一种宽大处理。
因此,被告人自首可以在刑罚量刑上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
题目二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解答: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主动撤销该行为,以避免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但是,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题目三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一项证据的有效性?解答: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一项证据的有效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证据是否合法获取,即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获取程序。
其次,要看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能够证明争议的事实。
再次,要看证据是否充分,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的存在。
最后,要看证据是否相关,即证据是否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判断一项证据的有效性。
题目四问题: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解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的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仿冒注册商标、盗版、侵犯专利权、侵权复制他人著作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创新和创造的积极性,因此,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护。
题目五问题:什么是合同解除?解答: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刑事诉讼法部分(中)【圣才

五、简易程序案例15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理,并通知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开庭审理该案时,由于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无争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遂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程序,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经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
问题:(1)本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能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2)本案中,如果张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能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3)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派员出庭?(4)本案中,经审理,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李某伤情为轻微伤,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中,经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处理?(6)本案中,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能否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程序?(7)本案采用独任制审理是否适当?【考点】简易程序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参考答案】(1)本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能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答: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取消了旧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的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无须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2)本案中,如果张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能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答:如果张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所以,如果张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3)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派员出庭?答:如果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答题技巧(共27页)

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答题技巧[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工作总结一: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技巧总结司法考试卷四模板法答题技巧讲义一、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总论研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我们会发现,卷四的论述题,实际上完全可以当作我们所熟悉的论说文来写作的。
根据我们对数千篇优秀论说文的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论说文都遵循着一种固定的模式。
对这种模式进行训练,无疑对应付司法考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这就是论述题八股模板式答题法。
对于司法考试卷四的任何一种论述题,我们都可以从下面的模板出发进行谋篇布局。
我们把一篇文章分成八个模块(也就是八股),见下表:表格一:论述题模板式答题技巧布局表第一股: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按照论说文的写法来说,并不一定都要求概述原文,但对于一篇完整的议论文来说,所发议论总要有个由头,因此,原材料概述就是这个“由头”。
有些类似我们在小学学习课文时老师让做的那个中心思想,所以,这个能力的训练实际是在恢复小学就系统训练过的能力,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叫概述原材料。
既然是概述就要详略得当,既要避免照抄原文,又要把原材料中最核心的文字保留下来。
当然,对于比较短的原材料是可以照抄的。
文章总的观点是在分析原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要是判断命题人要考察的法律问题是什么,这是全篇文章的关键之所在。
提出观点一定要准确、清晰,避免模糊和模棱两可。
对于评论型的论说文只需按照自己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对于观点型论说文,要明确表示自己赞同哪一方的观点。
提出观点这一段,可以简要说明原因,也可以仅仅提出观点,留得后面去论证,具体如何操作,以文章整体字数和篇幅的基本要求为准。
第二股,主要概念的界定。
这是最简单的问题,但却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很多的考生写的文章缺乏专业水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文章里缺乏法律概念。
但我们又不能随意写一些无关的法律概念,针对我们上面提出的观点,来解释论证这个观点所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看起来象名词解释,但却使得我们的文章更像法学的专业文章了。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甲与乙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甲在愤怒之下持刀捅刺乙,导致乙当场死亡。
甲随后逃离现场,但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问题:1.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答案解析:1.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在争执中持刀捅刺乙,导致乙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甲的行为是出于个人恩怨,且在争执中主动持刀攻击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盗窃案案情简介:丙在商场购物时,趁售货员不注意,将一件价值5000元的手表藏入自己的包中,并试图离开商场。
售货员发现后,要求丙归还手表,丙拒绝并试图逃跑,最终被商场保安抓获。
问题:1. 丙的行为构成何罪?2.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答案解析:1. 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丙在商场中秘密窃取手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案例三:诈骗案案情简介:丁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
在贷款发放后,丁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问题:1. 丁的行为构成何罪?2. 丁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答案解析:1. 丁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丁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案例四:贪污案案情简介: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50万元。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2016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进入冲刺阶段,为帮助大家更好备战司考,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司考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 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本题共3小题,第1题20分,第2题25分,第3题25分,共70分)第1题: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乙发生争执,将乙打成轻伤。
甲在法庭上辩称,乙先动手打他,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人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的攻击行为并未达到足以威胁甲的生命安全的程度,甲的反击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
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2.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为什么?3. 法院对甲的量刑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1. 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甲虽然声称乙先动手,但乙的攻击行为并未达到足以威胁甲的生命安全的程度,因此甲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甲在反击过程中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法院对甲的量刑适当。
法院认定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
第2题:某市B区发生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丙潜入被害人丁的家中,盗取现金5000元。
在逃离现场时,丙被丁发现并追赶。
丙为了逃脱,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丁,造成丁重伤。
丙被抓获后,对盗窃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问题:1.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2. 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3. 法院对丙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1. 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三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定金20万元,李四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交付全部电子产品。
张三按时支付了定金,但李四未能按时交付产品。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以原材料短缺为由,要求延期交付,并提出增加货款10万元。
张三不同意增加货款,要求李四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问题: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履行合同?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3. 如果李四继续不履行合同,张三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案:1. 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张三可以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张三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张三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要求李四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 如果李四继续不履行合同,张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简介:王五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
王五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
事后,王五发现该流浪狗是由赵六长期喂养的,但赵六否认自己是狗的主人,称自己只是偶尔喂食。
问题:1. 王五是否可以要求赵六承担侵权责任?2. 如果赵六拒绝承担责任,王五应该如何维权?答案:1. 王五可以要求赵六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如果赵六拒绝承担责任,王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与赵六协商解决;(2)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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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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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七
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乙以非法拘禁罪一罪论处即可。理由:(1)乙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2)乙犯非法拘禁罪时,其假释考验期已满,不应再撤销假释并进行数罪并罚。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 (2)对于大地公司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义务。 (2)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蓝天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本题中,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4.蓝天公司应当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消除其出资瑕疵,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三应当归还其挪用的120万给蓝天公司,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 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