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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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彭州乌木案是指2014年发生在四川彭州的一起民间纠纷案件,涉及到云南杨某在彭州购买了一批价值百万的乌木材料,最终被卖家成都银锭木业公司与其他相关企业以欺诈手段占有。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无法得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案件处理中,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了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法律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因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

同时,也存在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难以确切判断、法律条文适用难题等实际问题。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

这就要求法律界人士在审判案件、评估证据等环节,客观公正,不带任何成见,维护司法公正。

二、探讨调解的有效性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方式有可能成为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

因为控辩双方都存在大量证据和许多争议点,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失控,最终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而调解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目标,着重于双方的权益保护,避免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有效性也值得考虑。

三、民事诉讼的现实性在彭州乌木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导致法律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强调民事诉讼的现实性也十分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尽管诉讼过程较长,但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合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不那么严格,法官可以根据审查的证据,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结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因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并不是简单单一的,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决案件。

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需要从法律、道德、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四、调解案例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其优点是可以节约时间、节约成本,维护双方的权益。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

浅析四川“乌木之争”作者:吴楠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一、案情回顾2012年年初,四川彭州挖出号称价值千万元的乌木并引发强烈关注。

不过,事件的焦点并非乌木本身,而是这些天价乌木的所有权之争。

挖到乌木的农民认为乌木应当归己所有,而当地政府确认为乌木应当收归国家。

那么,乌木的性质如何?所有权到底归个人还是国家?解决这两个问题是解决这件案件的关键。

二、乌木的性质乌木,又称阴沉木,其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对乌木的定性是认定本案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乌木是矿产资源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矿产资源下了如下定义:“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并且在该条例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列举了矿产资源的相关种类。

乌木并不在该列表之中。

乌木是由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的,这同地质作用似乎关系不大;此外,其主要价值是可以生产出装饰用工艺品和家具,还有可能会有诸如辟邪、药用之类的功用,但是无论怎么分析都与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大相径庭,故应当不属于矿产资源。

(二)乌木是文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各项受到保护的文物,乌木也不符合列举出的文物的标准,故《文物保护法》也不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三)乌木是天然孳息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

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

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

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

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

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

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

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2、验证乌木价值。

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

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

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

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

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一、案情回顾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一)乌木是什么?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姐姐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

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姐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

笔者也持相同观点。

乌木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

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天价乌木案背后的民法思考

天价乌木案背后的民法思考

天价乌木案背后的民法思考王佳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摘要】四川天价乌木案的产生,案件如何处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基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乌木定性众说纷纭。

本文从乌木定性入手,分析各种乌木属性观点的合理性,探究乌木的正确归属,并提出了如何完善立法的建议,为司法实践给出理论上的依据。

【关键词】天价乌木;属性;无主物;先占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并对乌木进行了挖掘。

这次挖掘总共挖掘出了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直径约为1.5米,经过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这批乌木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做出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对于彭州市奖励7万元的做法并不认同,双方对于奖励金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难以协商。

对于此问题,众多学者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结合现有的观点,分别有“文物说”、“矿产资源说”、“无主物说”、“天然孳息说”、“埋藏物说”。

这些观点的产生说明我国对于乌木属性以及法律对乌木的定性尚属空白,这就需要我们对于这些观点梳理总结。

“文物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看出文物限于人类活动遗留的物品或者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但是乌木的形成很难说是前人故意埋藏的,这不免有点牵强附会。

可见“文物说”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一说法不能为国家所有提供合法的前提。

“矿产资源说”,乌木是进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的,但是乌木依然有着木头的属性,并没有彻底的碳化,将其界定为矿物是不合理的。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把乌木规定到矿产资源中去,按照实施细则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乌木就不认为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乌木仍然是介于矿产和木头之间的一种物。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一、案件背景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巨型乌木。

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

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

对村民吴高亮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现者7万元。

对于这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接受,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焦点,围绕这个焦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

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

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不断的原因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主要以下观点: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案例概要】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A7万元。

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

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

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

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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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天价乌木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
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
“乌木案”进程: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
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他要申请行政诉讼。

其次,他将就乌木的归属权进行民事诉讼;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12年8月-10月,乌木诉讼进入立案前调解阶段,吴高亮愿意接受调解,但要先谈乌木归属问题;
2012年10月,调解失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乌木案;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2013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止诉讼”
二、一审审理结果
(一)原告(吴高亮)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通济镇政府有非法行政行为;
2、请求确认7块乌木归原告所有;
3、请求返还乌木给原告;
4、最后是提醒性的请求,因为通济镇政府保管不善乌木价值受损,故向其索要1万元的象征性赔偿。

(二)一审结果:
成都中院认为,因原告吴高亮的第二项“确认孳息于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请求事项系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法院已先行裁定予以驳回,现吴高亮已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结果与法院审理吴高亮其余三项诉讼请求有关,且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
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备注:查阅成都审判公开网,成都中院行政裁判文书中还未及时更新,故本案裁判文书全文无从查阅)
三、法律要点简明分析
(一)焦点一:乌木的法律性质及适用的法律
1、乌木究竟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矿产还是文物,因此难以断定其归属于国家或是个人。

将乌木认定为矿产也存在争议,因为矿产资源具备工业价值等特性,乌木并不具备,而是因为加工成艺术品才使价值得到体现,实际上乌木介于木和炭之间,能否确定为矿产资源还有待认定。

乌木也不能被认定为文物,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条规定中仅提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2、乌木是否属于《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呢?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必须“所有
人不明”(言外之意:埋藏物在被埋藏之前一定有明确的所有权人)。

而乌木是自然形成,本来就没有所有人,就更不存在‘所有人不明’的问题。

3、乌木是否属于“天然孳息”
我国法律对“天然孳息”的规定和限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且学界对乌木是否属于“天然孳息”还存在一定的争论。

小结:
1、乌木被认定为矿产和化石的可能性小。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受保护的文物和化石的范围,而乌木形成的时间一般在3000-8000年左右,尚不能成为化石,其产生也无人为现象。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而乌木并不在该细目之中,故乌木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不大。

若有关机关认定乌木属于矿产或者化石,则乌木的归属则应属于国有。

2、乌木认定为“埋藏物”和“天然孳息”存在争议。

如一旦认定为“埋藏物”,则适用《民法通则》79条,乌木可能认定为国有。

如认定为“天然孳息”,则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认定为村民吴高亮所有。

(二)焦点二: 7根乌木究竟存在于河道还是吴高亮姐弟的承包地里,河道与承包地毗邻还是之间隔了一条公路?
(说明:以下分析基于网络收集资料,原被告双方具体出示证据的相关情况不得而知)
原告吴高亮以及代理律师表示,河道与0026号承包地毗邻,该河道最宽不过6米,而这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重60吨左右,有五分之四存在于承包地里,只有树梢部分延伸到河道。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吴高亮姐弟找到了3位村民以及1名挖掘机工人现场作证。

其中,3位村民基本赞同吴高亮的说法,然而挖掘机工人却表示,看到的乌木在河道里。

而通济镇政府却出示了完全不同的证据。

证人通济镇派出所的民警表示,当日晚上,他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河道非法采砂,出了现场以后才发现河道里有乌木,经过上报所长以及镇政府,最后,通济镇政府为了保护乌木才在现场进行保护性挖掘。

在通济镇政府出示的视频资料中,这7根乌木确实存在于河道中,而河道离吴高亮姐弟的0026号承包地还隔着一条公路,证人麻柳村主任助理也表示,政府在挖掘的过程中,村里成立了村民监督小组,对挖掘行为进行了监督。

证据分析:
1、原告仅出示证人证言证明乌木的位置,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明力薄弱(仅以网络信息推测)。

2、被告出示视听资料(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不得而知)证明
乌木的位置,明确显示7根乌木存在于河道中(仅以网络信息推测)。

3、该河道归属集体所有抑或国家所有?河道航道宽度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无任何证据可以推论。

小结:
若有相关证据显示,7根乌木位置处于河道内,且河道属为国家所有,则7跟乌木的归属则有可能被认定归属国有。

病假条模版,病假单范文45no15Qb8o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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