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南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以及在专利服务和专利培训方面成绩突出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高校院所。
第二章专利创造第四条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根据专利创新水平、申请文本撰写质量等进行评审后确定资助,职务发明资助12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600元/件。
第五条授权资助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参照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专利质量评价体系,经评审后,分档次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00元/件。
第六条维持资助自授权日起计算,前六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资助年费500元/件。
第七条 PCT专利资助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审查费等费用,经过评审后,每件专利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八条专利大户奖励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主营产品销售且有纳税的制造业企业、设计公司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南通大学以院系内教研室为单位,其他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医院(以专科为单位)等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创新主体,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8件的,超过部分每件再奖励3000元;当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400元;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
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专利运用第九条专利交易补助对通过专利购买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当年专利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聊聊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一种资金。
这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如何使用的呢?我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我们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创造:我们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员工的创新活动,鼓励员工提出新的创意和发明。
我们还会资助员工参加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和研讨会,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2. 知识产权运用:我们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先进的知识产权设备和技术,以提高我们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能力。
我们还会与其他企业合作,共享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3. 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及投入人力物力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和维护。
这样既可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4. 知识产权管理:我们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面的流程和规范。
这样既可以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培养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我要说说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我们设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绩效目标:1. 专利申请数量:我们希望在未来一年内,能够申请到更多的专利,以提高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
2. 商标注册数量:我们希望在未来一年内,能够注册到更多的商标,以提高公司在市场的知名度。
3. 著作权登记数量:我们希望在未来一年内,能够登记更多的著作权作品,以提高公司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地位。
4. 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率:我们希望在未来一年内,能够成功维护更多的知识产权权益,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

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我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及财政资金规范管理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全实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根据资金支持方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奖补和公示公开。
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明确资金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奖补资金分配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造培育、维权保护、转化运用、基础支撑。
第七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一)示范创强。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企业、域品牌商标权利人、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的补助。
(二)强企建设。
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每年新纳入的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的奖励。
鼓励我重点规上工业企业以受让和新申请方式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当年完成发明专利破零的给予每家最高1万元补助。
(三)奖项激励。
根据新获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知识产权奖情况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最高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每项最高25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大奖给予每项最高15万元的奖励,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制度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规定制度序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创新不断涌现,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创造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因此,专利资助管理的制度建设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一、目的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专利资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促进科技创新,提高专利申请审核和发放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资助管理的规范化。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专利资助管理工作。
三、资助对象专利资助适用于以下对象:(一)企业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二)高校、科研机构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成果的申请、授权、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三)个人对个人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四、资助形式本规定支持以下资助形式:(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对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所需的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二)专利撰写费用资助对专利申请或者授权前撰写专利所需的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三)专利申请授权后资助对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进一步实施和推广时给予资助。
(四)其他资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成果共享等方式提供资助。
五、申请资助流程申请专利资助需要先进入相关部门的审核阶段,其流程如下:(一)申请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技术说明书、专利文件翻译、费用预算、资助申请书等。
(二)审核专利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审查条件、核定资助额度。
(三)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审核不通过则予以驳回。
(四)资助根据审定的资助额度,及时向申请人划拨资助资金。
六、资助管理对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备案。
七、资助使用获得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专利,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资助资金。
八、资助效果评估对专利资助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价申请人的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效果,为后续资助提供参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水平,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资金。
那么,这些钱到底要怎么花呢?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具体的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1.1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为了让大家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如网络、电视、报纸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大家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我们还将开展各种知识产权主题活动,如知识产权讲座、知识产权培训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素养。
1.2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他们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我们还将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1.3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2.1 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目标,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知识产权创造数量的稳步增长,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
2.2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目标,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3 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我们将设定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目标,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绩效目标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各国政府都设立了专项资金来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创新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的繁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新者对其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当创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他们才会有动力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开发。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1.2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来源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企业捐赠以及国际合作等多种途径。
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则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绩效目标2.1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
我们还需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2 促进创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可以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
通过对创新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我们还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发展。
2.3 保障国家经济繁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设立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下统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
符合本办法奖励及资助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本办法中的奖励及资助。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指标,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提出经费预算,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别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专利奖励和资助;(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四)创建专利数据库和有效专利池、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建设;(五)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六)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的补助;(八)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九)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专利奖励与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第七条对当年纳入区内专利统计的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单位或10件以上的个人给予奖励。
对于在专利申请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区内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20件以上,奖励1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奖励2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奖励30000元。
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占申请总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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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
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
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
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重
大发明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
型专利,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
和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指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
本省的个人。
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执行,获得国
家资助的项目省级不予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境)外专利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
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000元;获
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
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费用,每项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
(地区)的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每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不超过10%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
额10-30万元。
(三)苏北地区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选择部分重要项目给予奖励,每件奖励
1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
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或苏州分理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
件;
(二) 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 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 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
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五)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 申请国(境)外专利的,需提供江苏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八) 江苏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表1、3)。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20日前
汇总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汇编《江苏省省级专利资
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4),于每年5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
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专项资
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截留、挪用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
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
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
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
财教[2006]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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